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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15454358458

    籌備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檔案(寫明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字擬定);

      (4)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影印件,或租賃合同影印件);

      (6)擬任負責人名單,各負責人簡歷(加蓋單位人事章,並註明在社會團體的擬任職務)及身份證影印件;

      (7)會員名單(個人會員應列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並本人簽字;);

      (8)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社會團體成立後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不再擔任其他社會職務,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初審通過後,申請人到民政部門領取驗資通知單,按照要求進行驗資。

      (9)符合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在籌備(核名)期內,及時單獨建立黨組織;如不夠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在籌備(核名)期內,要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參加聯合黨組織。

      成立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寫明於規定時間內召開成立大會,透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滿足成立登記條件);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成立登記的檔案(加蓋國徽章);

      (3)章程及其電子版(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4)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與籌備期未變則無需再次提交);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編號:01);

      (6)《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

      (7)《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編號:12)(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人一表);

      (8)《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編號:05號)。

      (9)《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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