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線。 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佈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裝置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裝置的接地幹線環路。 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 10Ω,並應和電氣裝置接地裝置及所有進人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 1.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5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A/∏)大於或等於5m的情況,環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A/∏)小於5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水平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 當補加水平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lr=5-√(A/∏)(3.2.4-1) 式中lr—補加水平接地體的長度(m); A—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m2)。 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3.2.4-2) 式中lv—補加垂直接地體的長度(m)。 2.當土壤電阻率ρ為500Ω·m至30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 注:按本款方法敷設接地體時,可不計及衝擊接地電阻值。 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 2.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杆、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線。 八、在電源引人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2.5條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5rn。 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第二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揩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範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簷和簷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相互連線。 第3.3.2條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範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並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第3.3.3條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佈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當僅利用建築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18m。 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裝置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並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I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 Se2≥0.3KcRI(3.3.4) 式中Se2—地中距離(rn); KC—分流係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3.3.5條利用建築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範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
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線。 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佈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裝置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裝置的接地幹線環路。 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 10Ω,並應和電氣裝置接地裝置及所有進人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 1.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5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A/∏)大於或等於5m的情況,環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A/∏)小於5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水平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 當補加水平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lr=5-√(A/∏)(3.2.4-1) 式中lr—補加水平接地體的長度(m); A—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m2)。 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3.2.4-2) 式中lv—補加垂直接地體的長度(m)。 2.當土壤電阻率ρ為500Ω·m至30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 注:按本款方法敷設接地體時,可不計及衝擊接地電阻值。 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 2.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杆、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線。 八、在電源引人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2.5條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5rn。 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第二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揩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範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簷和簷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相互連線。 第3.3.2條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範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並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第3.3.3條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佈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當僅利用建築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18m。 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裝置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並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I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 Se2≥0.3KcRI(3.3.4) 式中Se2—地中距離(rn); KC—分流係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3.3.5條利用建築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範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