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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珅坤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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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zuser244993902
吳秀波一直是我比較喜歡的演員之一。幽默正直。這次的事肯定是有人背後想整他,吳秀波是被冤枉的。
好了,我的話說完了,去哪裡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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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逸仙009
提問者與瓜兒們都去翻一下,前兩天有人推送的這兩罪定罪要件內容。別起哄了,法律推定犯罪是有嚴格規定,這就如同臆想和手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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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青山碧水15138820891
咋能扯到重婚罪!沒文化多可怕!標準的賣淫嫖娼!小姐敲詐勒索!而且是全家齊上陣!真是好女不要多!一個頂百個!生個女兒大腿一劈!兩個老的全世界旅遊!咋沒把兩個老的弄到太空去轉轉!臉皮薄限制了我的想象力!兩個老的真是中華五千年唯一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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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大容小
這女的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她1賣肉的價格沒有在物價局備案!2肉價嚴重超過正常肉價的上萬倍!3恐嚇威脅老顧客!4肉早已不鮮 以次充好欺騙顧客!5最重要的她是無證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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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塵飛揚007
出軌是不是重婚?出軌到什麼程度算重婚?還是一出軌就是重婚?一夜情算不算出軌?一夜情難道也算另一種形式的重婚?婚外情入不入刑法?怎麼入刑法?以什麼去定性?法律存在的核心原則是什麼?是懲戒!以什麼為基礎的懲戒?以傷害為基礎的懲戒!人身傷害。精神傷害。經濟物質損害。那它有沒有尺度?是不是隻要有錯,有罪,有損害,就都要動用刑法?這裡的錯與罪怎麼去鑑定?刑法要不要包攬一切錯失罪過?刑法的運用有沒有起點?除了量刑道德譴責算不算懲罰?付出代價算不算受過?這個案例分析中男主是錯還是罪?女主是錯還是罪?怎麼去甄別,定性?對他們二人的口誅筆伐算什麼?男主前程盡毀算不算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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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風中CD
重婚罪不是很確定,如果從事實婚姻可以確定的話(比如同居七年,相互之間以夫妻稱謂,以不熟悉的人來看就是在夫妻一塊生活等等以前都是可以作為事實婚姻的證據的)來說,那麼當然是重婚了,但是現在據說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已經取消了,完全以民政部頒證來認定,那麼從現在大聯網大資料的時代來看,實際上是很難再有重婚罪了。
敲詐勒索罪就有點不明白了,一般理解是指一方以威脅對方為手段獲取屬於對方的但不想給予另一方的利益。這裡後半句應該是沒問題的,不管是3100萬也好30萬也好還是10億也好,都是有一筆金額不小的財產歸屬的轉移已經發生且認可的了。
有疑惑的地方是在威脅,這一行為是怎麼認定的。照一般理解應是一方讓對方認為他自己的權益有損害的可能,就是威脅了。但如果雙方其實都在說的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權益呢?或者說他們在說的權益本來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甚至直接就是違法的事呢?這算不算威脅呢?如果威脅本來就不存在,那有哪裡來的敲詐勒索呢?
舉個反例:現在是小陳對老吳說,你給錢吧,不給錢我就向大眾披露你養小三。
這裡小陳要老吳提供他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一定金額的財產權,用的手段是揭露真相損害老吳欺騙大眾所營造的暖男形象。我就不知道揭露真相算不算是威脅。
那麼如果反過來,老吳對小陳說,你陪我睡吧,不陪我睡,我就不離婚不給你錢養你了。
這裡老吳要小陳提供她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性交權,用的手段是不提供小陳想要收受的錢財。我就不知道如果老吳不離婚不提供錢財給小陳算不算脅迫呢,要算的話老吳可就要犯強姦罪了。
但我想不算,因為小陳要老吳離婚和自己結婚以及拿老吳錢財的權益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如果小陳以此告老吳強姦是不可能會被立案的。
但事實是雖然老吳決不會因為要以不給小陳愛情或錢財(已經沒有區別,無所謂了)來達到讓小陳與自己性交的目的而被告強姦罪,小陳卻已經因為要以揭露老吳真相來讓老吳拿錢給自己而以敲詐勒索罪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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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夢星魂41
吳秀波先渣不對但後面做的好!!!強烈支援!!!早就該一分不給陳婊子小三及其團隊全家畜生!!!陳婊子全家骨幹母女團伙比馬蓉婊子小三母女可惡歹毒10萬倍!!!吳給陳婊子小三的比王舔狗給他所有賤奴的總和還高几倍!!!幾千萬大別墅幾千萬勞斯萊斯,幾千萬名錶名包!!!全家全世界高檔旅遊7星級帆船酒店!!私人泳池派對!!全家揮金如土!紙醉金迷!!不勞而獲!幾套豪公寓!!!還有敲詐勒索3100多萬還不夠還要敲詐勒索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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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時代的聲音
那是司法部門的事!我想說的是:包小三性質比嫖娼對社會危害性更大,被包養的所謂小三大多是良家女孩,很多還是涉世未深的天真善良的傻白甜,被這些有婦之夫誘姦,強姦,被小三的不少,雖然你有錢,但她們不是肉,不是性奴,請不要用買賣來傷害她們,所以,涉嫌犯罪的要堅決打擊,該封殺的絕對不能手軟,為了我們的孩子及未來,必須行動起來,不要再麻木不仁了!包小三絕對不合法,要堅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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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恰恰無心用
法律條文誰都可以查到,而且規定的很清楚,吳秀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婚罪要件,既沒有與女方結婚,也沒有發展成夫妻關係(這個無法取證)並不構成重婚罪。而且重婚罪是不告不理。女方的敲詐勒索罪十有八九是確鑿的,第一,她的確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並獲益,第二,吳手裡肯定掌握了有力證據,比如和她簽訂協議,付了分手費,在此之後她每一次要錢都是敲詐勒索。這個過程中的會話記錄轉賬記錄消費記錄等等都是證據。第三,警方和檢察院已經介入調查。
回覆列表
個人認為這是一個炒作行為,事件本身達不到法律層面,充其量是道德輿論層面的事情,本來是你情我願的事,卻被放大到法律層面進行大肆炒作。就如同之前王寶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