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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47486145697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規定的監理人的權利有哪些?

    1.一般權利

    (1)選擇工程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過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最佳化酌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增加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建設工程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建立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h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建設監理機構復工令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和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產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建設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工程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2.特別授權

    建設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出現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入的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3.調解權

    在委託工程監理的工作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提交給專案監理機構,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工程建設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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