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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項來看,女婿和兒媳並無法定贍養義務,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是否只屬於子女個人而非夫妻共有?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看,如果夫妻雙方能共同繼承遺產是否應規定雙方負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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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是個好問題。

    在回答題主問題之前,先介紹幾種關係

    從有關法律規定上,繼承與贍養是這樣一種關係: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女是父母遺產的第一法定順序繼承人。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沒有贍養義務,角色定位是“協助配偶”。兒媳、女婿沒有公婆、岳父母財產的法定繼承權(代替已故配偶盡孝的,是另外一種情況)。子女的法定繼承所得,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透過遺囑指定由子女個人繼承,繼承所得為子女個人財產(可自行查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條)

    此外,還有一條很重要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

    因此,涉及到父母財產繼承、子女贍養、子女夫妻這三個要素,相互之間是這樣兩種關係:

    從贍養(扶養)角度:子女配偶←→子女→父母。從法定繼承角度:父母財產→子女繼承→子女夫妻共同財產回到題主問題:繼承權利與贍養義務對等麼?

    不要奢望絕對對等——現實中肯定存在不對等的情況。

    這裡僅從“理論狀態”上給出結論:對等。

    1.從贍養上:沒有贍養義務,不意味沒有盡到贍養

    有人說了:法律沒有規定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有贍養義務,所以,不贍養。

    客觀的講,這種混亂思維很可笑——除非你阻止你的配偶去贍養其父母,否則,你是盡到贍養的。

    慎重提醒一下:“沒有規定”,和“規定沒有”,是完全兩個不同概念。建議有這種思維的人好好看看法條,說得是哪個概念?

    所以,只要支援配偶對其父母盡贍養義務,就相當於既履行了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義務、又贍養了配偶父母。

    2.從繼承上:為什麼法定繼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跟上面的邏輯配合上了——法定繼承,是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情況下的繼承方式。

    為什麼沒有寫遺囑、把財產指定給自己個人繼承?是因為對兒媳、女婿還看得過眼——兒媳女婿對自己的孩子不錯、甚至對自己也很好,所以沒有必要“防著”。自己的財產,等子女法定繼承完畢之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從理論的邏輯來講:

    夫妻之間盡到相互扶養義務 = 一方法定繼承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是義務與權利的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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