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理解,個人資料在網際網路中,是一定具備可傳遞性的!傳遞性的存在,是資料數字化的必然特徵。未來在大資料系統中,對資料跟蹤和資料元資料的設計更加合理,最終將實現由資料所有權者來決定自身資料是否傳播,是否願意承擔將資料絕對加密並且不傳播得代價,因為資料在網際網路的應用中存在,是必然有第三方來承擔資料的收整合本,儲存成本和保護資料不傳播的成本存在,所以每個資料所有權者,是否願意承擔代價絕對加密自己資料來阻止傳播?可能有的人會問,我的資料為什麼我還需要向別人付費,是由於,你的資料出現在軟體應用中,必然出現在不同軟體應用中!而軟體應用的開發者,絕對不是資料所有權者!軟體開發商是追求經濟利益而存在的!
如果把資料比喻成做好的食物,那麼軟體開發商就是食物加工的廚房,現在大資料指的資料,指的是數字化或資訊化加工後的資料,而不是單純的大腦意識流資料!所以資料和軟體開發商之間,有不可分割的關係,網際網路的資料,更是由軟體商租憑或者購買運營的伺服器或者雲服務上執行,進行資料儲存工作的。
個人必須理解到,數字化資料和軟體運營商是不可分割的關係,意識到這點後,隨著大資料技術的不斷髮展,一定可以實現資料的絕對加密和“禁止傳遞”,但是對於資料所有者來說,就必須對開發商支付費用或者和開發商協商自身資料資產的管理問題。
另外一個方面,不可忽略的是資料資產是可以產生經濟價值的!由誰來產生價值,產生的價值是否透明化,產生的價值分配上,才是重點!如果個人的資料資產可以讓個人和軟體開發商共同獲利,協商好獲利分配的細節,然後由個人產生資料,開發商將資料變為資料資產,運營資料資產方將資料實現價值轉換,再合理分配資料價值!從而達到資料保護和資料價值管理。
首先需要理解,個人資料在網際網路中,是一定具備可傳遞性的!傳遞性的存在,是資料數字化的必然特徵。未來在大資料系統中,對資料跟蹤和資料元資料的設計更加合理,最終將實現由資料所有權者來決定自身資料是否傳播,是否願意承擔將資料絕對加密並且不傳播得代價,因為資料在網際網路的應用中存在,是必然有第三方來承擔資料的收整合本,儲存成本和保護資料不傳播的成本存在,所以每個資料所有權者,是否願意承擔代價絕對加密自己資料來阻止傳播?可能有的人會問,我的資料為什麼我還需要向別人付費,是由於,你的資料出現在軟體應用中,必然出現在不同軟體應用中!而軟體應用的開發者,絕對不是資料所有權者!軟體開發商是追求經濟利益而存在的!
如果把資料比喻成做好的食物,那麼軟體開發商就是食物加工的廚房,現在大資料指的資料,指的是數字化或資訊化加工後的資料,而不是單純的大腦意識流資料!所以資料和軟體開發商之間,有不可分割的關係,網際網路的資料,更是由軟體商租憑或者購買運營的伺服器或者雲服務上執行,進行資料儲存工作的。
個人必須理解到,數字化資料和軟體運營商是不可分割的關係,意識到這點後,隨著大資料技術的不斷髮展,一定可以實現資料的絕對加密和“禁止傳遞”,但是對於資料所有者來說,就必須對開發商支付費用或者和開發商協商自身資料資產的管理問題。
另外一個方面,不可忽略的是資料資產是可以產生經濟價值的!由誰來產生價值,產生的價值是否透明化,產生的價值分配上,才是重點!如果個人的資料資產可以讓個人和軟體開發商共同獲利,協商好獲利分配的細節,然後由個人產生資料,開發商將資料變為資料資產,運營資料資產方將資料實現價值轉換,再合理分配資料價值!從而達到資料保護和資料價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