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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之舟職讀

    年底企業停產員工買斷是否要開職代會?

    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中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自《勞動合同法》頒佈後,就沒有買斷一說,應該叫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裁減人員作了如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不知道你說的企業停產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上述情形。如果屬於,要開職代會討論。

  • 2 # 漫步人生59466652

       “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禁止的違法行為。從法律的角度實質上是指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企業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行為。

            “買斷工齡”的做法,從企業的角度看,是將富餘的人員分流出去,為企業減員增效,減輕負擔。是現代企業發展的一種趨勢。

           那麼,年底企業停產,應該屬於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就不能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來裁員,而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企業確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要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根據第四十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企業才可單方行使解除權,但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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