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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牆角石田

    可以的,十七世紀的法國,開創了法定證據先河,也就是,兩個人的證言即可以達到完全證明的證明力。對於厲害關係人證言,證明力減半也就是二分之一個證人的證明力。人品信譽有問題的人的證明力再減半。這是法定證據證明。

    現在中國及世界各國此證明標準也採用。也採用自由心正模式,加以其他扶助。

    例如在賄賂案件中基本上就是採取這種做法,兩個人的證言,一個是行賄人,一個是受賄人證言。即可完成證明。

  • 2 # Au2O3

    根據人性的複雜性,人證不能作為定罪的主要依據。只能成為物證的輔助。不過現在社會投機取巧,不完整的證據照樣定罪。

  • 3 # 自由之鷹007

    不能簡單的分成人證和物證,關鍵是看證據是否充分,比如說甲偷了乙10000元錢,在場的幾十個人都見證了,我認為證人證言確實充分,完全可以定罪量刑,而如果只從甲身上搜出10000元錢,且錢上無特殊標記,雖然錢是物證,但無其他證據,也無法定罪。

  • 4 # 陳武鵬律師

    刑事訴訟是非常嚴謹的,只有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才能判決被告人成立犯罪。即使內心確信他就是有罪,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一點,也不能判他有罪。這樣的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實現“寧縱勿枉”的裁判理念。在刑事訴訟的裁判領域有一個重要原則,即孤證不能定案。因此,如果某個案件只有人證而沒有物證,那麼是不能給他定罪的。畢竟,如果僅憑人證就能給被告人定罪,那想要陷害某人就太容易了,一個人直接出庭作證,就能把自己仇人給“置於死地”,這豈不是荒唐至極!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像聶樹斌這樣的冤假錯案豈不是多如牛毛?

    正如前述,刑事訴訟裡證明被告構成犯罪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何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也就是說,要給被告人成功定罪,檢察院就必須提供充分證據,並且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顯然,僅有人證沒有物證,是遠遠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的,畢竟我們不能排除是證人錯誤或者有意陷害的可能性。因此,孤證不能定案,刑事案件一定要慎之又慎,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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