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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須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並經培訓合格後,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審批並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由其註冊的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總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出具近兩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監理工作水平,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依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資格,對監理人員實施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監理人員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實行崗位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條 監理員、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專業分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製造、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4類。其中,水利工程施工類設水工建築、機電裝置安裝、金屬結構裝置安裝、地質勘察、工程測量5個專業,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類設水土保持1個專業,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製造類設機電裝置製造、金屬結構裝置製造2個專業,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類設環境保護1個專業。  總監理工程師不分類別、專業。  第六條 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內容包括監理人員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培訓和監督檢查等。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國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負責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員資格審批,負責水利部直屬單位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指定的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委託,負責本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單位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第二章 監理人員資格取得   第七條 取得監理員從業資格,須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審批,或者由具有審批管轄權的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審批並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後,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須經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合格,並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須持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並經培訓合格後,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審批並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八條 申請監理員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類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學習和工作經歷(中專畢業且工作5年以上、大專畢業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且工作1年以上);  (二)經培訓合格;  (三)年齡不超過60週歲。  第九條 申請監理員資格,由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向具有審批管轄權的單位申報,並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監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條 審批單位自收到監理員資格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結果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後,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監理員資格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由審批單位加蓋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格的資格管理專用章。監理員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監理員資格的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二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學習和工作經歷(大專畢業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畢業且工作5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且工作3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應當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對審查合格者准予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生公佈考試結果,公示合格者名單,向考試合格者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對監理工程師考試結果公示有異議的,可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六條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監理工程師崗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經歷不少於2年;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  (三)經總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合格;  (四)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五)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由其註冊的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總監理工程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出具近兩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評審總監理工程師申請材料,並將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期滿後向合格者頒發《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對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九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監理人員有關培訓管理工作,統一頒發培訓合格證書。第三章 監理人員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監理單位到有審批管轄權的單位申請辦理延續手續,並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  監理員允許從業時間不足3年的,應當按其實際可從業期限確定資格證書有效期。  監理員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參加一次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取得《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進行註冊的,在3年內至少參加一次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以保持其資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本崗位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總監理工程師允許從事本崗位工作時間不足3年的,應當按其實際可從事本崗位工作的期限確定崗位證書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 監理人員資格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禁止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應當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倒賣、轉讓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資格管理人員在進行監理人員資格管理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監理人員資格管理有關規定;  (二)不得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應當依法維護監理人員的知情權、申訴權和訴訟權;  (四)不得索取、接受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撤銷已批准的監理人員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批准的;  (二)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批准的;  (三)有關單位超越職權範圍批准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五)嚴重違反行業自律規定的;  (六)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取得監理人員資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登出其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監理人員年齡限制的;  (四)超過資格(崗位)證書有效期而未延續的;  (五)監理人員資格批准決定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資格(崗位)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六)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員遺失資格(崗位)證書,應當在資格審批單位指定的媒體聲明後,向資格審批單位申請補發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監理人員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監理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監理人員的從業情況,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備案,並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依據行業自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監理人員資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並給予警告,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偽造資格(崗位)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崗位)證書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員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  (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專案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供應單位財物的;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  (三)將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洩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五)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不嚴格履行監理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  監理工程師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因違規被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吊銷註冊證書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從)業一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得申請。  監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且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  第三十四條 資格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監理人員的資格活動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行業自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員被吊銷相應的資格(崗位)證書,除已明確規定外,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複議或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訴。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的吊銷資格(崗位)證書的處罰,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作出。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監理人員資格申請材料的格式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定;監理人員資格(崗位)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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