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規則: (1)球員人數: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5名,其中必須有1名守門員。每隊每場可有5名替補隊員。如在比賽中,某隊因有隊員被罰下場而場上隊員少於3人(包括守門員),比賽必須中止,並判對方勝。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2)比賽服裝:各參賽隊服裝,並統一著裝 (3)比賽球鞋:比賽一律穿平底足球鞋 (推薦)或膠釘鞋,嚴禁穿皮鞋、釘鞋(含任何材質的軟硬釘)等容易造成比賽損傷的鞋類進行比賽,帶護腿板,不得佩帶硬質飾物,選手上場前必須獲得裁判員的檢驗合作才能比賽; (4)比賽時間:每場比賽總時間30分鐘,上下半場各15分鐘(不執行暫停規定),中場休不息。從第2輪開始,每場比賽時間為20分鐘,上下半場各10分鐘,中場不休息!如全場比賽打成平局,則以互踢點球決出勝負. (5)到場時間: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以後未到,視為該隊棄權; (7)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透過擲幣方式選擇場地,贏得選擇權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B、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訊號後,球被開球隊員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開始(球應放定在球場中點上),開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C、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球員還應保持距離不少於3米。如有球員犯規,裁判員將重新開始比賽; D、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如果觸球,應由對方隊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犯規隊員的罰球區內,則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間接任意球; E、在進一球后,應由失球隊的一名隊員按上述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開球; (8)違規處理: A、越位:不設越位,球員可站在場內任何位置。 B、犯規及不正當行為,如裁判員認為,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判罰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1)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2)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3)跳向對方球員; 4)衝撞對方球員,即使用肩部也不允許; 5)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6)推對方隊員; 7)拉扯對方隊員; 8)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9)當對方隊員踢球或正欲踢球時,對其進行剷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但不允許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 10)故意手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C、如裁判員認為,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判罰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1)動作具有危險性; 2)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 3)阻止對方守門員將球從手中發出; 4)守門員違反如下犯規; 5)以手觸及或控制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6)以手觸及或控制同隊隊員直接踢給他的界外球; 7)上述犯規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 D、如果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1)犯有非體育行為; 2)用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持續違反規則(非蓄意並沒有造成他人受傷); 4)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當以角球、踢界外球、任意球或擲球門球恢復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未經裁判員許可而擅自入場或重新入場,或違反其他換人規定; 7)未經裁判員許可而擅自離場。隊員違反上述犯規時,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如沒有違反更嚴重的犯規,該隊員只被黃牌警告; E、如果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1)嚴重違反比賽規則; 2)出現或者有出現暴力行為徵兆的; 3)向對方或其他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的本方罰球區內); 5)用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進攻的明顯進球得分機會,這種犯規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 6)使用無禮的、侮辱性的或辱罵性的語言; 7)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如隊員因違反第(6)或第(7)項犯規而沒有違反其他犯規,裁判員需停止比賽,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隊員一被罰令出場,不得重新參加該場比賽,也不能坐在替補席上;(9)罰球處理: A、任意球:任意球分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 1)直接任意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得分。間接任意球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2)踢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須距球至少5米直到比賽進行,當球被踢或觸動時比賽即為進行。踢任意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否則,應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如果踢任意球的一方未能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應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罰球點球:根據最新5人制足球比賽規則規定,某隊在半時比賽中犯規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犯規超過5次,從第6次在第二點球處罰點球! 