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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遇春之塵境心影錄

    歷史,是過去的記憶。

    歷史,也是未來的鏡子。

    面對歷史時,我們有時候會因為大事件而忽略了小細節;可是,就是在這些小細節中,包含了美好與光輝。

    面對歷史時,我們有時候會斤斤計較於細枝末梢而對宏大背景熟視無睹,然而,正是這些宏大背景,才是一切發生與發展的土壤。

    這樣說,似乎顯得歷史很難把握。

    其實,也並非如此。

    面對歷史,首先,我們要全面。全面認知歷史,既要注重大事件,也不要放過小細節;全面認知歷史,就要以宏大的背景做基礎,讓細枝末梢開出花來。

    面對歷史,其次,我們要公正、公平、公允。公正地看待人事物;公平地品評是與非;公允地堅持一以貫之的標準。

    面對歷史,第三,我們要破除迷信、拋棄妄信、不盲目自信。破除迷信,就是要把一切歷史人物當人看,不能將他們當神,也不能把他們當魔;拋棄妄信,就是對於娛樂化的歷史,笑笑就好,不要信以為真;不盲目自信,就是要放下自我、放下偏見、成見、錯識,認真對待各類歷史資料,而不能是:自以為是的資料,一概正確;自以為非的資料,全盤否定。

    為什麼要說以上這些,就是因為娛樂化的歷史,完全影響了我們對真實歷史的認知。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認知中:

    似乎,清朝是沒有章法的!

    似乎,清朝的生殺都是非常隨意的!

    似乎,似乎……

    其實,並不都是似乎!

    人的生命,是珍貴至極的,什麼時候都一樣。

    生命,是珍貴至極的。在這一點上,很多時候,清朝也不會比前此以前,後此以後的任何朝代差多少。

    儘管,在權力鬥爭的時候,你死我活、魚死網破對統治者而言,都還嫌遠遠不夠;但是,在面對治下的子民時,大多數的統治者也還有他嚴肅的一面。當然,清廷也不例外。

    下面,我們就看看清廷的朝審,看看清廷在處理案件時,對生命的重視是怎樣的一個狀況。

    本文出自清人陳恆慶《諫書稀庵筆記》中的《朝審》一節。

    話說,清代每年需要進行的秋審案件,都是由刑部進行彙總的。

    刑部所屬各司,先將各個省份的命案收集彙總。然後,刑部進行本部內的初步核實評定。刑部會根據大清的律例,對這些需要處理的案件,嚴肅進行核定。

    刑部核定的結果,一般有四種:一、情實;二、緩決;三、可矝;四、可疑;五、留養承嗣。

    具體來說:

    一、情實。

    罪情屬實,罪名恰當,奏請執行死刑。

    二、緩決。

    案情雖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放三千里,或者減刑發配到煙瘴之地、極邊之區去充軍,或者再押監候辦。

    三、可矜。

    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死刑,一般減刑為徒刑、流放。

    四、可疑。

    指案情尚未完全明瞭的,則駁回原省再審。

    五、留養承祀。

    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單丁情形,合乎申請留養者,按留養案奏請皇帝裁決。(這一點,也是法中有情的明證。有人說,法就是法,其實,從古至今,法律不外乎人情。)

    刑部將以上的核定結果,一一在需要處理的案卷上標註清楚明白。隨後,將案卷送至六部(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各部的總稱。)、都察院、大理院〔清德宗(愛新覺羅·載湉)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審閱檢視。

    六部、都察院、大理院對刑部所送的秋審案卷進行審閱檢視,如果發現刑部所核定的案件結果有不合理或有疑義的,他們會馬上請交刑部,讓刑部對核定結果,進行復議。

    各個衙門審閱檢視完刑部所送的秋審案件之後,這些由刑部印刷的案卷的原冊,就由各個衙門的審閱檢視官員自行存留,是不需要交還刑部的。

    筆記作者陳恆慶在京師的諫官官署(筆記作者稱諫垣,即清代的都察院)前後任職有六、七年之久,而且,任職期間,他常常會接到刑部送來的秋審案卷。所以,在陳恆慶的書架上,審閱檢視過的秋審案卷有尺餘厚。

