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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70901997590

    《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意外事件:概述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意外事件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 2 # pietr49411

    1、貨物滅損帶來的賠償風險包括貨物的滅失和損害。可能發生的環節主要有運輸、倉儲、裝卸搬運和配送環節。發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觀因素,也可能有主觀因素。客觀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災、運輸工具出險等,主觀因素主要有野蠻裝卸、偷盜等。

    2、延時配送帶來的責任風險在JIT原則的要求下,物流企業延時配送往往導致客戶索賠。從實踐中看,客戶索賠的依據大多是物流協議。也就是說,此時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的是違約賠償責任。

    3、錯發錯運帶來的責任風險有些時候,物流企業因種種原因導致分撥路徑發生錯誤,致使貨物錯發錯運,由此給客戶帶來損失。一般而言,錯發錯運往往是由於手工制單字跡模糊、資訊系統程式出錯、操作人員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給客戶帶來的損失屬於法律上的侵權責任。但同時,物流協議中往往還約定有“準確配送條款”,因此客戶也可以依據該條款的約定提出索賠。此時便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中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權責任之訴或違約責任之訴的選擇權。

    4、傳遞性風險傳遞性風險是指第三方物流企業能否透過分包協議把全部風險有效傳遞給分包商的風險。例如,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協議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分包商簽訂的協議卻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100元,差額部分則由第三方物流企業買單。在這裡,第三方物流企業對分包環節造成的貨損並沒有過錯,但依據合同不得不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由於目前鐵路、民航、郵政普遍等公用企業對賠償責任限額普遍規定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選擇由公用企業部門分包時將面臨著不能有效傳遞的風險。

    5、詐騙風險資質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誠實信用的個體戶運輸業者配載貨物後,有時會發生因詐騙而致貨物失蹤的風險。

    6、環境汙染風險第三方物流活動中的環境汙染主要表現為交通擁堵、機動車排放尾氣、噪聲等。根據環境保護法,汙染者需要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交通肇事風險運輸司機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所屬的物流企業承擔。

    8、危險品洩漏風險危險品物流有洩漏的風險,隨時會給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這一點值得從事危險品物流的企業警惕。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受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包裝、流通加工、配送、資訊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物流保險是一個綜合性極強的概念,從宏觀上來講,物流保險就是一切與物流活動相關聯的保險即,物品從供應地向接受地的實體流動過程中對財產,貨物運輸,機器損壞,車輛及其它運輸工具安全,人身安全保證,僱員忠誠保證等等一系列與物流活動發生關聯的保險內容,其中還包括可預見的和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物流貨運保險綜合傳統貨運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責任,承保物流貨物在運輸、儲存、加工包裝、配送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費用。在發生貨損或貨物滅失,辦理保險索賠時,需要經過以下程式:首先,由索賠人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單據: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契約、發票、裝箱單、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補償的函電或其它單證、被保險人已經履行應辦的追償手續等檔案、由國外保險代理人或由國外第三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海事報告。海事造成的貨物損失,一般均由保險公司賠付,船方不承擔責任、貨損貨差證明、索賠清單等。被保險人在辦妥有關手續,交付單據後,等待保險公司審定責任,決定是否予以賠付,如何賠付。如保險公司決定賠償,則最後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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