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澄清的一個事情,很多學生朋友很敏感甚至覺得違法的事情——學校裡提到的“沒收”只是一個習慣性的叫法,其實只是代為保管。準確點是:基於特定場所的管理規定,對攜入場所內的物品進行保管,並在所有權人離開時歸還。 這跟“沒收”是有本質區別的。首先,沒收是強制剝奪物品的所有權,沒收了的東西就不是你的了,除非透過行政複議等形式使沒收決定無效。其次,沒收不涉及場所問題,哪怕你這個東西一直放在家裡,也可以沒收。最後,剝奪所有權是一個很嚴重的事情,一般情況下,只有行政/司法機關有權依據相應法律沒收財物,學校肯定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如果在離校時,老師仍然拒絕歸還手機(重點是拒絕,以“沒有主動歸還”起訴是不成立的),那就涉及非法侵佔了,數額較大的話可以入罪哦,刑法第270條瞭解一下。另外如果學生未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要求歸還給監護人的話也是合法的。 包括機場,你也可以留意一下,安檢禁止你攜入打火機,允許你自行丟棄在自棄箱裡(自行放棄所有權)。因為打火機不是槍支,擁有打火機並不違反法律,所以機場無權強制剝奪你的所有權(沒收)——你可以送人、可以扔垃圾箱、可以寄存,也可以改簽下一班飛機把打火機送回家,總之不帶進安檢區域就行。btw,自棄箱裡的打火機屬於無主物,遵循先佔原則,法律上任何人都可以拿走,不算偷。 劃重點:前者限制的是將物品攜入對方管理的區域。而後者,則是強制剝奪你擁有這件物品的權力。如果你願意,你可以約定去你家做客也不能帶手機,至於會不會注孤生那就是你自己的事了。 有些朋友覺得取回“自己的東西(所有權)”怎麼能算偷?!然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合法佔有,而不是所有權。“他人財物”包括租借、抵押、代為保管的物品——我把東西借給你,我就不可以不告之你自行“取回”,租車公司把車租給你,就不能偷偷摸摸開走,否則就是偷,儘管偷的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物品。押在貸款銀行的房產證也是“自己的東西”,哪位好漢溜進去“取回”一個撒? 打個比方,一家博物館,有權規定遊客不可以帶相機進入其所有的展出區域,有權要求遊客將攜帶的相機交給工作人員代為保管。但是這個“強制性”僅侷限於博物館管理的範圍,遊客出了博物館,就有權索回相機。保管期間如果出現損壞或遺失,博物館須承擔賠償責任。同樣,遊客主觀故意地趁博物館工作人員不備“取回”相機,則侵犯了博物館對相機的合法佔有,構成盜竊行為。 另外,正常情況下,事情不會到此就結束。如果遊客隱瞞“取回”相機的事實,無論是否要求賠償,博物館顯然都有理由和義務因所保管的物品遭竊報案。派出所立案以後,不管是否提起訴訟,恐怕都沒那麼容易不了了之了。 當然對於學校,國內有一個很糟糕的風氣,盜竊案件一般傾向於內部解決——除非鬧大了壓不下來。所以該學生應該慶幸,自己佔了“潛規則”的大便宜。不然追究到底搞不好得拘留幾天,真要死咬法律條文嚴格執法的話坐牢也並非說不通。 即使就一般學校的管理制度,私自進入老師辦公室“取回”東西也是性質比較糟糕的事情。要麼有好學生光環(這玩意真的很逆天),要麼老師護犢子壓下來,不然走到校方的話少說記個警告吧。
首先需要澄清的一個事情,很多學生朋友很敏感甚至覺得違法的事情——學校裡提到的“沒收”只是一個習慣性的叫法,其實只是代為保管。準確點是:基於特定場所的管理規定,對攜入場所內的物品進行保管,並在所有權人離開時歸還。 這跟“沒收”是有本質區別的。首先,沒收是強制剝奪物品的所有權,沒收了的東西就不是你的了,除非透過行政複議等形式使沒收決定無效。其次,沒收不涉及場所問題,哪怕你這個東西一直放在家裡,也可以沒收。最後,剝奪所有權是一個很嚴重的事情,一般情況下,只有行政/司法機關有權依據相應法律沒收財物,學校肯定是沒有這個權力的。 如果在離校時,老師仍然拒絕歸還手機(重點是拒絕,以“沒有主動歸還”起訴是不成立的),那就涉及非法侵佔了,數額較大的話可以入罪哦,刑法第270條瞭解一下。另外如果學生未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要求歸還給監護人的話也是合法的。 包括機場,你也可以留意一下,安檢禁止你攜入打火機,允許你自行丟棄在自棄箱裡(自行放棄所有權)。因為打火機不是槍支,擁有打火機並不違反法律,所以機場無權強制剝奪你的所有權(沒收)——你可以送人、可以扔垃圾箱、可以寄存,也可以改簽下一班飛機把打火機送回家,總之不帶進安檢區域就行。btw,自棄箱裡的打火機屬於無主物,遵循先佔原則,法律上任何人都可以拿走,不算偷。 劃重點:前者限制的是將物品攜入對方管理的區域。而後者,則是強制剝奪你擁有這件物品的權力。如果你願意,你可以約定去你家做客也不能帶手機,至於會不會注孤生那就是你自己的事了。 有些朋友覺得取回“自己的東西(所有權)”怎麼能算偷?!然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合法佔有,而不是所有權。“他人財物”包括租借、抵押、代為保管的物品——我把東西借給你,我就不可以不告之你自行“取回”,租車公司把車租給你,就不能偷偷摸摸開走,否則就是偷,儘管偷的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物品。押在貸款銀行的房產證也是“自己的東西”,哪位好漢溜進去“取回”一個撒? 打個比方,一家博物館,有權規定遊客不可以帶相機進入其所有的展出區域,有權要求遊客將攜帶的相機交給工作人員代為保管。但是這個“強制性”僅侷限於博物館管理的範圍,遊客出了博物館,就有權索回相機。保管期間如果出現損壞或遺失,博物館須承擔賠償責任。同樣,遊客主觀故意地趁博物館工作人員不備“取回”相機,則侵犯了博物館對相機的合法佔有,構成盜竊行為。 另外,正常情況下,事情不會到此就結束。如果遊客隱瞞“取回”相機的事實,無論是否要求賠償,博物館顯然都有理由和義務因所保管的物品遭竊報案。派出所立案以後,不管是否提起訴訟,恐怕都沒那麼容易不了了之了。 當然對於學校,國內有一個很糟糕的風氣,盜竊案件一般傾向於內部解決——除非鬧大了壓不下來。所以該學生應該慶幸,自己佔了“潛規則”的大便宜。不然追究到底搞不好得拘留幾天,真要死咬法律條文嚴格執法的話坐牢也並非說不通。 即使就一般學校的管理制度,私自進入老師辦公室“取回”東西也是性質比較糟糕的事情。要麼有好學生光環(這玩意真的很逆天),要麼老師護犢子壓下來,不然走到校方的話少說記個警告吧。
還有建議一口咬死是老師把手機弄丟了的——神助攻,這是逼著老師為了洗脫嫌疑也只能選擇報警啊,不然揹著一個貪匿學生手機的汙點,這輩子職業生涯也廢了。一個沒走出校門的學生 vs 整天面對各種案件的警察,要是一個“死咬著不認”就能糊弄過去的話,中國的司法部門早就沒必要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