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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遇春之塵境心影錄

    招搖撞騙,是很多歷史時期、很多社會狀態下都會存在的不法行為。以往的中國社會,很多時候,都有人治大於法制、人情高於法理的現實情況。正因為如此,所以,有些不法之徒,在深諳一般人的心理之後,找準空子,以能夠關說、可以搭橋等方式為幌子,進行招搖撞騙。而那些嚮往升遷、迷信權力的人,因為本心迷濛,往往就入了招搖撞騙者的圈套。

    接下來,就講一例清朝時期涉及考官的招搖撞騙案件。

    本文出自清人何剛德的筆記《春明夢錄》卷下。

    話說,清朝時期,相比較而言,京師的招搖撞騙之風最為盛行,尤勝於其他地方。而且,因為招搖撞騙之風的盛行,京師的謠言也最多。

    當時的御史上書言事之時,對於流傳在社會上的所有風聞都不會有所疏忽。只要聽到有違制亂法的傳聞,御史一般都會無所迴避和顧忌,馬上進行上疏彈劾,奏聞朝廷。如此一來,只要有官員被牽連到相關傳聞之中,大多數時候,他們是難以輕鬆解脫的。

    所以說,身居“長安(意為京師,取白居易之典故)”,不能不謂之為:

    是處在危險的境地啊!

    贊老(即林紹年,字贊虞,福建閩縣人。筆記作者尊稱其為“贊老”)曾參奏陝西考官丁維禔,說是丁維禔透過囑託太監,花錢買了外放的差使。

    朝廷收到林紹年的奏摺之後,降旨對其所奏之事進行查辦。

    相關部門與官員奉旨之後,展開查辦工作。

    筆記作者何剛德參與並承擔這一案件的審理,所以,他對這一案件知之甚詳。

    當時,這件案子爆發以後,大家對案子的質疑和責難都非常激烈,而且,這件案子一經御史奏劾,立刻就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既然這一案件的反響如此強烈,那麼,關於這一案件的審理,承審官員不敢有絲毫的大意。

    但是,從基本資料入手,查閱參奏這一案件的摺子,其中並沒有寫出什麼可以定案的真憑實據。奏摺之中,也沒有開列經得起檢驗的事實經過。奏摺中關於這一案件的描述,全都說是風聞而已。

    因此,雖然案件重大,且為眾所重視,但是,接手之後,要認真審理起來,還實在是難以著手。

    因為奏章所述,皆是風聞,所以,承接審理之後,要釐清案件的脈絡,要查證奏摺中的各項指斥,要核實案件中的人證、物證等,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案件的研究、審理、核實等,花了一個多月的時間,費了很大的功夫,才有了一點點的端倪。

    案件的起因,是丁維禔(筆記作者記得,此人是山東人)與江西人饒士騰兩人,都以翰林院編修的身份參加考差,而他們兩個人,住在同一個寓所之中。

    所謂考差,就是考選差派制度,始於清世宗(愛新覺羅·胤禛)雍正三年(公元1725)。清仁宗(愛新覺羅·顒琰)嘉慶五年(公元1800年)命令滿、漢二品以下進士出身的侍郎、內閣學士、三品京堂,以及未經考試試差的四、五品京堂,全都赴上書房參加考試,不願參加考試的,聽其自便。主政者命論、詩題各一個,稱之為大考差。此後,按照這一慣例,一直通行下去。

    考差之時,碰巧,有一平日熟識的古玩店店員到丁維褆、饒士騰二人所居的寓所來拜訪,在得知這二人正在參加考差之後,古玩店店員對這二人說到:

    “我有門路,可以透過太監,幫你們買到外放的差使。”

    古玩店店員這麼一說,丁維禔與饒士騰兩人的反應並不相同。

    丁維褆家底厚,比較富裕;饒士騰貧寒,沒有多少家財。聽完古玩店店員的話之後,丁維褆似乎就默許了;饒士騰自知財力不足,拿不出銀子來買外放的差使,但是,他也沒有直接阻攔或者斷然拒絕。

    等到四川鄉試考官要確定的前一天,古玩店店員又跑過來說是:

