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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anfengz1

    法律淵源是指法的源泉、來源、源頭。作為法學的一個基本範疇,法律的淵源是一個比喻性並且極端模糊不清的說法,不同法系、地域、國家對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將法律的淵源理解為法律規範的效力來源;克拉克則認為法律的淵源則指法的形式。同樣,在中國法理學界,學者們也曾在多種含義上使用過法律的淵源這一概念:

    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淵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產生的歷史事件和行為。

    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的本質淵源,即 法的根本性質,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還有學者從其它的角度理解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一國法律制度、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的檔案淵源,即對法律規範的權威性解釋和記載的檔案。目前,在中國法理學界對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是法律的效力來源,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說明一個行為規則,透過何種方式產生,並且具有何種外部表現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才具有法律效力,併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性依據。在 此問題上,有的學者將這種效力上的淵源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拘束力的淵源;另一類是雖無拘束力,但有參考價值的具有說服力的淵源。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淵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淵源。其意義在於說明,某一規則如何產生,或者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併成為司法機關判案的權威性根據。

    2、法律淵源的分類

    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對其分類的依據也響應的多種多樣。綜合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有的學者依據其載體形式將法律淵源分為:成文法淵源與不成文法淵源。凡表現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為成文法淵源,反之則為不成文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式將其分為制定法淵源和非制定法淵源。凡是立法機關依據嚴格的立法程式及法定職權所制定的法律即為制定法淵源,反之則為非制定法淵源。

    有的學者依據能否直接援引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的均為直接淵源,反之則為 間接淵源。

    除此之外,有的學者採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的淵源分為 正式淵源與非正式淵源。即 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性法律檔案的明確文字形式中得到的淵源為正式淵源;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值得考慮的材料,而這些資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檔案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

    同時,還有學者認為,法律的正式淵源等同與法律的直接淵源,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等同於法律的間接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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