1)當比賽進行中,如果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可判直接任意球的犯規條例,應由對方踢罰球點球; 2)罰球點球時必須明確主罰隊員,並將球放定在罰球點上。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場內及該罰球區外,且在罰球點後或兩側,距罰球點至少5米。對方守門員應在本方兩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開始。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在每半場比賽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3)在比賽進行當甲,以及在上半場或全場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問和橫粱下之前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粱、守門員而進入球門,均應判作勝一球; 4)守方隊員犯規,如果球沒有進入球門,應重踢。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犯規,如果球進入球門,應重踢。如果球沒有進入球門,不應重踢。主罰隊員在球踢出後犯規,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C、踢界外球: 1)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應判由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在球出界處踢界外球。踢界外球的隊員必須把球放定在邊線上,可踢向場內任何方向; 2)踢球時,任何一隻腳的部分站在邊線上或站在邊線外的地上。主踢隊員控制球后須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在球未觸及其他隊員前,該隊員不能再次觸球,球一經踢出或觸動,比賽即為進行。對方隊員在球踢出前,應至少距球5米。踢界外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 3)如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 4)如發生下列情況,則由對方重踢界外球: --不按規定方法踢出; --不在球出界處踢界外球; --控球后未能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4秒出球!!!!) --其他任何違反競賽規則的行為; D、擲球門球: 1)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攻方球員,且根據規則不是進球得分情況,應判由防守方守門員從罰球區內的任何一點將球擲出,球一擲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2)如球未直接擲出罰球區,應重擲。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否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3)擲球門球時,對方隊員在球被擲出罰球區前,應在罰球區外。如比賽進行後,守門員接得同隊隊員的回傳球,應判由對方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間接任意球。如果守門員控球后在4秒鐘內未擲出球門球,應判由對方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間接任意球; 4)擲球門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有的比賽就算!!!) E、角球: 1)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守方球員,應由攻方隊員踢角球。 2)踢角球時應將球放在離球出界最近的角球弧內踢出。當球被踢或觸動時比賽即為進行。對方隊員在球踢出前,應至少距球5米; 3)踢角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否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4)踢角球的隊員在控球后,未能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球,應判由對方在角球弧踢間接任意球。角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F、比賽進行及死球: 1)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的整體從空中或地面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被裁判員停止時; 2)其他所有時間,比賽都應視為進行中,包括下列情形: --球從門柱或橫粱彈回場內; --球從場內的裁判員或第二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10)計勝方法: A、當球的整體從兩球門柱間及橫粱下越過球門線,而此球並非由進攻方隊員 (包括守門員)以手擲入、帶入或故意以手或手臂擋入球門,均判為攻方勝一球; B、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雙方在比賽中均未進球或進球數相等, 則以互踢點球分出勝負(踢進點球多的一方為勝隊);(11)有關以踢球點球決勝負的規定: A、當比賽中出現必須用互踢球點球決定一場比賽勝負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裁判員選定一個作為互踢球點球的球門; 2)裁判員採用投幣方式,雙方隊長猜中的一方先踢; 3)雙方應由5名隊員輪流踢,每隊各踢5次; 4)當正常比賽結束,踢點球決勝前,一個隊的合法人數多於對方時,應減去多的人並通知裁判員被減去隊員的名單和號碼; 5)如兩隊在踢滿5次前,一隊的進球數已多於另一隊踢滿5次時可能射中的球數,則不需再踢; 6)如兩隊均已踢滿5次,雙方進球數相同或均無進球,則踢點球應按同樣順序繼續,直到雙方踢球次數相等,而一隊較另一隊多進一球時為止; 7)上述情況下,即踢完第一輪滿5次後,互踢點球決勝還須繼續進行時,應由剩餘的其他隊員繼續踢,只有當隊中每個隊員都踢過後,才可進行新的一輪踢罰點球; 8)被罰出場的隊員不得參加踢罰點球; 9)任何有資格踢點球的隊員均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12)紅黃牌使用: A、在比賽中被裁判員出示紅牌或同一場被出示兩次黃牌者,立即停止該場比賽資格,並離開替補席; B、隊員被紅牌罰出場兩分鐘後,可由同隊替補隊員補足參賽人數。如在兩分鐘內被對方攻入一球,無須等到兩分鐘即可替補; C、如被罰一方攻入一球,則必須等到兩分鐘方可替補。被罰出場隊員的替補隊員,應在得到裁判員許可後,在死球時方能入場; (13)備註說明: A、本參賽、比賽規則為參照同等賽事規則進行擬定,報名參加比賽的所有選手必須統一併確認執行後方能參加比賽; B、比賽過程中嚴格按照本比賽規則執行,不設上訴,裁判的判決為最終判決; C、比賽應遵從平等、友誼、競爭、互補的體育精神原則,如出現糾紛不能按照本比賽 規則進行處理,應在裁判員的協助下協商解決,如協商時間超過30分鐘未果,為維持比賽正常舉行,組織單位有權取消兩隊的比賽資格; D、如遇天氣等特殊情況大會決定不能繼續比賽時或需比賽順延,組織單位將透過電話聯絡的方式通知參加隊伍,參加隊伍也可致點組織單位指定聯絡電話查詢;E、規則解釋權屬主辦單位與獨家贊助單位;F、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比賽規則: (1)球員人數: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5名,其中必須有1名守門員。