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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純鈞LH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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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毅而三思吳六奇
關於中國的刑訊,大致可以拆分成兩個問題來說。一是理論和實踐的差異,二就是受限於書籍記載。就記載來看,目前從夏商周至春秋戰國時期為止,並未發現有關刑訊的詳實記載。類如《管子·恆公問》這種:
禹立諫鼓於朝,而備訊矣。湯有總街之庭,以觀人誹也。武王有靈臺之復,而賢者進也。因為距離年代過於久遠而難以確證。宋元時的《文獻通考·刑考》雖有提及,卻語之寥寥。比如“象以典刑”其言解為執法須用刑,不越法便好……但是此後又言“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便幾如今日鼓吹的“寧可錯放一千,也不冤殺一個”之言論,那再談刑訊逼供,似乎就有些詭異了(這句話是我一直想吐槽的,中國多少年前就有的東西,今日卻只知從西方拿來說,唉……)
《周禮·秋官司寇》中曾提到“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此後詳解)”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即便在春秋戰國時期,難以斷言刑訊在當時各諸侯國中都是什麼模樣,也能知悉“獄訟以情為上而刑附之”是當時刑訊的基礎。不過就現在來看,比較確鑿的、關於刑訊的律法描述是從秦朝開始的,如《秦律十八種》(睡虎地秦律竹簡)記載的就很詳細。雖然我們都知道李斯是被趙高“榜掠千餘(捶擊千次),不勝痛,自誣服。”但就下述內容開始,還是以理論帶實踐的說一說。
在秦朝,刑訊被明確列入律法,而且所述內容詳細。《睡虎地秦律竹簡·封診式》第一句所言治獄,其首要在於“毋笞掠、人情為上”,所求是服眾。而“有恐為敗”或者說明當時可能有公檢法分離的情況,這個在第二段“凡訊獄”中,多少得到了證實(下為原文,可略):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誕,荒謬),勿庸輒詰。其詞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而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誕,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諒(同前)。治諒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當時將刑訊叫訊獄,過程大致如下:
記載訴訟各方的言辭並記錄下來,即便有些內容過於荒誕也先不急於反駁質疑;
全部記錄下來後,針對其中的問題,由專人(詰者)質問;
詰問可能會很多樣,或有解釋的,或有反問的,但到最後出現諸多疑點時,也有直言不服的。
於是就要動刑,但還要記載下來,說清這是“律法規定之鞭撻”。
從這段內容來看,理論上還是很開明的。而且這也可以解釋,李斯自誣之謬,最終以“趙高使吏棄去不奏”收尾。也就是秦二世沒複審,所以才直接“具五刑、夷三族”。
到了漢代,在沿用秦律的基礎上,還出現了“榜、笞、立”的相關規定。比如《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曾詔曰:
“律雲‘掠者唯得榜、笞、立’……略……掠考多酷,鑽鑽之屬……略……書曰‘鞭作官刑’,豈雲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然而在《後漢書·酷吏列傳》中,曾記載了強項令董宣及其門下書佐水丘岑遭受刑訊的事情。“青州以其多濫,奏宣考(水丘)岑”中,考即是上述的“掠考”。而這種殘酷,在《後漢書·鄭弘傳》中也有體現:
