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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花雪飄384

    錯,都會有!社會管理過程中的錯改正就是!才能促進社會管理的更好發展。怕的是對自身的錯及力否認,並千方百計的彌蓋和透過自己人民賦予的權力懲罰在同一件事上法律上也有過錯的、憑自己臆想釋出的一方當事人!警方再闢謠,也否認不了警方此案件中社會管理中的錯誤!公眾場合否認自身的錯誤,影響自己的公信力!縱觀此事件,警方做法值得商榷並不得提倡甚至今後應規定杜絕此行為!

    首先,即便該浴室有賣淫嫖娼行為存在,也不能以此種方式調查。目前國家立法原則是:疑罪從無,有罪推定。是否有罪證據說話。而警方的做法是:先假定洗浴消費600元的特定多數人有嫖娼嫌疑,再去尋找證據證明這些人嫖娼了。蒐集證據上程式不合法,顯失公平公正原則。

    其次,警方調查手段的權力擴大化。警方調查權力的無限制是會出現社會大眾不滿的。警方調查權力的無限制最多適用於有危害國家及各級政府政權違法犯罪嫌疑事件上。而不能將這種調查方式用於對內的社會大眾治安管理上。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只有政權受到推翻、顛覆、威脅後警方可以使用執法階段的有罪推定原則來體現政府的管理意志。保障社會秩序正常的管理活動時,使用有罪推定的調查方式自然引起社會大眾不滿!也就是樓主所說的:"制定法律規定的目的不是懲罰人民,而是保護人民。新一代支付手段是為了方便人民,而不是給人民添堵。"的憤概!

    再就是:洗浴化費600元涉嫌嫖娼這個量化的數字只是警方對這樣調查方式的一個消費涉嫖的基本判斷和執法方式可能不妥的遮羞布而已!社會大眾不必拘泥於此而耿耿於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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