每隊每場可有5名替補隊員。如在比賽中,某隊因有隊員被罰下場而場上隊員少於3人(包括守門員),比賽必須中止,並判對方勝。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2)比賽服裝:各參賽隊服裝,並統一著裝 (3)比賽球鞋:比賽一律穿平底足球鞋 (推薦)或膠釘鞋,嚴禁穿皮鞋、釘鞋(含任何材質的軟硬釘)等容易造成比賽損傷的鞋類進行比賽,帶護腿板,不得佩帶硬質飾物,選手上場前必須獲得裁判員的檢驗合作才能比賽; (4)比賽時間:每場比賽總時間30分鐘,上下半場各15分鐘(不執行暫停規定),中場休不息。從第2輪開始,每場比賽時間為20分鐘,上下半場各10分鐘,中場不休息!如全場比賽打成平局,則以互踢點球決出勝負. (5)到場時間: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以後未到,視為該隊棄權; (7)比賽開始: A、比賽開始前透過擲幣方式選擇場地,贏得選擇權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B、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訊號後,球被開球隊員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開始(球應放定在球場中點上),開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C、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球員還應保持距離不少於3米。如有球員犯規,裁判員將重新開始比賽; D、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如果觸球,應由對方隊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犯規隊員的罰球區內,則應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間接任意球; E、在進一球后,應由失球隊的一名隊員按上述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開球; (8)違規處理: A、越位:不設越位,球員可站在場內任何位置。 B、犯規及不正當行為,如裁判員認為,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判罰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1)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2)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3)跳向對方球員; 4)衝撞對方球員,即使用肩部也不允許; 5)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6)推對方隊員; 7)拉扯對方隊員; 8)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9)當對方隊員踢球或正欲踢球時,對其進行剷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但不允許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 10)故意手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C、如裁判員認為,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判罰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1)動作具有危險性; 2)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 3)阻止對方守門員將球從手中發出; 4)守門員違反如下犯規; 5)以手觸及或控制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6)以手觸及或控制同隊隊員直接踢給他的界外球; 7)上述犯規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 D、如果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1)犯有非體育行為; 2)用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持續違反規則(非蓄意並沒有造成他人受傷); 4)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當以角球、踢界外球、任意球或擲球門球恢復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未經裁判員許可而擅自入場或重新入場,或違反其他換人規定; 7)未經裁判員許可而擅自離場。隊員違反上述犯規時,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如沒有違反更嚴重的犯規,該隊員只被黃牌警告; E、如果隊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1)嚴重違反比賽規則; 2)出現或者有出現暴力行為徵兆的; 3)向對方或其他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的本方罰球區內); 5)用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進攻的明顯進球得分機會,這種犯規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 6)使用無禮的、侮辱性的或辱罵性的語言; 7)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如隊員因違反第(6)或第(7)項犯規而沒有違反其他犯規,裁判員需停止比賽,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隊員一被罰令出場,不得重新參加該場比賽,也不能坐在替補席上;(9)罰球處理: A、任意球:任意球分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 1)直接任意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得分。間接任意球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2)踢任意球時所有對方隊員須距球至少5米直到比賽進行,當球被踢或觸動時比賽即為進行。踢任意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否則,應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如果踢任意球的一方未能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應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罰球點球:根據最新5人制足球比賽規則規定,某隊在半時比賽中犯規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犯規超過5次,從第6次在第二點球處罰點球! 