(河東太守焦貺)妻子閉系詔獄,掠考連年。諸生故人懼相連及,皆改變名姓,以逃其禍。因為“掠考”,不僅導致焦貺死後,其妻被拷問連年,還使得其認識的門生故舊改名。漢代刑訊之甚,由此可見一斑。不過由於上述的規定,所以“榜(捶打)、笞(鞭撻)、立(罰站)”多隻用前兩者,但統稱為五毒之刑(笞杖徒流死)。
繼而是三國魏晉。三國時期,因戰亂頻繁,所謂的法治多傾向於軍法。訊問之事,少有見到,且多以領導者個人喜好為準。舉例來說:
《三國志·吳書·孫策傳》中,記有道士琅邪(人)于吉,因其做法擾亂了孫策宴客便被收押。後有婦女拜見孫策母親求救,其母勸孫策說“於先生也有幫吳軍作福,還醫護將士,不能殺。”孫策反駁:“這人是妖孽,惑亂人心,我宴請的賓客居然讓我去拜見他?必須除掉!”事後諸將連名陳乞仍未可,最後急命部下斬之並懸于吉首級於巿。(祈雨說、冤殺後孫策懼而死說等等,都是後世演繹)
《三國志·魏書·華佗傳》中,華佗因為不想給曹操治偏頭痛,便假稱“當得家書,方欲暫還耳。”由於華佗是虛詐被曹操發現,才被捕入獄。原本這事可能有所轉機,但因為荀彧的求情,導致曹操大怒,稱華佗是鼠輩並“遂考竟佗。”這就是刑訊,而後就是“佗臨死,託書獄吏,吏畏法不受,佗不強,索火燒之。”
曹操或者還好,被刺激後才刑訊華佗。而孫策卻因為其母、諸將士求情,連刑訊都沒有,就匆匆斬了于吉。這種情況一直延續了很久,直至南北朝為止。
南北朝時,逐漸恢復了“拷刑以法”的理念,於南朝梁出現“測囚之法”,而南朝陳又出現“立測法”。只是理念上,不再將刑訊視為是下下之選了,應該說是首選。
立測法就是南朝梁舊律的延續。假例有事發且證據充足但本人拒不認罪者,上測立。讓嫌犯站在一尺高的土垛上,兩足站立後,鞭二十,笞三十。之後複用諸般刑具後再上垛。每次測七刻,每逢七日一測。湊夠了一百五十下鞭子後,沒死沒招供的,免死。
《陳書·沈洙傳》中,記載了這一方法的改進。原本夜計時工具,有快慢緩急的作假手段,此後統一改為白日計時工具;犯人每每夜審時,從下午三四點鐘開始,到晚上九十點鐘才結束;但因為秋冬日短夏季日長,所以夜審較短時能抗住,太長時又容易誣告牽連他人,最終得以規定刑訊的具體時間,是日夜各自分十七刻。
這種立測法,在隋唐也有使用,時間依舊是三七日一測,但鞭數卻漲到了兩百下。只是說到唐代,我們都知道來俊臣、周興等酷吏的存在。但這時的刑訊,已經徹底蛻變成了法外之需,它是基於訊問者自身喜好出現的。否則以《羅織經》讓狄仁傑冷汗淋漓卻不敢喊冤來看,刑訊是非常多餘的存在。此後我們便能看到花樣繁多的刑訊名稱,和琳琅滿目的刑訊器具,只是我們更熟悉的依舊是“泥耳籠首”、“捶脅籤爪”、“懸發燻目”。
或者很多人認為宋代是開明的,但其實不然。宋代刑訊花樣之多,大多延傳自唐五代,並有了近一步的發展。《宋史·刑法志》直言“天下之獄不勝其酷。”而我們能看到的,有大致下列這些刑罰:
或斷薪為杖,掊擊手足,名曰:“掉柴”;
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注:明時名夾棍,此棍名曰“三尺木”);
或纏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
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與夾棍合併);
那麼宋代的這些刑罰,是“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不管你什麼罪,先過一遭再說。老爺們說十下,那不行,先來一百才過癮。或者是因為這樣的原因,宋朝的起義次數才是頻發不斷的。
而後元代……不必贅述,《竇娥冤》中有一句話,我今日印象尤為深刻:
人是賤蟲,不打不招。左右,與我選大棍子打著。這句話至後世,也逐漸成為民間私刑使用時最易提到的,比如說:
《蜜蜂計》小喜口呼:少爺,人是賤蟲,不打不成。將他吊起痛打,不怕他不招。不過另一句,就是“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了(三木:桎、梏、拲)。這些酷刑的延展,最終導致了明清之後,上訪者甚眾,比如青天大老爺、攔轎喊冤之類的戲文我們都很清楚。