    四川鄉試的考官有缺可放。

    也就是說,古玩店店員提前知道了四川鄉試考官有空缺,而且他知道放差的具體時間。

    至於這一議價的事實情況,雙方之間有沒有什麼明確的約定,審訊過程中,也沒有發現確鑿的書面文字證據可以作為依憑。

    到了第二天,四川鄉試考官的人選確實放出,但是,就名單看,丁維褆並沒有名列其中。這樣看來,古玩店店員的話並不完全可靠,丁維褆、饒士騰二人也沒有成為四川鄉試的考官,古玩店店員說是可以買到差使的話,也沒有得到事實的驗證。

    沒過幾天,外放陝西鄉試考官的名單公示,丁維褆被確定為陝西鄉試的主考官。

    這個時候,古玩店店員又來索賄(筆記作者即用此詞,此處借用,讀者如覺不妥,可在心中改過。)。

    丁維褆覺得,古玩店店員說的話根本就不可靠,而且,自己外放陝西做鄉試主考官,完全和古玩店店員無關。所以,古玩店店員索賄時,丁維褆自然就對其置之不理。

    等到丁維褆辦完陝西鄉試的差使,回到京師以後,風傳古玩店店員口中那位可以買差的太監,不時就跑去古玩店吵鬧,大概是說:我為你辦了事,卻沒收到你的錢吧。

    於是,惹得沸沸揚揚,路人皆知。

    之後,便有了林紹年參劾一事。

    那麼,後來審理問詢這一案件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這一案件初審時,先提審的是饒士騰。

    提審前,饒士騰還在外省,所以,他是從外省提解回來的。

    饒士騰被提,到堂訊問。他的回答是,對於當堂所審問的事情,他完全不知情。

    當時,也沒有什麼有力的證據可以出示,來讓饒士騰招供。

    所以說,一開始,對饒士騰的審問有些不得要領。

    最後,無果而散。

    因為證據不足,也不能馬上就羈押饒士騰。初審饒士騰,無果而散。不想,饒士騰回到寓所之後,他馬上就自盡而亡了。

    猜想,饒士騰的死,也是激於一時的氣憤和羞愧。他也是害怕到最後,沒辦法自白其身,於是,就尋了短見,算是給自己、給朝廷一個交代了。想一想,饒士騰的死,還真是讓人覺得可憐啊!

    嗣後,即提解丁維褆到案。

    丁維褆到案之後,無論如何訊問,他是一切全都不承認。

    接下來,又提解古玩店店員到案,這人一味狡賴,不做招供。

    其實,風傳的那位太監究竟是真是假;是否果有其人;若有其人,其人姓甚名誰,全都無法驗證核實。

    經過對古玩店店員的再三審訊,他最後才供出,參與這一案件的,還有一位秀才、一位剃頭匠。這三人的關係是:古玩店店員受秀才指使,秀才又受剃頭匠左右。

    既然古玩店店員招供有新的人員參與了這一案件,那麼,就馬上開始對新供出的人員進行審訊。

    秀才比較狡猾,提解到堂之後,他便承認說:的確有關說鄉試考官人事安排的事情,並且,為了達到目的,過程中的確也行賄了,但是,最後事情沒有辦成而已。

    至於太監是誰,過程中如何進行索賄,秀才說:這些事情都是剃頭匠經手處理的,他自己一概不清楚。

    秀才之所以這麼說,主要原因是:他對於這一類案件非常熟悉,並知道其中的關節輕重。所以,秀才只挑揀對自己有利的情況進行招供,其餘的,一概推給剃頭匠。這樣一來,秀才就算是承認了罪行,按照他選擇性招供的行為,即使真給他定罪,處罰也不會重。秀才明白,只要自己招供、認罪,就不會吃眼前虧了。這裡所謂的眼前虧,就是刑訊,就是皮肉之苦。

    最後,才將剃頭匠提解到堂。這剃頭匠倒是非常硬氣,他矢口否認與這一案件有關,完全不承認古玩店店員與秀才招供的那些事情。於是,就對剃頭匠進行了連日的熬審。

    所謂熬審,是中國古代對被告人連續刑訊逼供的一種審問方式。清朝把熬審作為一種訴訟制度,並規定了官吏可以刑訊逼供的方式和界限。

    據《清史稿·刑法志》記載:

