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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仙002

    按理不需要。但交警會讓你至少賠償10%的損失。它會說你不攔他,他怎麼會撞死?你不攔他,他衝上路面撞別人死了,那是別人頂上,跟你無關了。

  • 2 # 默默雨滴

    車主承擔責任是肯定的,因為電車行為人追尾造成傷亡事故,二者都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發生事故,問題在於機車司機可免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免不了,交強險賠償額度是否足夠,必須等待交管部門的處理意見和責任認定,

  • 3 # 丟了魚的貓688

    有什麼責任?人家合理合規正常停車等紅燈電動車追人家尾,你說有啥責任?為什麼非要給人家安些責任?公理何在???

  • 4 # 黑貓哥看電影

    1,電動車沒有保持安全車距

    2,電動車違法上機動車道

    3,電動車電池容量超標(假設)

    4,電動車駕駛員沒戴安全頭盔(假設)

    5,電動車駕駛員太脆弱(開玩笑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原因為電動車駕駛員違法駕駛導致自身死亡!

    然並卵,重點在最後:機動車主自己報保險修自己的車,基於弱勢的電動車主,並出於人道主義角度出發,負責10%的死亡責任賠償!電動車損失由已經死亡的電動車主自己承擔!

  • 5 # 發仔一哥

    一般城市道路和鄉村主要路口都設定有交通訊號燈指揮丶疏導車輛和行人。紅燈等停丶綠燈通行,這樣一個基本規則已經在世界上普及,婦孺皆知丶老少都懂。但總有一部分人拼湊各種理由拒絕遵守規則丶破壞規則,最終造成各種惡果,害人害己。

    首先說等紅燈。常規理解,駕駛人持駕照開的是有合法牌照丶經年檢合格丶有交通強制保險的丶非盜搶的機動車,行駛在非限行的路上,遇到紅燈自然等停在停止線前等待綠燈放行。一切等停行為都是合法的。

    其次說電動車追尾。這裡有二個資訊,其一是電動車丶其二是追尾。國家在行政上將電動車基本劃入非機動車範圍,屬於電動助力腳踏車,它目前還沒有強制要求考取專業駕照才能駕駛。在繁華的今天,道路擁擠已在各地展現,電動車卻可以發揮出靈活機動的特性,加上交通執法對電動車延伸困難,電動車在機動車道上穿行丶闖紅燈已是常事。事必會造成追尾剮蹭等事故發生。這就是違法人按違法意志駕駛違規車輛在違規路上犯法,甚至是罪。

    再說損失與賠償。被追尾肯定是有車損的,肇事者有可能會有傷亡。原則上等紅燈的車輛沒有違法責任。但在賠償上可能會向電動車有所傾斜,因為機動車必須投保交通強制險,將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

  • 6 # DanneChan

    讓某京法官判,肯定是開車的責任,甚至追究故意殺人罪。因為你怎麼證明你是停車而不是違章倒車?旁邊目擊證人怎麼證明不是串供幫兇?路口有攝像?怎麼證明不是串通警察另行擺拍而把當時的覆蓋替代了?哦,拍攝時間也是對的,怎麼證明不是修改了設定時間的?證明不了?那就是違章倒車蓄意殺人。

  • 7 # 惠諳

    看交警怎麼考慮。

    如果從法律角度來看,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等紅燈,機動車處於正常無違法狀態,是電瓶車自己撞上來的,電瓶車全責,自然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否則電瓶車撞牆死了,是不是還要追究砌牆者的責任呢?

    但是,現在的國情還需要考慮人性化,像有些機動車沒碰到電瓶車,電瓶車摔倒了,還說是機動車嚇到了,還要賠償呢。所以全靠交警怎麼去說了。

  • 8 # 源遠流長lx

    如果你是在正常機動車行車道等紅燈 而電動車走機動車道追尾你是無責的 即便交警也無法強行給你強加責任 但是會動用交強險賠付對方

    反之 交警都會給你劃分責任 即便是壓線也會 所以交警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法的判責 你不用擔心

  • 9 # 天和Auto

    類似的案例曾經深度分析過,簡單的說明一下責任劃分和處理方式。

    首先說明電動車全責,問題描述不應該用“造成”一次,嚴格的說應該是咎由自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36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到通行。

    以上為事故處理的基礎,之後看第37條說明: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36條是基礎、37條說明了責任應該如何劃分,電瓶車目前有兩大類,符合新國標電動車標準的車型特點為:

    車速≤25km/h

    電機功率≤400w

    整備質量≤55公斤

    必須有腳踏板

    假設這臺電瓶車剛好全部符合非機動車標準,那麼在機動車道行駛則是違法行為,違反的正是交法【第36+37條】,因違法行為導致的後果屬於肇事行為造成,機動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包括10%的無責任賠償!原因為交法第76條附加說明: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碰撞事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已經明確的說明了應該如何處理,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違法在先、明知違法仍違法操作機動車一定是違法行為,如果說不是故意的一定要拿出人證物證,誰反駁誰舉證!沒有證據屍體又不會說話那麼一定是故意的,甚至不排除拿生命碰瓷的可能性,只是玩砸了而已,對不對呢?

    在責任劃分過程中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調解的第三方要求機動車認責其行為本身是對法律的褻瀆,要求10%的無責賠償是對交法的解讀不夠深刻,直接起訴調解方即可。

    如果電瓶車不符合非機動車新國標標準則事故更容易處理,要求對車輛進行鑑定,只要超標達到機動車標準則事故處理是對等的。電瓶車駕駛人有沒有駕駛證、車輛有沒有牌照對事故定責都有一定關係,其次前車等待紅綠燈的停放位置只要不違章,則追尾全責。

    從這個角度分析應該可以理解了吧,事故處理要有理有據有節,既不對所謂的弱勢不公、也不對真正弱勢的機動車不公,就事論事而已。

    在公共道路上行駛,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不要用道德綁架法律, 法律是規則、規則是約束、約束的是本惡的人性、惡被約束後才能體現出良善、良善得以體現才能讓一個群體·社會·國家體現出高素質,所以法律才是重中之重,我們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即可;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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