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一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些新規定主要是圍繞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展開,進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轉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法律效果,體現了《民法典》編纂上的創新性。
《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新規定凸顯了四點變化,完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對承包地流轉實踐具有四方面的重要意義。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一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較於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的規定,《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規定總體穩定,一些新規定則主要是圍繞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展開。考慮到2018年12月29日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有比較系統和詳細的規定,《民法典》編纂主要是將《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些與物權相關的內容納入,確認農地上相關物權的歸屬、權能、權利變動規則和法律效果等,其實質內容與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一致性,這一點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編纂上的繼承性。與此同時,《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又不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的機械照搬和複述,而是有選擇、有提升,不僅立法語言的運用更加彰顯《民法典》權利法的本位,而且進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轉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法律效果,體現了《民法典》編纂上的創新性。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一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些新規定主要是圍繞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展開,進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轉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法律效果,體現了《民法典》編纂上的創新性。
《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新規定凸顯了四點變化,完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對承包地流轉實踐具有四方面的重要意義。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一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較於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的規定,《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規定總體穩定,一些新規定則主要是圍繞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改革部署展開。考慮到2018年12月29日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有比較系統和詳細的規定,《民法典》編纂主要是將《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些與物權相關的內容納入,確認農地上相關物權的歸屬、權能、權利變動規則和法律效果等,其實質內容與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一致性,這一點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編纂上的繼承性。與此同時,《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又不是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的機械照搬和複述,而是有選擇、有提升,不僅立法語言的運用更加彰顯《民法典》權利法的本位,而且進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轉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法律效果,體現了《民法典》編纂上的創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