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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河7193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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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681507404838
當然不是。要從根源上杜絕或者減少校鬧,必須從法律上解決。依法治國,依法治校,什麼都要國家立法,才能解決。首先,制定校園安全法(學生守則上升到法律),規定學生不能做的事以及做了會怎樣處罰,給學生以震懾,這也是最關鍵最根本的,因為如果學生守紀了,老師就不可能批評處罰(體罰)學生,也不會有校園暴力,這將減少一大半校鬧。其次,制定教師懲戒法,細化各種懲戒學生得範圍,方式和執行者,防止教師隨意處罰學生。再次,也是應該加大力度的,就是要制定監護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法律,明確監護人應該怎樣配合學校管教孩子,對不作為的監護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另一方面也要明確監護人可以透過怎樣的方式途徑和學校溝通反映問題,解決問題。法律出來後,還要多方面進行宣傳教育,讓所有人都知曉。現在之所以校鬧成亂,就是因為沒有相關法律,一切以家長的意願為根據,有關部門也為了息事寧人助紂為虐,形成惡性迴圈,亂了風氣。有法可依了,出現問題就可以走法律程式,法院也不會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了,也必將正試聽,正輿論,形成正確的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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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微言
無理取鬧的家長本來就是蠻不講理、妄自尊大的無德刁民,他才不管你的懲戒合不合法,你動了他的孩子,他就跟你沒完,以此顯示他的威風或者撈取利益。正如違法犯罪分子一樣,法律就擺在那,但他們為了利益,仍會以身試法,所以法律也不是萬能的。只要那些刁民式的家長不提高道德素養,家校矛盾就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教師擁有合法懲戒權的意義在於防範,最大限度地維護教育的公平與秩序,促進教育的向前發展。
這個“懲戒權”還給老師們的同時,要打消老師們使用“懲戒權”的顧慮,否則,就算給了,老師也不敢要。
第一,應該有一個詳細的、全面的違紀處罰條例,規定學生哪些行為屬於違紀。就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樣,有明確的處罰型別和處罰方法,這樣,老師才好參照執行。
第二,在《義務教育法》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法規不改變的前提下,有必要釐清體罰和懲戒的關係。我認為,懲戒不慎造成的傷害如果是輕度的,如輕微皮外傷等,不應歸為體罰,小問題小處理即可;只有那種情節比較惡劣,有發洩情緒的因素,傷害程度比較深,才劃定為體罰,教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堅決對"校鬧"說不。教師對孩子實施懲戒,不準家長以任何形式進校“鬧事”。 如果家長“鬧事”,不管三七二十一,先請到派出所,然後再協調處理,不要手軟。這樣才能震懾“校鬧”分子。如果教師確實懲戒不當,家長可以提出合理的訴求,學校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條例處理,但不容許家長干涉。這樣,老師才能敢管,樂管。
總之,“懲戒權”迴歸教師,有利於增強學生的守紀意識,有利於教師的依法管教,也有利於防止“校鬧”現象的發生,從而維護教育的良性發展。教師有了懲戒權,並不意味老師可以隨意揮舞手中的"戒尺",依法依規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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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不好教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教師。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負責的老師,沒有不好教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教師。現在當教師是國家給你工資,讓你為沒有知識的未成年人提供知識的義務教育服務,而不舊社會的私塾老師,國家不養師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