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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春風HR

    對於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情況,就不存在被單位辭退這一說了,因為屬於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剩下了只不過是雙方確定一個離職時間罷了,你所說的辭退,也不能稱之為辭退,只不過單位讓你提前離職了而已。

    正式員工提出離職之後有30天的交接期,但這並不代表一定要做滿30天才能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之間進行協商溝通離職時間,也可以在勞動者在完成交接後提前離職。

    這是因為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如果找好了交接人,工作也順利交接,對於一個離職的人,是希望他能夠早點走的,因為大家都知道,對於一個要離職的人來說,此時已經身在曹營心在漢了,強行留在公司,可能會對現有員工造成不好的影響。

    因此,提出離職後,就沒有被單位辭退這一說,只有單位在30天的交接期內讓員工提前離職的說法。

    但員工為什麼會有提出離職後,又被辭退的想法呢,我認為是有兩方面的原因。

    員工本來是主動辭職的,但是突然公司提前讓他離職,一想到這是被動離職了,以為就可以有經濟補償金的賠償了,想在離職前能夠獲取一筆補償金也是好事。

    但是請注意想要經濟補償金,一定不要主動提離職。

    2、並不是真想離職,而是想透過離職謀求福利。

    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員工並不想離職,只是想透過離職為自己謀取一些福利,比如升職加薪之類的,但是沒想到提出離職後,公司卻當真了,讓員工趕緊走,員工此時就有些猝不及防了。

    所以,作為員工來說,想要需求還是直接提出來,不要試探公司,這樣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 2 # 無良HR

    不要被你的刻板印象所迷惑,用人單位此舉完全合理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遞交書面申請。但是請注意,這只是對勞動者的約束,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接到辭職報告後一定得留用勞動者30天。

    所以呢,這是勞動者的義務,同時是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是必須履行的,但是權利卻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

    再說了,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單位讓他提前離職,本來就是求仁得仁,求離職得離職的時候,怎麼還要反咬單位一口呢?

    無非是錢在作怪啊,辭職員工覺得自己沒有在單位混到這一個月的工資,是自己的損失。這就是一個該撿錢沒撿到算虧的心態。

    但是用人單位也不傻啊。

    留用提出離職的員工有三大弊端:

    1、多付一份工資。

    新員工已經到崗,交接也已經完成。辭職的老員工多留一天,就要多付一份工資,這對企業來說也是一筆支出啊,特別是有的員工,工資老高了,幾萬塊錢一個月。老闆搖搖頭表示耗不起耗不起。

    2、辭職員工不幹活兒。

    當一個員工提出辭職之後,你留得住他的人也留不住他的心,他早就已經身在曹營心在漢了,怎麼可能還在原單位賣力幹活兒呢。

    就我見過的案例而言,交了辭職報告的員工要麼坐在自己的工位上玩電腦,要麼就像個幽靈一樣在公司的各個辦公室之間遊蕩。這對於公司來說,又要給他發工資,他又不幹活兒,憑什麼呢?

    3、影響其他員工正常辦公。

    首先是其他員工看到有人不幹活兒還能領工資,心裡總覺得不舒服。

    其次是辭了職的員工只要呆在公司,就會提醒其他員工,辭職也是一個職場選擇,萬一有一兩個員工腦子一熱也選擇了辭職,對於公司來說那真是扎心了。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很多人辭職之後,會在辦公室裡傳播公司的負面訊息,這對團隊士氣也是一種打擊。

    所以,一般用人單位只要找到合適人選交接後,就會馬上讓老員工辦手續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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