1)當比賽進行中,如果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可判直接任意球的犯規條例,應由對方踢罰球點球; 2)罰球點球時必須明確主罰隊員,並將球放定在罰球點上。除主罰隊員和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應在場內及該罰球區外,且在罰球點後或兩側,距罰球點至少5米。對方守門員應在本方兩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主罰隊員必須將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開始。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在每半場比賽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3)在比賽進行當甲,以及在上半場或全場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問和橫粱下之前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粱、守門員而進入球門,均應判作勝一球; 4)守方隊員犯規,如果球沒有進入球門,應重踢。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犯規,如果球進入球門,應重踢。如果球沒有進入球門,不應重踢。主罰隊員在球踢出後犯規,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C、踢界外球: 1)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出邊線,應判由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在球出界處踢界外球。踢界外球的隊員必須把球放定在邊線上,可踢向場內任何方向; 2)踢球時,任何一隻腳的部分站在邊線上或站在邊線外的地上。主踢隊員控制球后須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在球未觸及其他隊員前,該隊員不能再次觸球,球一經踢出或觸動,比賽即為進行。對方隊員在球踢出前,應至少距球5米。踢界外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 3)如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 4)如發生下列情況,則由對方重踢界外球: --不按規定方法踢出; --不在球出界處踢界外球; --控球后未能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4秒出球!!!!) --其他任何違反競賽規則的行為; D、擲球門球: 1)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攻方球員,且根據規則不是進球得分情況,應判由防守方守門員從罰球區內的任何一點將球擲出,球一擲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2)如球未直接擲出罰球區,應重擲。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否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3)擲球門球時,對方隊員在球被擲出罰球區前,應在罰球區外。如比賽進行後,守門員接得同隊隊員的回傳球,應判由對方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間接任意球。如果守門員控球后在4秒鐘內未擲出球門球,應判由對方在距犯規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間接任意球; 4)擲球門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有的比賽就算!!!) E、角球: 1)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觸球者為守方球員,應由攻方隊員踢角球。 2)踢角球時應將球放在離球出界最近的角球弧內踢出。當球被踢或觸動時比賽即為進行。對方隊員在球踢出前,應至少距球5米; 3)踢角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否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4)踢角球的隊員在控球后,未能在4秒鐘內將球踢出球,應判由對方在角球弧踢間接任意球。角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F、比賽進行及死球: 1)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的整體從空中或地面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被裁判員停止時; 2)其他所有時間,比賽都應視為進行中,包括下列情形: --球從門柱或橫粱彈回場內; --球從場內的裁判員或第二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10)計勝方法: A、當球的整體從兩球門柱間及橫粱下越過球門線,而此球並非由進攻方隊員 (包括守門員)以手擲入、帶入或故意以手或手臂擋入球門,均判為攻方勝一球; B、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雙方在比賽中均未進球或進球數相等, 則以互踢點球分出勝負(踢進點球多的一方為勝隊);(11)有關以踢球點球決勝負的規定: A、當比賽中出現必須用互踢球點球決定一場比賽勝負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裁判員選定一個作為互踢球點球的球門; 2)裁判員採用投幣方式,雙方隊長猜中的一方先踢; 3)雙方應由5名隊員輪流踢,每隊各踢5次; 4)當正常比賽結束,踢點球決勝前,一個隊的合法人數多於對方時,應減去多的人並通知裁判員被減去隊員的名單和號碼; 5)如兩隊在踢滿5次前,一隊的進球數已多於另一隊踢滿5次時可能射中的球數,則不需再踢; 6)如兩隊均已踢滿5次,雙方進球數相同或均無進球,則踢點球應按同樣順序繼續,直到雙方踢球次數相等,而一隊較另一隊多進一球時為止; 7)上述情況下,即踢完第一輪滿5次後,互踢點球決勝還須繼續進行時,應由剩餘的其他隊員繼續踢,只有當隊中每個隊員都踢過後,才可進行新的一輪踢罰點球; 8)被罰出場的隊員不得參加踢罰點球; 9)任何有資格踢點球的隊員均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12)紅黃牌使用: A、在比賽中被裁判員出示紅牌或同一場被出示兩次黃牌者,立即停止該場比賽資格,並離開替補席; B、隊員被紅牌罰出場兩分鐘後,可由同隊替補隊員補足參賽人數。如在兩分鐘內被對方攻入一球,無須等到兩分鐘即可替補; C、如被罰一方攻入一球,則必須等到兩分鐘方可替補。被罰出場隊員的替補隊員,應在得到裁判員許可後,在死球時方能入場; (13)備註說明: A、本參賽、比賽規則為參照同等賽事規則進行擬定,報名參加比賽的所有選手必須統一併確認執行後方能參加比賽; B、比賽過程中嚴格按照本比賽規則執行,不設上訴,裁判的判決為最終判決; C、比賽應遵從平等、友誼、競爭、互補的體育精神原則,如出現糾紛不能按照本比賽 規則進行處理,應在裁判員的協助下協商解決,如協商時間超過30分鐘未果,為維持比賽正常舉行,組織單位有權取消兩隊的比賽資格; D、如遇天氣等特殊情況大會決定不能繼續比賽時或需比賽順延,組織單位將透過電話聯絡的方式通知參加隊伍,參加隊伍也可致點組織單位指定聯絡電話查詢;E、規則解釋權屬主辦單位與獨家贊助單位;F、未盡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