    各個省份到京師參加秋審的時間由刑部選擇安排。具體時間的排布,或者幾個省份在同一個時間段內,或者一個省份就一個時間段。各個省份參加秋審時間遠近的安排,當然,刑部也會考慮各個省份距離京師路途的長短。秋審時間安排好之後,刑部先會向內廷奏明,然後才可以最終確定正式日期,進行朝審。

    朝審當天,六部的長官,都察院、大理院的官員,凌晨時分,就要會集在京師西長安門內的朝房之中。這些參加朝審的官員,每人一案。

    朝審由刑部主持。

    刑部的官吏先宣讀各個省份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前因後果,到午間,本天的辦公就可以結束,官員吏役各自散去。這第一天,是宣告案件的時間。

    到了第二天,就對刑部京師大獄中的案犯進行過堂。

    普通案犯一般都身著赭色的囚衣。過堂時,案犯的親友會在案犯的脖子上掛一串山裡紅(也就是大紅山楂,清代時的山東濰縣人稱之為石榴)。山裡紅的顏色鮮紅,外形滾圓。親友們之所以給案犯掛一串山裡紅在脖子上,大概是取其團圓之意吧!

    過堂時,刑部的好幾個皂役押著一個犯人進入。外面,八旗兵早已沿街站立整齊,是為了防備不測。

    朝審案犯的處理,還是有順序的。一般情況下,先提點官犯。所謂官犯,就是觸犯了刑律的官員。官犯的穿著與普通案犯有所不同。官犯身穿墨青色的外褂,所帶的官帽,沒有頂子(清代禮帽頂飾,是區別官員品級的重要標誌。)成了階下囚的官員,已經沒有什麼威風和氣勢了,皂隸吏役叫他們的名字,他們就要答應,讓他們下跪,他們就要下跪。

    此名案犯提點結束,再提點另外一名案犯。

    凡是被核定為緩決的案犯,皂隸吏役會高聲呼喊到:“緩決”。

    凡是被歸入情實的案犯,皂隸吏役則會壓低聲音,就好像不想讓案犯聽見一樣。(因為歸入情實,就意味著死刑確定,且要執行。所以,這一小小的細節,也可見對生命的憐惜。)

    至於女性案犯,一般都是由兩個吏役用筐子抬進來的。

    筆記作者陳恆慶在參與朝審的過程中,曾經見過一位女性案犯,這位女性案犯被稱作劉王氏。劉王氏的年齡,大約三四十歲的樣子。陳恆慶參加朝審時,劉王氏年年都過堂,歲歲都被核定為緩決。

    那麼,劉王氏的案件究竟是什麼情節呢?

    原來,劉王氏的父親劉大稂,是一個嗜賭成性無賴之徒。有一天,劉大稂的夫人生病了,他就接了女兒劉王氏回到了孃家。當天晚上,劉大稂喝得醉醺醺地回到了家裡,回家後,他就想對自己的女兒行不軌之事。真是禽獸不如啊!拉扯之中,劉王氏用力過猛,將其父劉大稂推到在地。不巧,地上正好放了一口大鍋。劉大稂倒地之後,頭撞在了鍋沿上,頓時腦漿迸流,一名嗚呼了。與劉大稂同一個院子居住的租戶,發現出了人命案子,就報了案。

    關於劉王氏的案件,刑部的核定判決是,因為情有可原,所以擬定為緩決。案子呈遞到內廷之後,主政者的御批,年年都是監禁處理。

    為什麼會一直這樣年年都是監禁處理呢?

    主要原因是,這個案件是關乎服制的。所謂服制,是指死者的親屬按照與其血緣關係的親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喪服制度。這裡意在指出,命案的死者與兇手是至親關係。

    由於關乎服制,是不能開釋的。

    至此,筆記作者陳恆慶感嘆道:

    皋陶斷獄,他的清明公允,也不過如此吧!

