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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霸王木易

    鐵路行包快運專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保證鐵路行包快運專列(以下簡稱行包專列)安全、有序、高效開行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包專列是指按照旅客列車運輸方式組織,使用專用貨車編組,利用行包基地和客、貨運站場、裝置、整列裝載包裹等小件貨物的列車。第三條 行包專列分為跨鐵路局和局管內的行包專列。第四條 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快運)負責所屬行包專列的日常經營、業務及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鐵路局負責鐵路運輸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第五條 中鐵快運和鐵路局要高度重視行包專列的管理工作,加強領導,明確管理機構、人員和職責,落實安全責任,確保運輸安全。 第二章 運輸管理 第六條 開行行包專列應滿足下列條件:1.具備穩定、可靠的貨源,運量可達整列開行;2.固定開行日期、執行時刻和作業站;3.固定編組數量,始發和沿途甩掛作業後列車編組不少於18輛;最大編組數量、牽引重量按有關規定辦理;4.必要數量的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有關要求;5.各作業站、貨場、行包基地滿足行包專列作業和安全要求;6.車輛整備基地及列檢所滿足車輛整備及技檢作業要求。第七條 中鐵快運提出行包專列開行建議方案,內容包括:1.行包專列發到站、編組內容、計劃開行日期和執行時刻;2.各作業站場和行包基地的基本情況;3.車輛自重、載重、容積和構造速度等技術指標;4.沿途甩掛車及裝卸作業方案;5.各裝卸作業場所和裝卸作業所在車站的貨運安全檢測和計量裝置情況;6.運輸市場分析,包括吸引區域、貨源情況、預計運量和開行效益等;7.其他有關材料。第八條 行包專列開行建議方案,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商相關鐵路局後報鐵道部批准;鐵路局管內的,由中鐵快運商鐵路局確定。第九條 鐵路局和中鐵快運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開行行包專列。鐵路局要積極支援中鐵快運做好行包專列的開行工作,併為行包專列的安全管理、運輸組織、貨運組織、裝卸車作業和裝置檢修等提供必要條件。第十條 變更行包專列開行方案須說明變更內容理由。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商相關鐵路局後報鐵道部批准;鐵路局管內的,由中鐵快運商鐵路局確定。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裝置故障、貨物裝載等原因需臨時甩掛車輛或停運的,跨局的,由相關鐵路局向鐵道部運輸局排程部請示;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因貨源組織、市場變化、商務問題等原因需甩掛車輛或停運的,跨局的,由中鐵快運向鐵道部運輸局運營部請示;鐵路局管內的,由中鐵快運商鐵路局確定。第十二條 遇春運、重點運輸和自然災害等情況,鐵道部可決定暫停開行行包專列,鐵路局可決定暫停開行鐵路局管內行包專列。第十三條 行包專列應以點到點直達運輸為主,儘量減少途中甩掛作業。第十四條 行包專列的裝卸車作業應優先安排在行包基地,行包基地應符合相關規定。行包基地能力不足時,安排在其他場所。中鐵快運應加強行包基地建設和管理。第十五條 行包基地和行包專列應統一業務標識、統一作業標準、統一作業流程、統一服務標準。第十六條 行包專列運輸的貨物必須適宜裝入棚車,品名、包裝、重量,外形尺寸和理化性質要符合鐵路運輸有關規章規定。單件重量不得超過500kg,以托盤形式包裝的飲料,藥品、化妝品,顯象管等集裝化貨物的單件重量不得超過1000kg;不得裝載危險品、理化性明以及國家和鐵道部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第十七條 行包專列裝載不得超過車輛標記載重或鐵道部規定的重量,嚴禁超載、偏載、偏重、集重、堵塞車門,貨物距車門不得少於100mm。P65型貨車的貨物裝載重量不得超過40噸。第十八條 行包專列的裝卸車作業組織由中鐵快運負責。中鐵快運應按規定組織裝卸車,履行監裝卸職責,進行貨物安全檢查,制定安全、合理的裝車方案,保證貨物裝載符合安全規定,保證貨物及裝卸車安全;同時,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裝置、提高裝卸作業效率。第十九條 行包專列裝車前,監裝單位要向承租人收取“物品清單”(《鐵路貨物運輸規程》格式三)保留180日。