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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溫長卿

    這個問題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規定。就明代來說,文官若父母去世,或是父親已死而祖父母去世,可以請假回家奔喪,並在家裡服三年之喪(實為二十七個月),稱為“持服”。喪服期滿後等待朝廷起用。倘若隱匿家中喪事,還要受罰。而如果皇帝認為該官員的職務特別重要,事關軍機要事,則可以將其“奪情起復”,提前結束其服喪期,回來供職。甚至可以不讓他服喪,就如張居正一樣。

    當然,奪情一事往往會受到朝廷與士林中輿論的非議。因為古代王朝無不標榜以孝治天下,而父母死後在服制、飲食等方面抑制自己,表示對父母的哀悼,是儒家以禮的形式來表達孝思的重要方式。倘若一國的高官不為父母守喪,那就說明他是一個道德敗壞之徒,沒有作為領導人的資格。

    而凡是武官,都沒有丁憂制度一說,即使是父母死了,不但不能(也不用)回家守喪,甚至在任上也不用服喪,照常任職即可。這樣一來,文官和武官,在倫理道德上被分隔開來,好像成了兩種人似的。到了明中後期,反而成為文官歧視武官的一種藉口。

    對此,當時也有人建言,要求對武官也實施丁憂制度。例如萬曆四十二年四月,刑科給事中姜性就建議讓武臣也可守喪。姜性稱“況今承平日久,當此禮教大明之日,豈宜使武弁獨甘於匪類乎?”(《明神宗實錄》卷519)不守喪者即為“非類”,說明了守喪一事在當時的儒家倫理觀念中的重要地位。至於鎮守邊關及身處戰事中的將領,由督撫、巡按奏請留下任職,待事後再回家守制。不過,萬曆皇帝並沒有理會他的請求。

  • 2 # 肇英

    在溫相(溫長卿)的答案裡,談及了明代的相關情況。然而與明代相比,唐代在官員服喪守孝的問題上,卻可謂是截然不同的。

    一、聞喪舉哀

    唐代的官員,不論文官、武官,抑或宦官、女官,在其父母去世後,理論上都需要辭官,並服喪守孝(而實際上是否會被奪情起復又是另一碼事兒了)。這種對“孝”的普遍的重視,首先就體現在“聞喪舉哀”上。

    在得知自己父母去世的訊息後,無論身處何時、何地(即便是在戰時、戰地),官員都必須立刻“聞喪舉哀”,公開相關訊息,並向朝廷上報,申請解官守孝。如若不然,那就是“匿喪”。“匿喪”是屬於“十惡”之一的重罪,會被處以所謂“不孝流”【1】的流放刑罰。

    注1:“不孝流”屬唐代法律上的“五流”(五種重流刑)之一,不能減刑、贖刑,遭逢大赦一般也不得赦免。

    例如唐代宗永泰元年(765年)時,殿中侍御史李鈞、京兆府法曹參軍李鍔兄弟二人在母親去世後,不為其舉哀。被發現後,兩人便都被處以了“不孝流”。

    但是另一方面,中、晚唐時,各地藩鎮的節度使死後,子嗣、家屬為了自行推舉後繼者而匿喪數日的例子,卻也並不算鮮見。這種情況,朝廷則往往無可奈何,只得不了了之了。

    二、奪情起復

    在嚴格實行“聞喪舉哀”的同時,唐代亦同時存在著“奪情起復”的制度,以靈活應對現實狀況。

    所謂“奪情起復”,就是在官員解官守孝但又未滿期(滿期通常為二十七個月)之前,甚至尚未開始服喪守孝時,下令其繼續任職,或重新授官,以處理各種軍、政公務。這一般是出於軍事等緊急事務的需要,抑或對大臣的重視與恩寵。

    如唐高宗朝的宰相李義府,他在龍朔二年(662年)七月丁母憂,守孝兩個月後,於九月被奪情起復;

    又如武周後期與唐中宗朝的女官上官婉兒,她丁母憂後,於中宗景龍三年(709年)十一月以“婕妤”身份起復;

    再如晚唐時的大宦官楊復恭,其於懿宗鹹通十年(869年)丁憂後,被起復為樞密使。

    武臣亦是如此,且唐代武臣被奪情起復後,常會在其官銜中掛上“起復”二字——

    譬如穆宗長慶元年(821年)七月,成德軍內亂,前一年由魏博改任成德軍節度使的田弘正被殺。八月,唐廷起復田弘正之子田布為魏博節度使,期望其出兵征討成德軍,收拾殘局。此時,田布的官銜便為“起復寧遠將軍,守右金吾衛大將軍員外同正員,檢校工部尚書,兼魏州大都督府長史,御史大夫,充魏博等州節度、觀察、處置等使”。

  • 3 # 使用者278862123

    自古以來死者為重更別說是有養育之恩的父母了,在古代丁憂制度對於文官來說,非常寬鬆,但對於武將特別是正在打仗的武來說,接到父母的喪報,並不是你想回就可以回去的,在明朝朱元璋就規定,不管任何情況,武將都不需要丁憂,像之前的唐朝,宋朝也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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