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型別: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貨到目的港後透過進口商檢驗後才履行付款責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生於CFR/CIF合同。 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一種,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並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上當,其表現形式為:①名片(騙)主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註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訊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並以中間商自居收取佣金。②變更條款:如變更合同主體條款,詐騙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騙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變更合同運輸條款,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變更支付條款,改信用證支付為託收或匯付;變更檢驗條款,要求改為外方檢驗機構。③不籤書面合同: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並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④利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製造不完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如品質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等,設定陷阱。 3、單證“陷阱” 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據,正是這種特性,設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亂真,在外經貿實踐中,設陷入一般在下列單據中製假較多:一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水單;三是合同;四是匯票、本票;五是提單。還有的偽造全套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相符,使銀行因表面上單證相符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欺詐目的,這是一種出現機率較高的欺詐方式。根據《UCP500》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輸提單、航空運單、承運貨物的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主要的單據,還有中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核銷單等,均是重要單據。詐騙者偽造內容,設定假公司開具假單證,有的甚至透過剪接,塗改偽造信用證等。 這種偽造單證,如外貿公司不能識別往往受騙上當,掉人單證“陷阱”,後悔莫及。 4、運輸“陷阱” 進出口貿易運輸環節的“陷阱”,是最不易讓人識破的,因為海洋運輸和多式聯運環節多、週期長、手續繁雜,所以一些設陷者,大多以中國進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國內急需商品為名勾結信譽不好的小船東或運輸代理商偽造運輸提單騙取國內貨款,而後逃之夭夭。還有的透過倒籤提單和預借提單欺詐、租船合同欺詐、轉航欺詐、船東濫用免責條款欺詐、海上保險欺詐等。他們欺詐的共同特點是具有國際性、複雜性和敏感性。由於運輸環節多,涉及到複雜的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有的公司不請教律師就僥倖決策,或輕信一些信譽不好的運輸代理商,往往受騙上當。 5、結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現在許多不法商人,往往打著市場行情不好,需要時間推銷等幌子,並採用改證手法來拖延結算時間,如L/C出了幾批貨後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後,雖然對方聲稱自願支付延期利息,實質上不法商人等待貨物到港後,如市場不好,即申請拒付。還有的稱可開立信用證,但遲遲不開出,幾經外貿公司催促,才告知“證已開出,可先發貨,此時船期臨近,待收到信用證後又發現多處條款不符,只好改匯付(匯付僅屬商業信用),此時設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匯票,給外貿公司造成錢、貨兩空的損失。 在進口方面:對方則提出要外貿公司開證,以假進口來進行騙匯。 在加工貿易方面:多則採用其他手法來設陷騙取資金。 6、退稅“陷阱” 在進出口業務中,退稅已是設陷的高發環節,設陷者往往抓住退稅率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稅款為誘餌,矇蔽外貿公司,使不少外貿公司上當,還有的提出退稅要快或只要一半稅款,並要求外貿公司先墊付稅款,同時表示單據齊全沒有問題。因為詐騙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稅發票(但是虛開的,手法使人難以識別)、繳款書等,所以使得外貿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範意識。