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的這個問題非常專業了,涉及的是關於業委會的法律定位問題。
《物權法》以及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均未對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確規定。目前來看,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而且具有相當的爭議性。
有許多法律學者認為,應當將業委會定位於社團體法人。但是相關障礙或爭議就在於業委會是否符合社團組織法人的成立條件。
中國民法中規定的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下列幾項: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對照來看,業委會僅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是業主大會的決議。
小區物業共用設施場地經營產生的公共收益、物業維修基金等等,都是全體業主所共有。
業委會可以在物業管理用房辦公,但該用房的產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委會沒有其名下獨立的財產,也就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業委會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這也是不能將其定位於社團法人組織的原因。
但如果不明確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其在諸如:
直接參加訴訟,設立專屬對公賬戶,為全體業主爭取合法權益等等方面均存在種種障礙。
目前來看,為解決這個問題:
有學者提出應引入“業主團體”的概念,將業委會定位於“業主團體”。
也有的地方開始試點,透過地方立法,將業委會登記為社團法人。
應該說,這都是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題主的這個問題非常專業了,涉及的是關於業委會的法律定位問題。
《物權法》以及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均未對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確規定。目前來看,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而且具有相當的爭議性。
有許多法律學者認為,應當將業委會定位於社團體法人。但是相關障礙或爭議就在於業委會是否符合社團組織法人的成立條件。
中國民法中規定的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下列幾項: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對照來看,業委會僅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是業主大會的決議。
小區物業共用設施場地經營產生的公共收益、物業維修基金等等,都是全體業主所共有。
業委會可以在物業管理用房辦公,但該用房的產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業委會沒有其名下獨立的財產,也就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業委會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這也是不能將其定位於社團法人組織的原因。
但如果不明確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其在諸如:
直接參加訴訟,設立專屬對公賬戶,為全體業主爭取合法權益等等方面均存在種種障礙。
目前來看,為解決這個問題:
有學者提出應引入“業主團體”的概念,將業委會定位於“業主團體”。
也有的地方開始試點,透過地方立法,將業委會登記為社團法人。
應該說,這都是有益的探索和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