    所以,清代的律例中,秋審案卷中,牽涉到服制的案件,是要另外單獨裝訂成冊的,是不能和平常的普通案件一樣論處的。

    以上是刑部直接承接的全國範圍內需要在京師處理的秋審案卷。

    各省上報的案卷,因為只有案卷,人犯在地方上,處理略有不同。

    到了刑部安排的各省參加秋審的時間,由都察院向內廷奏進呈上一省全部的案卷。主政者(皇上)會命令大學士穿著素服(這也是細節,對生命的重視,皇帝授權處理朝審案卷時,需要素服。)、拿著硃筆,按照刑部的黃籤進行處理。沒有意見、完全同意刑部(刑部彙總各部意見)處理結果的,就勾過;其餘的,則硃諭“某某牢固監禁”、“某某流徙”。

    內廷最終處理完畢後,朝審結果最終確定。

    案卷由給事中從內廷捧出,一直來到刑部的大堂之上,將案卷擺放在刑部大堂的黃案之上。

    刑部的長官還要對主政者最終批示過的案卷行三跪九叩之禮。行禮如儀之後,給事中這時才退去。

    之後,刑部馬上對主政者最終批示過的案卷進行登記,最後釘封成文書,傳送到案件所在省份。

    到了京師執行秋審死刑的期限,一般監斬、監刑的官員,是刑部的普通官員。

    行刑完畢,同僚們會和監刑官員一起相約喝酒聚餐。

    話說,當日刑部有一位李姓官員,有一次應了監刑的差使,他的夫人忌諱很多,嫌他辦這個差使不乾淨,就不讓他回家。然後,這位李夫人給了李姓官員一些錢,讓他在外面眠花宿柳一夜,第二天再回家。

    聽到這個事情後,筆記作者陳恆慶笑說:

    “看來,監刑這件事也是治療女人妒忌的良方啊。有了這事,哪裡還需要什麼鶬鶊肉啊。”

    所謂鶬鶊肉,據《古今小說·梁武帝累修歸極樂》雲:

    “梁主無可奈何,聞得鶬鶊鳥作羹,飲之可以治妬(即妒)。”

    筆記作者陳恆慶的房師聽到這個事情之後,他笑說:

    “鶬鶊肉其實還是有用的。以前,梁武帝的皇后性格嫉妒,梁武帝就用鶬鶊肉做羹讓他的皇后吃。吃完之後,皇后的嫉妒就減少了一半,於是,梁武帝就很想把鶬鶊肉羹分給他那些妒賢嫉能大臣們吃。這不是杜撰,這件事情《止妒論》裡就有記載。現在,朝廷當中,妒賢的大臣也挺多的,應該趕緊給他們用一用鶬鶊肉這一副良方。”

    聽了陳恆慶與其房師的說法,很多人都大笑說:

    “你們師生二人真是醫治國家的高手啊!”

    最後,再補充一下文章相關資料。

    秋審與朝審。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展而來。

    明朝的朝審制度被清朝繼承後,又有了發展變化。

    清朝將朝審發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物件有區別。秋審的物件是複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複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

    朝審和秋審的區別還在於時間上,朝審要晚一些。

    給事中。

    清初沿明制,亦置給事中,無員額限制。

    清世祖(愛新覺羅·福臨)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設都、左、右給事中,滿、漢各一員,滿員為正四品,漢員為正七品;又設漢給事中二員,正七品。

    清聖祖(愛新覺羅·玄燁)康熙年間,改都給事中為掌印給事中,滿、漢各一員,均為正七品;給事中,滿、漢各一員,也均為正七品。

    清世宗(愛新覺羅·胤禛)雍正初為加強皇權,六科併入都察院,與監察御史合稱“科道”,同為言官,有進宮諫諍之現,職掌抄發題本,稽核奏章,監察六部、諸寺、府、監公事,其封駁之權有名無實,職權較明為輕;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升為正五品。

    清德宗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省六科,只設給事中二十人,仍隸都察院,分掌原六科公務。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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