當然退稅陷阱由設陷人設定有配套的機構,如專門的“銷售公司”、專門的“提供增值稅發票的機構”、專門的“人員”,並聯成一片,一環套一環,使人難以識別。 三、識別陷阱的方法 在進出口業務的經營中出現的這些陷阱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詐騙錢財,這些詐騙手段儘管高明,但總會露出一些破綻,能做到天衣無縫的可能性不多,只要我們外貿公司和企業提高警惕性,掌握識別陷阱的方法,完全是可以避免誤入陷阱的,下面筆者從進出口經營的實踐中總結出7種識別方法,供大家借鑑。 1、業務真實性識別 這種識別是進出口業務中最重要的識別。“真實性”稽核就是排除“四自三不見”業務,排除誤入虛假業務陷阱。如何把住真實性呢? 筆者認為:①應具備“五有”,即在出口業務中,有賣主、有買主、有對應產品、有生產產品的工廠、有運輸方;在進口業務中:有賣方、有買方、有產品、有運輸方、有終端使用者;代理進口項下有正本代理進口協議。②在業務操作中,一般具有規範的操作程式和規則,並有銀行參與。此類業務以自營業務為多。③不是同一人(即便是代理業務也不是買方、賣方、運輸方為同一人)。 2、合同識別 在進出口業務中,如在真實性的識別中難以如願,對方几方面串通一氣,互相配合,並多次反覆強調真實性,而外貿公司又想嘗試的情況下,可採取簽訂嚴謹的合同來識別對方,如在合同裡面訂立品質條款、認證條款、價格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支付條款、運輸條款、定出詳盡的規格、要求等。並要求對方具有法人代表或委託書簽字的文書。特別要強調簽約地在本地區。 在進口合同中,強調證明進口商品質量標準、評估條款、保護性條款、檢驗條款、運輸要求等。在出口合同中要訂有嚴格的仲裁條款;規定出口國為解決爭議、糾紛的仲裁地點。注意在進出口中一定要採取簽訂書面合同,因為書面合同具有確定性、告誡性和公開性,並具有證據的作用。有一些欺詐在書面合同中肯定會露出破綻,外貿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可及時識別。 3、資信調查識別 在進出口貿易時選擇交易物件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身份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如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時對正本、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並透過合法途徑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了解、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還有貨物情況/註冊資本/法定地址等。還要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瞭解其開設的基本帳戶和經營活動情況。如生產加工能力、出口許可、原材料供應、貨源等。當事人的資信情況關係到其有無承擔債務責任的能力和有無履約誠意。在資信調查識別時,要對主體資格識別清楚。如對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現,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識別方法還可採取:①銀行查詢;②海外機構查詢;③行業查詢;④進出口商會查詢;⑤有關機構查詢等。 4、高科技識別 高科技主要運用電子技術檢測分析,一是識別欺詐者所偽造的各類重要單據如偽造的單據一般特點是:色澤濃淡不均,細密的線條不完整、不清晰,圖案、花紋、線條變形,粗細不勻,或出現差異,複雜的圖案容易模糊。有些偽造單據儘管也使用一些精密儀器製成,在肉眼上難辨真假,但透過電子技術分析,在細密線條上容易出現圖文不著墨的“漏白",現象。在對水印的鑑別上,偽造單據對著光看時,看不出圖象的層次,真單證水印透視時清晰自然有層次;在紫外線下檢驗偽單證水印發瑩光,真單證水印不發光等。二是在進出口貿易電子網路條件下,能迅速反饋當事人的各種情況和資料,由工商、海關、稅務、外匯、銀行等部門掌握,並進行識別。 5、規避風險識別 運用規避風險手段在進出口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如在金額巨大的成套裝置買賣中、在分批交貨的貿易中,進口商應力爭使用迴圈信用證,用此方法規避風險。一般情況,欺詐者當然會反對使用迴圈信用證,因為這種方式可使最終的付款發生在裝置妥善安裝或各批貨物交完之後因而可保證出口商提供貨物的質量達到信用證的要求。在信用證開立上,不開可轉讓信用證,避免使用自由議付信用證。要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出口商可考慮儘量使用保兌信用證,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為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儘量使用C組貿易術語(如:CFR、CIF、CPT、CIP等),作為進口商應儘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在交易租船訂艙中,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方便旗船船東打交道,同時要注意不租訂老船、舊船,選用適宜於貨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確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另外,要嚴格稽核單證,加強對假冒信用證、“軟條款”信 用證的識別,一旦發現,應提出修改信用證。 6、心理識別 在實際業務中,在設陷人與受騙人之間,也進行著一種心理戰,這就需要我們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能把握住自己的心理活動,並透過自己的心理來識別或引出對方的實際心理。因為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外貿公司的一些業務人員往往存在一種求勝心理、利益驅動心理、只要不動資金就無風險心理、求全心理、名人就是資信心理等等。