第二十條 行包專列實行包租經營時,承租人應遵守鐵路規定,服從鐵路管理。中鐵快運應與承租人簽訂包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和違約處罰等。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委託鐵路部門裝卸車的,應簽訂委託裝卸車協議,支付裝卸費用。承租人自裝卸的,應按鐵路規定進行裝卸車作業,服從鐵路監裝卸工作人員的指揮;鐵路部門應為其裝卸車作業提供方便條件。第二十二條 中鐵快運可在行包專列貨物裝卸車作業站設營業部,負責承運制票、監裝卸等業務管理工作。營業部所需的辦公場所,由中鐵快運與鐵路局協議解決,人員使用按《關於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重組後勞動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鐵勞衛函[2005]817號)執行。第二十三條 行包專列相關服務費用,由鐵道部按照規定的專案(含行包專列作業場所使用)和標準向鐵路局統一清算,鐵路局不得向中鐵快運另行收費。鐵路局、中鐵快運不得違規收取費用,違者嚴格按有關規定查處。第二十四條 行包專列運費由中鐵快運使用包裹票核收。 第三章 運輸組織 第二十五條 行包專列牽引重量和最高執行速度根據機車、車輛和線路等技術條件確定。第二十六條 鐵路各級排程部門應加強行包專列執行組織,指定專人掌握行包專列執行狀況,堅持按圖行車。遇列車晚點、會讓等執行調整時,按照鐵道部《鐵路運輸排程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車站接發列車時,行包專列按貨物列車辦理。第二十七條 鐵道部按行包專列正晚點等情況考核鐵路局,鐵路局應制定正晚點得等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確保行包專列執行正點。第二十八條 中鐵快運排程部門應設專人掌握行包專列運輸組織情況,鐵路局排程部門應予支援配合,並及時向中鐵快運反饋有關執行資訊。第二十九條 鐵路局應按行包專列開行方案做好各項工作,合理確定機車擔當、車輛整備檢修、車輛甩掛和調車作業等方案,及時安排取送車底,保證車底檢修、整備和裝卸作業時間。始發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到站、輛數及編組順序組織行包專列,沿途作業站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和數量加掛或甩下車輛。第三十條 行波專列在事發和中到站技術作業時間有關規定辦理。在途中作業站,無調技檢作業15分鐘,有調技檢作業25分鐘,換掛機車15分鐘,機車乘務員換班10分鐘,在同一車站進行兩項及以上作業時,以最長的作業時間為標準。第三十一條 行包專列原則上不準途中保留、合併執行。遇特殊情況需途中保留或合併執行時,須經鐵道部排程部門批准,並以排程命令下達。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封鎖開通後,首列允許放行行包專列。第三十三條 行包專列中不得編掛非行包專列專用的車輛。趨需編掛時,跨局行包專列須報鐵道部批准,鐵路局管內行包專列由鐵路局商中鐵快運確定;編掛車輛必須符合行包專列專用車輛的技術條件要求。第三十四條 行包專列車輛採用固定配屬管理,調整車輛配屬管理需經鐵道部批准。中鐵快運及配屬管理段要加強車輛動態管理,遵守鐵路車輛有關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行包專列安全。第三十五條 行包專列車輛的運用執行《鐵路貨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行包專列車輛為專用車輛,未經鐵道部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未經車輛部門技術檢查、技術狀況不良及定檢過期車輛不得編入行包專列。第三十六條 行包專列始發裝車前或終到的車輛必須在專用整備線進行整備作業,整備時間不少於4小時,整備質量要符合《鐵路行包快運貨車車輛管理辦法》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行包專列車輛發生故障,要及時搶修,儘量實行不摘車修;甩下的車輛處理完畢,原則上原列編掛,不能原列編掛的,須編掛原方向、同車次列車。第三十八條 各鐵路局發現失散的行包專列車輛時,重車要及時掛運到站,空車掛運到車輛配屬管理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鐵快運應制訂行包專列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強化職工培訓,實行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承租人的宣傳、教育和管理,規範行為,依法經營;愛護車輛,裝卸時不得損壞車輛;建立健全安全考核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確保行包專列運輸安全。