明代朱元璋認為“荊能去風”,於是原本的棍、杖便成了荊條。這近一步增加了刑訊的殘酷,以至於地方官府多有不忍,改以竹板代替。至於清代……私刑都氾濫成災,更遑論刑訊。成語如“屈打成招、逼供成冤”就出自清代《閱微草堂筆記》。而像“貼加官”這種往臉上糊紙的特有刑罰,基本和美國水刑一致,且還涉及“乾性溺斃”這種極其危險的生理損害。如果沒有一個大基數和長期的實驗,很難想象這種刑罰能如此成功。
最終,如果以總結來看,可以說從漢代以後,直至民國為止(比如渣滓洞),中國古代的官員,無一不以拷打為審案首選。這種殘酷,即便是秦律也難以比及。如果再對比秦律之前,甚至可以說他們都是泯滅人性的。只是說到“供認不諱”,其實仍然還是基於“有恐為敗”的思考,只不過同一句話,對他們來說這意味卻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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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始於上古時期。史書記載,帝堯時期有這麼一個貨,名叫丹硃,【心既頑嚚,又好爭訟】,帝堯解決丹硃的問題很是簡單明快,結結實實揍一頓,實話就都問出來了。
其實,刑訊逼供出現的時期應比史書所載的更早。史書記載,【軒轅之時,神農氏世衰,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農氏弗能徵。於是軒轅乃習用干戈,以徵不享】,打仗的時候抓個舌頭,這是很正常的。畢竟皇帝先跟其他部落打,又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之後又和蚩尤【戰於涿鹿之野】,抓舌頭不知抓了多少個了,只是當時的做法與一般情況不同,就算問出訊息來也得殺。
【蚩尤沒後,天下復擾亂,黃帝遂畫蚩尤形像以威天下】,這倒不算刑訊,卻是最早的【威逼】。
刑訊逼供,古代叫【拷訊】【拷鞫】【掠治】,至清代改叫【熬審】。從古到今,花樣何止千萬。
歷史上真正出現刑訊逼供的記載,是在夏代。《史記·夏本紀》記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但之後倒是很和平,商周時期刑法雖然殘酷,但都是先定了罪,然後實施的懲罰。即便殘暴如商紂王,炮烙、蠆盆,也都是給已經定罪的人施加的。
至秦代時,秦二世胡亥二年,趙高誣陷李斯和他的兒子李由謀反,將他們逮捕,親自拷問,棒掠達一千多下。李斯忍受不了疼痛,就招認了謀反的罪名。
東漢末年,刑訊逼供稱為【考掠五毒】。《後漢書·獨行傳·戴就》記載【(薛安)收就於錢塘縣獄,幽囚考掠,五毒參至。】
中國古代法家制度下,幾乎只有刑法而沒有民法。在傳統宗法社會,刑訊逼供一直是合法的審訊方式,口供和畫押幾乎是唯一的定罪依據。
都知道唐武周時期的周興來俊臣,連狄仁傑也差點遭了毒手。狄仁傑被誣告謀反,酷吏來俊臣主審,狄仁傑迫於酷刑,只好表面認罪,暗地裡寫下血書訴狀,由其子上訴朝堂。武則天見到狀文後質問道:你既無罪,莫非罪狀上的畫押是假?狄仁傑悲憤地答道:我若不招供畫押,怎能活到現在?在皇權專制時期,酷吏操持生殺大權,受害者根本無權“保持沉默”;拒不認罪,必然招致酷刑折磨,甚至死於非命,反不如自誣誣人,免於眼前之災,再尋機翻供辯冤。但實際上,一旦認罪,再想逃出酷吏之手,勢必登天還難,只能寄希望于越訴一途。
其實,很少有人知道,北宋時還有個叫李元弼的傢伙。他將自己進行刑訊逼供的經驗寫成《作邑自箴》一書。在書中,李元弼系統地總結了拷訊之法,甚至說應用了許多心理學原理,使受刑者的心理壓力逐次加重,直至最後崩潰。比如在拷訊前,先報出拷打的數目,喝令拷打前先停頓一下,待受訊者“欲說不說,持疑之際”,乘勢大聲喝令“打!”但不一次打完,分幾次停頓,使之“自然畏懾,不敢抵諱”;若還不招供,則吊起一隻腳,罰其日夜站立,不準躺臥,“不過三兩日,便吐本情”。
刑訊逼供這種事,無非是想讓痛苦成為真相的試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蘊藏著檢驗真相的尺度。
但它的必然結果是:無辜者處於比罪犯更糟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