這些心理,往往為設陷人所掌握並施以各種手段迷惑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並牽住心理走。那麼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要知道自己的心理,也要了解對方的心理,做到“知己知彼”設陷人心理一般為不露破綻、製造懸念、表白自己、張冠李戴、移花結木、偽造自己等心理。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在進行識別時可提出,是否可以反擔保,以試探對方,如對方提出不同意見則可以反測對方,如遇對方要求改信用證條款或合同條款,如改付款條件、改合同主體、改運輸人、改主要條款等,外貿公司要及時回覆,表明自己的意見,堅持不改,並說明不能改的理由。這樣可察顏觀色看對方的反應,這叫心理相持; 如對方堅持要改,或提出如不改就要如何如何之類的語言,則應採取相關措施以防不測,因為這種態度已經告訴我們,對方是強行逼外貿公司就範,所以外貿公司則一方面要堅持,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規爭取主動以防範陷阱,這叫心理延遲。透過心理相持與心理延遲識別一般情況下,設陷者會迫不及待露出馬腳。 7、法律識別 為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進出口法律法規,因此,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對進出口業務的運作進行規範和鑑別,能起到積極有效的防範作用。在出口業務中,運用《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產品質量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進行比照識別,分析本筆出口業務的不規範之處和風險大小,最後決策運作與否。在進口業務中,運用《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稽核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進行比照識別,嚴防“四自三不見",業務,防止以進口業務之名,行騙匯之實。在進出口代理業務中,要嚴格對照《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規範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干規定》、《外匯管理條例》、《民法·關於代理部分》等法律法規進行鑑別,透過上述法律在實踐中的運用和程式規範,可進一步識別對方隱藏的欺詐手段,發現破綻,使外貿公司警覺並採取相關措施防範於未然。 在進出口經營實踐中,任何利益的獲得必須經過企業的辛勤勞動和有序競爭只要我們善於學習,勤于思考、勇於實踐、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和其他有效手段就能有效地識別陷阱,防範風險。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型別: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貨到目的港後透過進口商檢驗後才履行付款責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生於CFR/CIF合同。 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一種,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並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上當,其表現形式為:①名片(騙)主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註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訊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並以中間商自居收取佣金。②變更條款:如變更合同主體條款,詐騙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騙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變更合同運輸條款,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變更支付條款,改信用證支付為託收或匯付;變更檢驗條款,要求改為外方檢驗機構。③不籤書面合同: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並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④利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製造不完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如品質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等,設定陷阱。 3、單證“陷阱” 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據,正是這種特性,設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亂真,在外經貿實踐中,設陷入一般在下列單據中製假較多:一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水單;三是合同;四是匯票、本票;五是提單。還有的偽造全套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相符,使銀行因表面上單證相符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欺詐目的,這是一種出現機率較高的欺詐方式。