第四十條 中鐵快運要強化貨物安全檢查工作,配齊貨物安全檢查和安全計量檢測設施裝置,建立相關工作臺賬,並保留90日。安全設施裝置不足的,要對貨物隨機抽檢,抽檢率不得低於10%。第四十一條 中鐵快運必須與承租人簽訂相關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和違約責任追究等。第四十二條 行包專列由承租人自裝卸時,中鐵快運應與其簽訂裝卸車安全協議,並不低於“三車一人”的標準配足監裝卸人員。監裝卸人員須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貨物檢查,嚴格按裝車方案組織裝車,對裝卸車作業實施全過程監控,並填記監裝卸工作登記簿,按車次裝訂成冊,保留90日。第四十三條 發站發現車輛偏載或超載,應通知監裝人員責成承租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全換裝或減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全的,車站可先甩車後請令,並書面通知監裝單位。第四十四條 行包專列執行途中因車輛超載、偏載、偏重等貨物裝載原因需要甩車時,甩車的車站應詳細記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中鐵快運和發、到站,並會同中鐵快運人員進行換裝整理。換裝整理費用由中鐵快運承擔。第四十五條 中鐵快運和鐵路局要按照鐵路貨車超偏載檢測裝置運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行包專列裝載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四十六條 在行包專列運輸過程中發現禁運品、危險品時,由鐵路公安部門依法查處。中鐵快運和鐵路局應立即報告鐵道部,情節嚴重或危及行車安全,應立即甩車,並可越級上報。第四十七條 行包專列作業場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由公安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管理。第四十八條 鐵路局要建立制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依法加強對屬地行包專列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書面通知中鐵快運組織整改,必要時報告鐵道部。第四十九條 行包專列發生行車事故時,定性為貨物列車事故,並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處理。需中鐵快運參加事故調查的,事故發生局要及時通知中鐵快運,中鐵快運應派員參加。第五十條 行包專列發生貨物事故時,由中鐵快運負責調查處理。 第五章 資訊管理 第五十一條 監裝單位將包裹票運輸報單聯和物品清單裝入貨運票據封套(《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格式二),交裝車站傳遞至列車發站。貨運票據封套的貨物實際重量須與包裹票一致,運單號碼填記包裹票號碼,貨物品名填記“包裹”,收貨人填記承租單位名稱,記事欄填記“車次/日期”。第五十二條 行包專列發站根據貨運票據封套填制“列車編組順序表”(含運統1乙,以下簡稱運統1,下同)。其中載重欄填寫車輛貨物實際重量,監裝單位未提供實際重量時填記車輛標記載重。第五十三條 沿途甩掛車站必須規定重新編制本站的“運統1”。第五十四條 始發、終到、甩掛站和分界站要做好確報的填制、傳送、接收等工作。第五十五條 貨運票據封套及列車編組順序表由車站交機車乘務員傳遞,更換機車時由機車乘務員交車站助理值班員,再由車站助理值班員交接續機車乘務員。第五十六條 中鐵快運應指定專人負責行包專列的統計工作,運量及收入情況按月報鐵道部運輸局。中鐵快運應將行包專列精密統計有關資訊按規定時間及格式提供給鐵路局統計部門。十八點統計資料按鐵道部有關規定統計上報。第五十七條 中鐵快運應建立健全滿足行包專列作業、管理需求的資訊系統,並確保資訊準確和傳輸通道暢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五十九條 中鐵快運和鐵路局應依據本規定製定管理細則,並報部備案。第六十條 前發文電與本文相牴觸的,以本文為準。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06年4月1日起實行。前發《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鐵運[1999]17號)、《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鐵運[1999]1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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