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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屬於國家強制實施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2、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山東盛雅律師事務所單長浩律師解析: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影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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