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中國的現實社會中,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偏遠地區。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行為是中國《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其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但買賣婚姻卻使婚姻蒙上了濃厚的金錢色彩,將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無視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嚴重破壞,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關係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但一方當事人或是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以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財物,將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道德的要求,為婚姻法所禁止。 其次,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區別在於:第一,買賣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對於結婚並非出於自願;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男女當事人就結婚而言是自願的。第二,買賣婚姻行為的實施者是結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們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實施者,既可以是男女雙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雙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買賣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係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若結婚後又離婚的,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一方索取財物給對方的生活造成困難的,法院可以判決酌情予以返還。
首先,在中國的現實社會中,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偏遠地區。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行為是中國《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其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但買賣婚姻卻使婚姻蒙上了濃厚的金錢色彩,將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無視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嚴重破壞,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關係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但一方當事人或是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以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財物,將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道德的要求,為婚姻法所禁止。 其次,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區別在於:第一,買賣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對於結婚並非出於自願;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男女當事人就結婚而言是自願的。第二,買賣婚姻行為的實施者是結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們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實施者,既可以是男女雙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雙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買賣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係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財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若結婚後又離婚的,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一方索取財物給對方的生活造成困難的,法院可以判決酌情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