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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上有寫違約金,但是還沒有籤三方協議。如果不去了,要不要賠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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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蒂芬的專欄

    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同時面了好幾家公司,有一家先給了offer,但最有意向的那家還沒動靜,這個時候就會很糾結,想籤,但又怕錯過最好的機會;不想籤,但又怕最有意向的公司面不上。

    建議是,如果實在拖不下去的話,先簽了再說,對於比較有意向的公司,多籤幾個都沒事。如果等到了最有意向的那家公司的offer,那前面幾家就不去了。

    簽了offer不代表一定就要去。因為offer本質上就是一個合同。而合同是可以違約的,只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就可以了。這只是一種商業行為,不涉及誠信問題,不要有任何道德上的壓力。

    好比是訂婚,沒有誰規定訂了婚的,就一定要結婚。畢竟是終身大事,只要覺得不合適的,是可以退婚的。

    況且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也不少。明明發了offer的,但面試者剛辦完離職手續,總部突然說要砍掉這個職位,然後就各種耍賴,找藉口,不予錄用,還不給任何賠償金。所以,一般高階管理人員在跳槽時都是要求在offer上加一條,如果公司反悔,要賠償多少錢;入職後幾個月內炒掉,也要賠償多少錢。

    實際上,大多公司的offer並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許是為了自己反悔方便吧。有的公司會寫,一般是一個月的工資。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就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是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違約金。

    從法律層面講,你不去,公司真拿你沒辦法。但從情理上講,畢竟你給別人造成了麻煩, 還是主動聯絡HR,講一下自己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去了,給公司帶來不便,十分抱歉,而且主動提出給違約金的事情(行規就是一個月的工資)。一般HR看你態度如此好,多半也不會要了。

    話說回來,就算要賠又如何?如此重大的選擇面前,花點錢換來最佳的機會,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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