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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何發揮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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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征154442478
立遺囑是是立遺囑人的權利,是單方法律行為,只要遺囑不違法,不必受贈人或繼承人到場。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遺囑財產只給某個人或部分人繼承,因此,立遺囑人可以在受贈人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立遣囑,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發生。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中看到,立遺囑人去世後,受委託的律師向所有繼承人宣讀遺囑,有人得不到遺產,這沒有違法。但遺囑是否有效,主要看程式、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單方面立遺囑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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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紙家書
1. 訂立遺囑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訂立人自我真實意願表達。繼承法中並沒有規定訂立遺囑時誰不能在場,所以,律師在場沒問題。
2. 題主沒有說訂立遺囑的形式。律師在場,可能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代書,一種是自書。
(1)如果是代書,至少需要兩名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如果您所說的律師是其中之一,就至少還需要一名其他見證人。
(2)如果是自書,那麼律師扮演的其實是人證的角色,是可以起到增強法律效力的目的,是一個訂立過程的證據。但是不能參與到訂立過程。例如,不能代替書寫、有傾向的引導訂立人意願等。
律師參與其中,有的稱之為“律師見證遺囑”。其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沒有這種遺囑形式。律師在訂立過程,要麼扮演代書遺囑中的見證人角色,要麼扮演自書遺囑中的人證角色。以上兩種遺囑形式,均須手寫,不得列印。只有公證遺囑是列印的。
1、所謂的律師作為代書人在場老人所立的遺囑,一般就是列印的遺囑,這樣的遺囑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學理上是有爭議的。但實踐中,法院認為電腦列印亦是一種書寫方式,立遺囑人作為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列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達了其意志應當具有判斷力,不管是立遺囑人自己親自操作電腦列印遺囑,還是委託他人代為列印所立的遺囑,只要該份遺囑能真實表示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來的遺囑經過立遺囑人校對確認無誤,皆可認定為自書遺囑。 2、《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