    “凡訊囚用杖(杖刑),每日不得過三十。熬審得用掌嘴、跪鏈等刑”。

    對剃頭匠的熬審,就使用了跪鏈的方式。

    所謂跪鏈,就是強制受審訊者將腿跪在鐵鏈上;有的,甚至強制受審訊者跪在燒紅的鐵鏈上,以至於受審訊者的腿部受傷致殘。

    當時的情景,據筆記作者何剛德記述,剃頭匠跪鏈,跪了三句鍾(時長不詳,現在粵語中也有三句鍾一說,大概是三個小時。),以至於鐵鏈嵌入了他的肉中的深度有一寸左右。儘管這樣嚴刑審問,剃頭匠還是不肯招認,只是說一些不著邊際的話。

    暫時對剃頭匠還是沒有辦法,只能再次審問丁維褆。

    丁維褆回答說:

    “他自己說他賣的是四川鄉試考官的差缺,我外放的是陝西鄉試主考官。這不是很明白嗎,一個四川、一個陝西,兩邊根本就沒有關聯啊。即使像他所說,外放四川鄉試考官的差缺出來之後,我有答應他什麼。那麼,請問他,我既然答應他了,他可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嗎?”

    然後,再去詰問古玩店店員,他也是詞語遊移,沒有定向。

    後來,經過多方印證,才知道,當初古玩店店員確實有說合的事實,即自己可以透過關節、獲取外放鄉試考官的差使;也才知道,當初古玩店店員提出可以說合買差時,丁維褆並沒有言辭拒絕。

    然後,繼續嚴厲審問丁維褆,丁維褆又說:

    “古玩店店員當日說自己有能力可以透過有力人士、獲取外放鄉試考官一事時,他也沒有直說,而是含含糊糊、隱約其辭。當時,他說完這話後,我就嚴詞斥責他了。事後,他又來向我索要報酬。這本來就是京師中閒人慣用的訛詐伎倆。這種拙劣的欺詐行為,怎麼能用它來定我的罪呢?”

    聽丁維褆這麼一說,承審官當即就對他說道:

    “有道是‘伐國不問仁人(要不要征伐別國,是不會去問仁愛之人的。)’,難道你不知道?。古玩店店員敢於在你面前唐突,提出賣差買差的話頭,他當時不會是無緣無故就這樣做的吧?況且,你知道他可以買差,你明知這是違法行為,你當時就應該舉發他,你為什麼明知不報呢?等到他後來與你吵鬧,如果你真是問心無愧,你就應該立即將他送官究辦,你為什麼不做啊?”

    這些對丁維褆責備的話語,雖然是呆板的官腔官調,但是,既然這一事件已經被參奏成案,朝廷並已降旨查辦,這些官話還是不得不說的。

    承審官說完這些話之後,丁維褆才無言以對了。

    最後處理的結果,就是:

    丁維褆不知檢束,議以革職處置。

    其餘人犯,以招搖撞騙未成,擬分別處以流放的刑罰。

    附本文相關資料:

    【林紹年】(公元1845年~公元1916年),字贊虞,福建閩縣人。清穆宗(愛新覺羅·載淳)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進士,授翰林院編修。清德宗(愛新覺羅·載湉)光緒十四年(公元1888年)任御史,以極諫慈禧動用海軍經費修頤和園,名噪四海。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遷雲南布政使,就擢巡撫,兼署雲貴總督。光緒三十年(公元1904年)上奏朝廷,呼籲實行立憲改革。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移廣西。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內召,以侍郎充軍機大臣,兼署郵傳部尚書,授度支部侍郎,支援改革。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因御史趙啟霖劾段芝貴案,替言官報不平,跟愛新覺羅·奕劻鬧翻,稱病退出軍機,外出任河南巡撫。清遜帝(愛新覺羅·溥儀)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調回中央任學部侍郎,後改任弼德院顧問大臣,隨即告病回鄉。公元1916年病逝於福州故里。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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