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小霞的日常Vlog
-
2 # 純屬虛構涅
民辦幼兒園申請資質
(一)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幼兒園辦學條件達到當地規定的幼兒園標準。
拓展
申報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園規模、辦園層次、辦園形式、辦園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5、民辦幼兒園組織機構,擬任園長、主要行政負責人、專任教師、擬聘兼職教師名單及資格證明檔案;
7、民辦幼兒園發展規劃;
8、辦園場地證明檔案等。
申辦民辦幼兒園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幼兒園的申報和設立必須符合佈局的需要。
(二)有固定安全的園舍。
1、幼兒園應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周圍環境無汙染,無嚴重噪音,園舍堅固、安全、適用。兒童用房不應設在四層及以上,與其他建築物相連的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或疏散通道。幼兒園的園舍必須經過房屋鑑定部門為安全房屋。生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4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不少於9.2平方米。
2、有幼兒活動室。確保每班一間,使用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1.2平方米,要求通風、乾燥、光線充足。
3、有與幼兒園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所,場地平整、安全、適用。人均不低於4平方米。幼兒園的所有園舍和活動場所都必須設定圍牆和安全柵欄。
4、有與幼兒園相適應的寢室、教師辦公室、廚房和其它輔助用房。
5、有供幼兒洗手的流動水源、裝置和適應幼兒使用的廁所或便具。
6、有符合標準、安全的桌椅和睡床,並做到一人一位。
(三)有必要的基本設施。
1、每個幼兒配備兩巾一杯,有幼兒飲水用的流動盛水裝置,並有供幼兒的餐具、毛巾、茶具等消毒用的設施。
2、有鋼琴(風琴、電子琴)、電視機、錄音機、VCD以及各類教學磁帶、碟片等進行教育活動的基本裝置。
3、有1—2套以上大型戶外活動玩具和人均2—4件供兒童遊戲的各種玩具(包括桌面玩具和自制玩具)及存放櫃。
4、有供幼兒閱讀的圖書,人均10冊以上,並有開放式的圖書架。
幼兒園的教具、玩具、圖書等要有教育意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桌面玩具要做到經常清洗。
幼兒園應配備消防設施。
(四)有合格的師資。
1、幼兒園根據規模情況應設定園長、教師、保育員、炊事員、醫務保健員、財會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2、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是: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關心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於職守,身體健康。
3、幼兒園園長除具備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並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目前暫時不具備資格的,透過培訓,兩年內必須達到相應的資格。
4、幼兒園的教師除具備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專業)畢業程度,或經教育部門考核合格。
在園教師,目前不具備教師和學歷資格的,三年內要經過培訓全部取得相應資格。
5、幼兒園的保育員除具備幼兒園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以外,還應該具備初中畢業以上學歷水平,並接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未經職業培訓的,兩年內必須接受至少一次的職業培訓。
6、幼兒園的醫務保健員要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200人以上的幼兒園應配有專職或兼職醫生,20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醫士或護士,10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保健員。
7、幼兒園的教師、工作人員與幼兒的配編比例一般為1:7。
幼兒園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定期體檢,並持有健康證明書。不健康者,有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從事幼兒教育管理工作。有傳染病和精神病史,但已經治癒的,必須有主治醫院出具有效證明,方可從事幼教工作。
8、舉辦者應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並按時發放。
(五)應有穩定的辦園經費和生源。
2、應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專案、標準收費,並專款專用。
3、必須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收支分開,帳目清楚。有幼兒膳食(點心)費的,應建立專帳,獨立核算,按成本收取,定期向家長公開帳目。
擴充套件資料:
舉辦者申請籌設民辦幼兒園,應當向縣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發展規劃等。
2、選址報告。主要包括擬籌建園的場地規劃、總平面圖、各層建築設計平面圖;
3、相關證件。個人舉辦的,要提供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學歷證、資格證、個人簡歷等);單位和團體舉辦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或委託書;聯合辦學的要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即為正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舉辦者須重新申報。籌設期內不得招收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