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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擴充套件資料

    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

    塗改、轉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輕重吊銷《暫住證》;

    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並按每留住1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並按每容留1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並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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