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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苦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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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禹令金戈
開發商——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產品是商品房, 產品完成銷售後,銷售的房屋和小區部分共有物權轉移到購房者身上。有的開發商會留有部分物業不出售。
業主 ——購房者從開發商那裡購買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是業主的,小區全體業主還共有部分物權。
物業管理——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
另一種是全體業主委託業委會管理的小區的自管物業管理。
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又分為兩種情形:
1:前期物業——開發商前期自己請來的前期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稱之為前期物業。
2,全體業主在市場上經過對比,比較各家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請來的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
無論是開發商請來的前期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還是全體業主請來的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
物業公司這個主體和小區的產權物權沒有任何關係,它是小區的無產階級,靠出賣勞動力和部分智力來伺候服務全體業主,為全體業主提供打掃小區環境衛生,小區化糞池滿它要去掏糞,維護小區安全提供安保等各項服務,本質和著名的菲傭是一樣的。
開發商請來的前期物業的《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服務手冊》就是個霸王合同,承擔無關痛癢的責任和義務,提供初級的服務來換取全體業主付出一流物業企業才收取的物業費,這類物業公司有的公司會侵奪屬於全體業主的電梯,樓道,出入大門廣告位的廣告費,業主共有物業的出租費用等。有的公司巧立名目漲物業費,各種車輛停放費等。
車輛在小區內被盜被破壞 ,小區業主被盜,路燈漏電電人,下水道井蓋壞吃人,禁止業主陽臺裝防盜網小偷爬陽臺偷盜等因為沒有防盜網的事故等等這些全體業主希望物業公司盡的業務和責任,物業公司都會請專業律師
制定《物業管理合同》《物業服務手冊》來規避這些風險,一句話,這些物業公司只要上心和有服務意識就能避免的對小區業主錢財人身的侵害事件,和物業公司沒有半毛錢關係。
全體業主自管的物業管理,這種物業管理是全體業主意志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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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8254672074803
物業侵犯業主權益,拿業主車位丶地皮丶房屋等賣錢牟私,是侵犯巜物權法》的罪犯,只有剷除物業,業主自治,業主才能得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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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66725737851
開發商是賣房的==物管實則是開發商的售後服務==業主是砧板上的肉,任開發商的售後宰割。
物業實際從事的是交房,保修,攔車限制車輛進小區,出售所有權屬業主的車位,收費。超職業範疇的重複收取裝置維修費,擷取瓜分各服務單位公款,侵害業主應享受的服務,掠奪國家,業主財產,逃稅漏稅。
一般設施一年保修期,地暖兩年保修期,建築物5年保修期,電器裝置一般3年保修期,房款中的裝置費開發商應交各高危專業服務單位。責任主體是開發商。
前期物管設定,違反人社部技安法規,電力法,人防法,物權法,居民法等,剝奪業主民事自主權,雙向選擇。
有多少計入:稅收,人防車位維修,水電氣暖電梯等各專業服務單位,小區維修賬戶。
房款,物業費,停車費佔當地普通百姓收入多少比例,物管收入是服務業與保潔等從業人員的多少倍。
普通業主收入承擔奢侈不起,以年成百萬上千萬元資金,用物管管理幾個保潔,保安從業人員。
你們把業主70年產權房,建築物維修費,裝置維修更換費掠奪走了,業主該怎麼辦。加之暖氣不暖,何談提高業主生活品質。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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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雄起13956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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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
現在的物業就是黑社會。已經變了,自己買的房要受他們的氣,要受他們不合理的約束和管理。強烈要求取消物業,由社群居委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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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講者理正義
物業純粹多餘的,應堅決徹底取締!正經事沒幹多少,快演變成惡勢力!小區不是物業的,驅逐物業是權利!業主自治最適宜,沒張屠夫照辦席!
業主是小區主導,物業只是服務了!主次關係要搞清,別喧賓奪主弄倒!業主有權選服務,趕走物業是妙招!引狼入室的解法,只有齊心殺狼好!
有物業就安全嗎,別再天真可笑啦!見過保安賠錢嗎,沒準蛇鼠是一家!物業行道泥沙雜,歷來名聲都極差!全國現呼聲一片,過街老鼠人都打!
物業進老舊樓院,更是找門路騙錢!是管理方黑交易,半路冒出惡婆管!幾十年都沒物業,鄰里和睦萬事安!只要物業一混入,邪惡大小案不斷!
業主應全聯合起,自己的事自治理!辛苦累死一輩子,有套房子都不易!千萬別讓物業入,否則房似物業的!沒完沒了老收錢,住自己房成租的!
回覆列表
開發商--物業管理--業主。你認為三方的關係是什麼?
開發商、物業管理、業主三方是一個怎麼樣的關係,用句通俗的話來講就是開發商是建房子的、業主是買房子的、物業管理是業主請來,管理房子的,他們的關係如下:
開發商與業主的關係:房地產開發商就是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體的企業,他們透過實施開發過程而獲得利潤。通俗的說就是取得土地開發成住宅、商業、寫字樓等多用途的房子,然後把它賣出去獲得利潤。業主就是透過買賣取得房子的所有權的人。開發商與業主的關係是建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基礎上的買賣關係。當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保修期過後,業主與開發商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開發商與物業的關係:開發商與物業表面上看似乎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小區前期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是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基礎,那麼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就存在著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甚至有的物業管理公司就是開發商的子公司那麼他們就存在著一上下級關係。當小區完全開發完畢成立了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這時開發商就是以一個普通業主的身份,他跟物業的關係就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或者就沒有一點關係。
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係: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就是建立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基礎上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獲取酬金,業主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付出的是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