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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14847683843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要注意,有一些條款是不能約定的,就算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一、離婚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1)兩人同意離婚;

    (2)子女的撫養問題,即子女歸誰撫養?撫養費(含教育費、醫療費)支付多少?什麼時候付?付到什麼時候?以及探望權的規定;

    (3)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4)如有債務如何承擔;

    (5)隱瞞財產的責任。

    二、離婚協議中哪些條款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際中,不少擬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中有“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條款。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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