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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老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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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味哎兒
這是對人文文化的歐式詮釋語。
人文文明的中國式呈:
人.人生.人群.社會.國家遵“天理”,天理在古中國農民起義時表述為“替天行道”。
具體內容:互為不害。
因此,有害時替天行道。
人文文化是:
各盡所能.各盡其職.自負其責.後果自負。現代詞,完全責任負責式。
由是,洛克言僅責任劃分清楚而已。
如,勞動成果如公有,則人人擁有為虛,人人據有為假,人人無有是真,從而管者佔有擁有了。管佔為侵吞。
而權,本因人群數量巨眾巨多,促成公共事務須有人專業專職進行,而形成。人少僅一個人時都由此人一個人進行及完成,所以“權”為公,不可“私”用。私用為侵吞。
羅列完畢,可見責任不清必大亂,大亂達極端就是爭鬥與戰亂,戰亂為災難,爭鬥為滅難苗頭。
怎麼理解洛克的上述名言?不好意思,我覺得首先需要確定這是洛克說過的話;或者,至少洛克說過意思相近的話。
網上也在流傳洛克的這句“名言”,比如“百.度”,有人言之鑿鑿地說,這句話是洛克在《政府論》第二篇裡說的。本人翻看過《政府論》幾次,不記得洛克曾這麼講——是的,不記得——於是重新再仔細地看,順便把第一篇、還有他講哲學的書也看了——最後還是沒發現。當然,洛克某些思想不能不說和上述的話沾點邊兒。
看看洛克自己怎麼說 ——
關於《政府論》。
洛克,1632-1704,羅素說他,“是一切革命當中最溫和又最成功的1688年英國革命的倡導者”——這個革命通常被稱作“光榮革命”。
洛克是個哲學家,著有《人類理智論》等書籍;但是他最有影響的,是在政治領域,寫了《政府論》兩篇,有人將其稱為他的政治哲學,也有人稱為政治學。 洛克的哲學論著,講的是認識論、倫理學,探討知識的起源、認識的可能、自由意志的邊界,絲毫不涉及財產和權利問題——可以放在一邊不去管。
與財產和權利有關的,是他的《政府論》,有必要略作介紹。
《政府論》分為上下兩篇,概括地說,第一篇是破壞性的,第二篇是建設性的。 破壞性的第一篇,洛克的炮口,對準的是菲爾麥,也有譯作費爾默的,他是英王查理一世授封的爵士,“是保皇黨中的時髦人物”。他寫了一本書叫《父權制,或國王的自然權利》,就講了一個觀點——國王的權力是直接來自上帝的,他的王位是應該世襲的。這本書的另一箇中譯名是《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本人覺得,好像後一個翻譯得更貼切。更具體的,放在後面細說。
《政府論》的下篇是建設性的,主要論證革命後的英國的權力、政府等等應該是什麼樣的,共十九章。第一章沒有題目,是對前一篇的總結概括,並引出後面的論述。所餘的十八章論述的內容大致包括——自然狀態與自然法,這是洛克理論的邏輯起點;社會契約,是講權力如何產生;財產,講權力的基礎和權力的目的;制約與均衡,講權力結構;非正常狀態,講征服、暴政、政府解體等特殊情況。 關係不大的,遑不多論,咱們著重聊洛克怎麼說財產和權力。
關於財產。《政府論》裡,重點是談權力,財產是從屬項。因為題目所說洛克的“名言”,財產在前,權力在後,就先說財產。
第一,洛克沒有講“財產不可公有”的話,相反,他認為,財產的“公有”或“共有”是天然存在的——公有和共有,在洛克那裡是相同的概念——他有時候用“共有”,有時候用“公有”。
洛克認為,“公有財產”,主要是指土地和上面的附屬物。 他說——“上帝既將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予他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給人們用來維持他們的生存和舒適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產的果實和它所養活的獸類,既是自然自發地生產的,就都歸人類所共有”。
請注意,洛克認為,公有財產不能隨便轉變為私有財產,只有兩條路可行——一是透過勞動;二是透過契約。
1,“公有財產”透過勞動“撥歸己用”。 他說——“誰把橡樹下拾得的橡實或樹林的樹上摘下的蘋果果腹時,誰就確已把它們撥歸己用。誰都不能否認,食物是完全應該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問,這些東西從什麼時候開始是屬於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時候,還是在他吃的時候,還是他煮的時候,,還是他把它們帶回家的時候,,還是他撿取它們的時候呢?很明顯,如果最初的採集不使它們成為他的東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勞動使它們同公共的東西有所區別,勞動在萬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業上面加上一些東西,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權利了”。
雖然舉例有點搞笑,但含義是明確的。所以,羅素說,人們認為李嘉圖是勞動價值說的創立人,“不過這種學說在洛克的思想中就有了”。
2,“公有財產”透過契約私有化。 他說——“在英國或任何其他有很多人民受其統治的國家,他們既有金錢又從事商業。但是對於那裡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沒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沒有人能夠加以圈用或撥歸私用;因為,這是契約、即國家的法律留給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
