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式自行機械分為軌道輪式自行機械和普通輪式自行機械(包括輪胎式和輪轂式)前者包括火車機車、動車、軌道車、軌道摩托車、軌道起重機以及鐵路專用施工機械等(不包括普通貨車車廂)。後者包括汽車、輪胎起重機、壓路機、拖拉機、收割機以及專用的施工機械等(不包括汽車的拖車)。
這個範圍太廣了,我搜了一個 你看對你有用沒。
駕駛證準駕車型及代號如下.
大型客車 A1證可以開 大型載客汽車和 A3、B1、B2、C1、C2、C3、C4、M
牽引車 A2證可以開 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和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車 A3證可以開 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和 C1、C2、C3、C4
中型客車 B1證可以開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和 C1、C2、C3、C4、M
大型貨車 B2證可以開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大、重、中型專項作業車和 C1、C2、C3、C4、M
小型汽車 C1證可以開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和 C2、C3、C4
小型自動擋汽車 C2證可以開 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低速載貨汽車 C3證可以開 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和 C4
三輪汽車 C4證可以開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普通三輪摩托車 D證可以開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三輪摩托車和 E、F
普通二輪摩托車 E證可以開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二輪摩托車和 F
輕便摩托車 F證可以開 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摩托車
輪式自行機械車 M 證可以開輪式自行機械車
無軌電車 N證可以開 無軌電車
有軌電車 P 證可以開有軌電車
>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登出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登出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週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輪式自行機械分為軌道輪式自行機械和普通輪式自行機械(包括輪胎式和輪轂式)前者包括火車機車、動車、軌道車、軌道摩托車、軌道起重機以及鐵路專用施工機械等(不包括普通貨車車廂)。後者包括汽車、輪胎起重機、壓路機、拖拉機、收割機以及專用的施工機械等(不包括汽車的拖車)。
這個範圍太廣了,我搜了一個 你看對你有用沒。
駕駛證準駕車型及代號如下.
大型客車 A1證可以開 大型載客汽車和 A3、B1、B2、C1、C2、C3、C4、M
牽引車 A2證可以開 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和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車 A3證可以開 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和 C1、C2、C3、C4
中型客車 B1證可以開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和 C1、C2、C3、C4、M
大型貨車 B2證可以開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大、重、中型專項作業車和 C1、C2、C3、C4、M
小型汽車 C1證可以開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和 C2、C3、C4
小型自動擋汽車 C2證可以開 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低速載貨汽車 C3證可以開 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和 C4
三輪汽車 C4證可以開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普通三輪摩托車 D證可以開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三輪摩托車和 E、F
普通二輪摩托車 E證可以開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二輪摩托車和 F
輕便摩托車 F證可以開 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摩托車
輪式自行機械車 M 證可以開輪式自行機械車
無軌電車 N證可以開 無軌電車
有軌電車 P 證可以開有軌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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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週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登出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登出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週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