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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旅遊學者的生活

    我覺得不用給吧,既然雙方都同意同居了,說明男女雙方都考慮到後果了,需要承擔責任了,分手的話就不需要給賠償了。

  • 2 # 半尺憂傷

    這個問題有些可笑,當初你情我願,現在你要我付費,怎麼感覺這像是一個笑話呢。

    如果真的要付費,那這性質,是嫖娼?那你是?她是?

    有點太不把自己當人,這是對感情的褻瀆,對自己的一種不尊重。

    我接受不了這種,當初能在一起,是因為我愛你,現在不能在一起,希望也是我愛你,所以我放過你,現實很醜陋,但我不希望醜陋的是你。

    在一起是愛,放手又何嘗不是一種愛?

    感情是很神聖的,就算分開,我也希望我當初的選擇沒有錯。

  • 3 # 睏倦裡說愛

    我覺得這是兩情相悅的事情,都是心甘情願的事情,沒有誰補償誰,兩個人的事情,在能愛的時候用心愛,當有一天不愛了,就要放手,沒有誰對誰錯。又不是騙走的,又不是強迫的,所以分手了就當是自己沒有把握好這愛情,或是自己走錯一步吧

  • 4 # 棟棟149883201

    看你自己了,想給就給不想給就不給,法律也沒有規定!再說同居在國家法律中是屬於違法的,只是現在被慢慢忽略了。

  • 5 # 52197348351762594266

    需要賠償嗎?如果男方在錢財上佔了女方便宜,當然要有所表示了。如果沒有這些方面,同居是雙方你情我願的事,有賠償必要嗎?

  • 6 # 今生的情緣

    同居和結婚本身就是兩個概念,同居也就是說還不是合法夫妻,而結婚就證明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手續領取了結婚登記證書。同居分手和婚後離婚在法律程度上是有很大區別的,相對無言同居分手比婚後離婚容易多了,一般就是分就分了沒有什麼賠償不賠償。如果真的要求一方賠償,那就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明對方的過錯及法律責任,比如說,你不知對方在婚而對方又明知你是未婚,導致兩人同居分手,對方應負其全部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對方已犯了事實重婚罪。

    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事實重婚行為,有了孩子的話就看是懷孕期還是哺乳期,如果是懷孕期的話,就看是女方提出分手還是男方,女方提出分手,孩子隨娘身,男方可以不給補償。男方提出分手,應給女方給予相應的補償。

    如果是哺乳期的話那就看孩子的生育戶口在哪方,如果孩子沒有戶口,那就誰要孩子誰負責。如果雙方都是未婚同居,分手就分手吧,必競都是自願同居的嘛,就別談什麼補償了。

  • 7 # 戴雨濃

    作為一名法律人,從專業角度來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同居是一個非法律概念,所以,同居是不受法律干預的,反過來說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中國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所以不管同居多久,都不是法律可以干預的物件。

    綜上,因為法律不保護,所以同居期間產生的權利義務由當事人自行分割,但是同居期間產生的孩子和婚生子具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至於你說的分手之後的賠償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 8 # 才哥文靜藏區行

    既然是你情我願的事情,就沒有分手後賠償的道理。

    現在社會越來越公平,法律都講究個男女平等,所以即使女性在社會上依然備受關注,但並不能說明男女在同居期間,分手之後女性就是受害者。

    所以,同居以後分手的女性,朝男方要求賠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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