他又說——“人類初期,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滿足於未經加工的、自然所供給他們的必需品。後來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那裡由於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貨幣的使用,土地不夠了,因而有了一些價值),有些社會確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它們內部的法律規定了它們社會的私人財產,因而透過契約和協議確定了由勞動和勤勞所開創的財產——有些國家和王國之間透過締結的盟約,明白地或者預設地放棄了對於為對方所佔有的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權利,從而根據共同的同意,放棄了它們對那些國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權利的主張,於是明文的協議就在地球上的個別部分和地區確定了它們之間的財產權——雖然如此,還有大塊的土地(那裡的居民尚未同意和其餘的人類一起使用他們的共同的貨幣)荒蕪不治,比居住在上面的人們所能開墾或利用的還要多,所以它們還是公有的”。
洛克認為,某些落後國家和地區的公有財產土地,其效率不如私有土地——他這個觀點,倒是和本題目沾點邊兒。
他的見解,實在又和晚他半個世紀的英國經濟學家邊泌很相似。
第二,洛克關於財產,最主要強調的是“不可侵犯”原則。
他說——“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因為,既然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人社會的目的,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應該享有財產權,否則就必須假定他們因參加社會而喪失了作為他們加人社會的目的的東西;這種十分悖理的事是無論何人也不會承認的。因此,在社會中享有財產權的人們,對於那些根據社會的法律是屬於他們的財產,就享有這樣一種權利,即未經他們本人的同意,任何人無權從他們那裡奪去他們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否則他們就並不享有財產權了。因為,如果別人可以不得我的同意有權隨意取走我的所有物,我對於這些東西就確實並不享有財產權。所以,如果以為任何國家的最高權力或立法權能夠為所欲為,任意處分人民的產業或隨意取走其任何部分,這是錯誤的想法”。 洛克的這個觀點,和本題目的那句話多少沾了點邊兒,
洛克還說到了稅收,說要保持政府運轉,必須收稅——這其實是把私有財產轉變為公有。他強調的是,政府不得隨意徵稅。
以上是洛克關於財產的基本觀點——上帝給予了所有人公共財產;公有財產轉化為私有財產要靠勞動或者契約;私有財產應該受法律保護不得隨意侵佔;私有財產中的一部分被徵收為稅收是必須的,但不能隨意徵收。
關於權力。如前所述,洛克對於權力的論述,是從駁斥菲爾麥的觀點開始的。 他的《政府論》上篇共十一章,全部是逐句逐段地分析反駁菲爾麥的觀點——菲爾麥認為,上帝確認了亞當的父權,他就一輩輩傳承下來了,一直到英國國王,所以,英王的權位是天然合理的,還應該傳下去。
洛克的反駁很簡單。他說,首先,有什麼證據證明上帝只賦予了亞當權利?夏娃應該和亞當是平權的;其次,即便上帝確實只確認了父權,那一輩兒裡只能有一個人繼承這一權力,這麼多代過去了,誰能證明誰應該繼承權力呢?所以,他第一篇最後一章的題目是,“誰是這個繼承人”——一下子問到了點子上。
第一,在駁斥了菲爾麥的觀點之後,洛克確定了自己的邏輯起點——自然狀態和自然法——沒有政府和權力之前的情況。 羅素說,洛克有點兒杜撰——這種情況是不曾有過的,不過他是為了論證王權不是天賦的和永遠繼承的。
第二,洛克論證了政府和權力是由契約形成的——這個契約,以“所有的人類都是平等獨立的,誰都不能損害別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為基礎。
第三,洛克認為,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職權應該分離——立法部門應當高於一切,但必須能由社會罷免。
第四,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他人。他說——“因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種委託權力,享有這種權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讓給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透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選定國家的形式。當人民已經表示願意服從規定,受那些人所制定的和採取那些形式的法律的支配時,別人就不能主張其他人可以替他們制定法律。他們除了只受他們所選出的並授以權力來為他們制定法律的人們所制定的法律的約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約束”。
這一條,和題目所說沾點邊麼?
關於洛克思想的評價。第一,前面說到的羅素對洛克的評價是很到位的——他是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的倡導者——即當時崛起的英國資產階級的代言人,這是評判洛克思想必須抓住的最關鍵之點。
第二,因此就可以理解,為何洛克用《政府論》的上篇,花大力氣駁斥菲爾麥。菲爾麥當是已經“是一隻死貓”;更有影響的保皇黨是霍布斯。但是有意思的是,雖然霍布斯是保皇黨,但他的學說,很多是有益於資產階級的。1640年英國革命爆發,期間又歷經反覆,國王復辟,鬥爭激烈。洛克選中菲爾麥作為炮轟物件,是對著捍衛王權的理論去的,選中這個目標很有意義。
第三,洛克的政治哲學或者叫政治學,其實就講了兩件事——國王的權力不是天賦的,權力是一種契約,最高立法權要由人民決定且不可轉讓;國王和貴族的財產如果不是透過勞動和契約得來的,就沒有合法性,而資產階級擁有的財產是合法的,不可侵犯。
第四,洛克在論述這些問題的時候,也表露出了他的妥協性,他認為,君主立憲是一種最好的國家統治形式。
第五,洛克的政治哲學或者說政治學,影響巨大。羅素說,美國的憲法、英國的憲法,甚至法國的憲法,都基本是在洛克的思想基礎上形成的。他還說,洛克思想發展的方向是羅斯福,盧梭思想的發展方向是希特勒。說的很有道理。
第六,對於洛克,只能把他還原到當時英國的具體社會環境中去考量。不能添油加醋,更別把“入戲”太深的“讀後感”,算在洛克頭上,比如本題目所說的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