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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阿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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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口朝天向太陽
一般業主都不知道選業委會,我住格蘭雲天十三年,從來不知道業委會存在,物業除了來收費,漲價了還有其他一概不通知你,或者編個瞎話,你平時很忙不好意思找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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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易佳物業
主要是表達業主訴求渠道不通暢,如果房產公司從售房開始就塔配微信業主投票系統,讓每個購房者買房的同時關注投票系統系統,再加上社群,物管處要無私的引導,只要有什麼新的方案,決定,有收費專案,都透過系統投票,同時,政府除了要支援業主投票更換物業公司外,還要跟蹤落實情況,同時幾次被業主投票清退的物業公司取消接管小區一年的處罰,哪有管不好小區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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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長禾2019
我們小區業委會,除了分業主公益收入的錢,還不滿意,還在千方百計要攆走物管,好安插他們的親信,獲得更多利益。業委會就給小區業主一年發了一袋10斤重的米。業委會的選舉也不合法,成員暗箱操作,削尖腦袋要當業委會成員,就是為了分錢。所以業主對業委會的成立不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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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獨享一片天地
沒有經歷過業委會以為好大油水,除了條例規定的津貼外一無所有,還得用大量業務時間為大家分憂解難卻得不到理解,自己去幹一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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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澤亞之祖
我們小區小。一共11幢樓,五層或者六層交錯。沒有電梯。
開發商的親戚收物業費,清掃垃圾,開始有兩個保安人員。2007年物業費每戶300,收不齊,保安也沒有了。2008年漲價到500。大家互相議論,誰交誰吃虧。後來都不交物業費了。
小區垃圾成堆,臭氣熊天。
正趕上建立文明衛生城,城管局、街道辦都急!
沒辦法,我發動大家成立業主委員會。
發放紙質投票兼委託協議書:我委託本小區某某某代表我投票,他的意見就代表我的意見。每單元選出業主代表。業主代表手持投票兼委託書,在城管局主持下,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選出5人業主委員會。
並形成決議:跟居委會簽訂協議,
1、由居委會出租所有物業用房,所得租金,用於清掃垃圾、安裝小區大門監控。具體金額、如何操作,業主委員會不過問。(可惜各樓道單元沒人打掃衛生、也沒有監控)
簽訂協議當天,下午就有人打掃衛生。
(可能是居委會跟城管局協商,居委會出錢給城管局,城管局多派一兩個人打掃小區衛生)
取得業主委員會公章後,立即實行第二條。需要維修的房屋得到維修。
這種方式,有很大缺陷。安全監控、小區停車位、車輛在道路兩邊亂停等,有很多不足。
但是在當時建立文明衛生城緊急情況下,這種結果還是相當不錯的,一直繼續延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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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得廣廈123456
又是物業公司又是業委會的,就是強姦業主民意,增加業主經濟負擔。國家收稅,物業賺錢,業委發工資,哪一分錢不是來自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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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鶴城老張
小區要成立業委會需要業主投票而有些業主不參與不配合,其心態不外乎以下幾點:
一,對業委會成立後的作用沒有信心,聽之任之。
二,負面新聞看多了,聽說很多小區的業委會成員都是抱著搞錢的目的進業委會的,所以怕本小區成立業委會以後步人後塵而不參與,放棄投票。
也確實有些懷有私心的人進了業委會後總想著為自己謀利而不惜損害公共利益,直到把小區搞爛然後怪罪於物業最後把物業趕走。
三,怕業委會成立後業委會成員不顧其他業主利益,與無良物業人員狼狽為奸坑害業主而棄權不參與投票。
四,有部分業主確實是忙於工作,無暇顧及業委會的選舉工作,不得已而為之。
五,有部分業主對公益事業漠不關心,選舉業委會班子好像事不關己,所以也就不參與不投票了。
六,不排除籌備組成員或者業委會候選人中有缺乏公信力之人,不受業主待見,業主怕他們掌權後不作為,亂作為,所以也就提不起興趣而不參與投票以示抗議。
七,業主認可前期物業服務工作,擔心業委會成立後瞎指揮(業委會成員不一定都懂得物業管理),不專業者指揮專業者而擾亂本來正常的物業服務工作,故而採取不參與投票的態度以表達牴觸情緒。
其實吧,我認為只要前期物業公司責任心強,服務工作做得好,能得到大多數業主的認可,不成立業委會也不是不可以,既然人家前期物業盡職盡責,那麼,不夠專業的業委會不插手管理還好,如果插手的話反而更糟。
估計這也是某些小區業主不願折騰以至於對選舉業委會不參與投票的理由之一吧。
總之,選舉小區業委會,業主還是積極參與的好,贊成或反對,都可以投上自己的一票,這個是作為業主的權力!業委會選的好,業主之大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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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業委會是什麼組織。業委會實際上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它的組織形式跟“人民代表大會”的形式一樣人代會的常設機構就是常務委員會,業委會的職能是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業主形使業主權利的組織。為什麼很多業主對業委會的選舉或改選不熱情,這裡有很多原因。大多數原因是宣傳不夠,再是原業委會工作消極或沒有按照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和相關法律規定做好工作和宣傳,使得廣大業主不明白自已的權利和義務。實際上業委會的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小區業主的代言人,小區發生的很多相關物業的事情都須經業委會同意和協調的。現在有的小區改選業委會,業主不積極實際上是放棄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