根據《UCP500》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輸提單、航空運單、承運貨物的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主要的單據,還有中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核銷單等,均是重要單據。詐騙者偽造內容,設定假公司開具假單證,有的甚至透過剪接,塗改偽造信用證等。 這種偽造單證,如外貿公司不能識別往往受騙上當,掉人單證“陷阱”,後悔莫及。 4、運輸“陷阱” 進出口貿易運輸環節的“陷阱”,是最不易讓人識破的,因為海洋運輸和多式聯運環節多、週期長、手續繁雜,所以一些設陷者,大多以中國進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國內急需商品為名勾結信譽不好的小船東或運輸代理商偽造運輸提單騙取國內貨款,而後逃之夭夭。還有的透過倒籤提單和預借提單欺詐、租船合同欺詐、轉航欺詐、船東濫用免責條款欺詐、海上保險欺詐等。他們欺詐的共同特點是具有國際性、複雜性和敏感性。由於運輸環節多,涉及到複雜的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有的公司不請教律師就僥倖決策,或輕信一些信譽不好的運輸代理商,往往受騙上當。 5、結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現在許多不法商人,往往打著市場行情不好,需要時間推銷等幌子,並採用改證手法來拖延結算時間,如L/C出了幾批貨後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後,雖然對方聲稱自願支付延期利息,實質上不法商人等待貨物到港後,如市場不好,即申請拒付。還有的稱可開立信用證,但遲遲不開出,幾經外貿公司催促,才告知“證已開出,可先發貨,此時船期臨近,待收到信用證後又發現多處條款不符,只好改匯付(匯付僅屬商業信用),此時設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匯票,給外貿公司造成錢、貨兩空的損失。 在進口方面:對方則提出要外貿公司開證,以假進口來進行騙匯。 在加工貿易方面:多則採用其他手法來設陷騙取資金。 6、退稅“陷阱” 在進出口業務中,退稅已是設陷的高發環節,設陷者往往抓住退稅率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稅款為誘餌,矇蔽外貿公司,使不少外貿公司上當,還有的提出退稅要快或只要一半稅款,並要求外貿公司先墊付稅款,同時表示單據齊全沒有問題。因為詐騙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稅發票(但是虛開的,手法使人難以識別)、繳款書等,所以使得外貿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範意識。當然退稅陷阱由設陷人設定有配套的機構,如專門的“銷售公司”、專門的“提供增值稅發票的機構”、專門的“人員”,並聯成一片,一環套一環,使人難以識別。 三、識別陷阱的方法 在進出口業務的經營中出現的這些陷阱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詐騙錢財,這些詐騙手段儘管高明,但總會露出一些破綻,能做到天衣無縫的可能性不多,只要我們外貿公司和企業提高警惕性,掌握識別陷阱的方法,完全是可以避免誤入陷阱的,下面筆者從進出口經營的實踐中總結出7種識別方法,供大家借鑑。 1、業務真實性識別 這種識別是進出口業務中最重要的識別。“真實性”稽核就是排除“四自三不見”業務,排除誤入虛假業務陷阱。如何把住真實性呢? 筆者認為:①應具備“五有”,即在出口業務中,有賣主、有買主、有對應產品、有生產產品的工廠、有運輸方;在進口業務中:有賣方、有買方、有產品、有運輸方、有終端使用者;代理進口項下有正本代理進口協議。②在業務操作中,一般具有規範的操作程式和規則,並有銀行參與。此類業務以自營業務為多。③不是同一人(即便是代理業務也不是買方、賣方、運輸方為同一人)。 2、合同識別 在進出口業務中,如在真實性的識別中難以如願,對方几方面串通一氣,互相配合,並多次反覆強調真實性,而外貿公司又想嘗試的情況下,可採取簽訂嚴謹的合同來識別對方,如在合同裡面訂立品質條款、認證條款、價格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支付條款、運輸條款、定出詳盡的規格、要求等。並要求對方具有法人代表或委託書簽字的文書。特別要強調簽約地在本地區。 在進口合同中,強調證明進口商品質量標準、評估條款、保護性條款、檢驗條款、運輸要求等。在出口合同中要訂有嚴格的仲裁條款;規定出口國為解決爭議、糾紛的仲裁地點。注意在進出口中一定要採取簽訂書面合同,因為書面合同具有確定性、告誡性和公開性,並具有證據的作用。有一些欺詐在書面合同中肯定會露出破綻,外貿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可及時識別。 3、資信調查識別 在進出口貿易時選擇交易物件非常重要,一定要慎重考察對方身份的真實性,查清對方的資信情況。如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時對正本、副本的真實性進行驗證,並透過合法途徑到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了解、核實其經營活動情況和現在是否仍在合法地進行經營活動。還有貨物情況/註冊資本/法定地址等。還要考察對方資產信用的真實性和履約能力,瞭解其開設的基本帳戶和經營活動情況。如生產加工能力、出口許可、原材料供應、貨源等。當事人的資信情況關係到其有無承擔債務責任的能力和有無履約誠意。在資信調查識別時,要對主體資格識別清楚。如對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現,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身份出.