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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心原心

    不能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三節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第五十一條 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核體積是:

    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其餘符合規定的都可以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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