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轉讓化石。 化石是特殊商品,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實行統一管理。經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鑑定委員會鑑定為1-3級化石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市場,一般化石可進入指定的市場銷售。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和銷售古生物化石,經營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當地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稽核,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古生物化石經營審批手續,確定等級,併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古生物化石市場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市場登記證》後,方可開業。經批准經營化石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政府批准的化石交易市場進行銷售。 化石經營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批准的範圍內經營,不得超越經營專案; 2.接受化石經營情況檢查; 3.經營範圍、經營地點變更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對化石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經批准有收購化石資格的化石經營單位,有義務在商業活動中收集流散在社會的化石。並按規定對收購的化石登記備案,交省化石鑑定委員會鑑定。 化石收購中經鑑定為1-3級的化石,應有償交化石博物館、化石科研機構、化石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收藏,經批准的甲級經銷單位有權收購1—3級化石,乙級化石經銷單位只能收購一般化石。 經省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甲級經銷單位可對2—3級化石進行銷售,經公證可對一級化石進行拍賣。1—3級化石商品應加蓋鑑定防偽標識。乙級化石經營單位只能銷售一般化石。 化石銷售價格應接受化石資源管理部門指導,嚴禁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 私人收藏1-3級化石應到化石管理部門登記,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發放收藏證書。 公安、工商、海關依法沒收追繳的化石,在結案後按規定移交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化石出境,由省化石資源保護管理部門查驗化石種類、化石來源,經省化石鑑定委員會鑑定,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化石出境許可證,海關根據化石出境許可憑證和國家海關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保護化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要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取締非法經營化石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非法收購、販運、走私化石。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經營化石,超越批准範圍經營1—3級化石,未經批准收購化石,進行化石黑市交易走私的,按《遼寧省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化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轉讓化石。 化石是特殊商品,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實行統一管理。經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鑑定委員會鑑定為1-3級化石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市場,一般化石可進入指定的市場銷售。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和銷售古生物化石,經營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當地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稽核,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古生物化石經營審批手續,確定等級,併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古生物化石市場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市場登記證》後,方可開業。經批准經營化石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政府批准的化石交易市場進行銷售。 化石經營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批准的範圍內經營,不得超越經營專案; 2.接受化石經營情況檢查; 3.經營範圍、經營地點變更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對化石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經批准有收購化石資格的化石經營單位,有義務在商業活動中收集流散在社會的化石。並按規定對收購的化石登記備案,交省化石鑑定委員會鑑定。 化石收購中經鑑定為1-3級的化石,應有償交化石博物館、化石科研機構、化石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收藏,經批准的甲級經銷單位有權收購1—3級化石,乙級化石經銷單位只能收購一般化石。 經省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甲級經銷單位可對2—3級化石進行銷售,經公證可對一級化石進行拍賣。1—3級化石商品應加蓋鑑定防偽標識。乙級化石經營單位只能銷售一般化石。 化石銷售價格應接受化石資源管理部門指導,嚴禁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 私人收藏1-3級化石應到化石管理部門登記,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發放收藏證書。 公安、工商、海關依法沒收追繳的化石,在結案後按規定移交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化石出境,由省化石資源保護管理部門查驗化石種類、化石來源,經省化石鑑定委員會鑑定,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化石出境許可證,海關根據化石出境許可憑證和國家海關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保護化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要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取締非法經營化石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非法收購、販運、走私化石。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經營化石,超越批准範圍經營1—3級化石,未經批准收購化石,進行化石黑市交易走私的,按《遼寧省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