現、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識別方法還可採取:①銀行查詢;②海外機構查詢;③行業查詢;④進出口商會查詢;⑤有關機構查詢等。 4、高科技識別 高科技主要運用電子技術檢測分析,一是識別欺詐者所偽造的各類重要單據如偽造的單據一般特點是:色澤濃淡不均,細密的線條不完整、不清晰,圖案、花紋、線條變形,粗細不勻,或出現差異,複雜的圖案容易模糊。有些偽造單據儘管也使用一些精密儀器製成,在肉眼上難辨真假,但透過電子技術分析,在細密線條上容易出現圖文不著墨的“漏白",現象。在對水印的鑑別上,偽造單據對著光看時,看不出圖象的層次,真單證水印透視時清晰自然有層次;在紫外線下檢驗偽單證水印發瑩光,真單證水印不發光等。二是在進出口貿易電子網路條件下,能迅速反饋當事人的各種情況和資料,由工商、海關、稅務、外匯、銀行等部門掌握,並進行識別。 5、規避風險識別 運用規避風險手段在進出口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如在金額巨大的成套裝置買賣中、在分批交貨的貿易中,進口商應力爭使用迴圈信用證,用此方法規避風險。一般情況,欺詐者當然會反對使用迴圈信用證,因為這種方式可使最終的付款發生在裝置妥善安裝或各批貨物交完之後因而可保證出口商提供貨物的質量達到信用證的要求。在信用證開立上,不開可轉讓信用證,避免使用自由議付信用證。要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出口商可考慮儘量使用保兌信用證,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為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儘量使用C組貿易術語(如:CFR、CIF、CPT、CIP等),作為進口商應儘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在交易租船訂艙中,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方便旗船船東打交道,同時要注意不租訂老船、舊船,選用適宜於貨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確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另外,要嚴格稽核單證,加強對假冒信用證、“軟條款”信 用證的識別,一旦發現,應提出修改信用證。 6、心理識別 在實際業務中,在設陷人與受騙人之間,也進行著一種心理戰,這就需要我們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能把握住自己的心理活動,並透過自己的心理來識別或引出對方的實際心理。因為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外貿公司的一些業務人員往往存在一種求勝心理、利益驅動心理、只要不動資金就無風險心理、求全心理、名人就是資信心理等等。這些心理,往往為設陷人所掌握並施以各種手段迷惑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並牽住心理走。那麼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要知道自己的心理,也要了解對方的心理,做到“知己知彼”設陷人心理一般為不露破綻、製造懸念、表白自己、張冠李戴、移花結木、偽造自己等心理。外貿公司的業務人員在進行識別時可提出,是否可以反擔保,以試探對方,如對方提出不同意見則可以反測對方,如遇對方要求改信用證條款或合同條款,如改付款條件、改合同主體、改運輸人、改主要條款等,外貿公司要及時回覆,表明自己的意見,堅持不改,並說明不能改的理由。這樣可察顏觀色看對方的反應,這叫心理相持; 如對方堅持要改,或提出如不改就要如何如何之類的語言,則應採取相關措施以防不測,因為這種態度已經告訴我們,對方是強行逼外貿公司就範,所以外貿公司則一方面要堅持,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規爭取主動以防範陷阱,這叫心理延遲。透過心理相持與心理延遲識別一般情況下,設陷者會迫不及待露出馬腳。 7、法律識別 為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進出口法律法規,因此,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對進出口業務的運作進行規範和鑑別,能起到積極有效的防範作用。在出口業務中,運用《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產品質量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商品檢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進行比照識別,分析本筆出口業務的不規範之處和風險大小,最後決策運作與否。在進口業務中,運用《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稽核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進行比照識別,嚴防“四自三不見",業務,防止以進口業務之名,行騙匯之實。在進出口代理業務中,要嚴格對照《關於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規範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干規定》、《外匯管理條例》、《民法·關於代理部分》等法律法規進行鑑別,透過上述法律在實踐中的運用和程式規範,可進一步識別對方隱藏的欺詐手段,發現破綻,使外貿公司警覺並採取相關措施防範於未然。 在進出口經營實踐中,任何利益的獲得必須經過企業的辛勤勞動和有序競爭只要我們善於學習,勤于思考、勇於實踐、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和其他有效手段就能有效地識別陷阱,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