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就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4)“質量”,當事人應對標的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的外形和性質,可以國家的質量標準為依據,也可經雙方約定確定質量標準。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金錢,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還應規定合同何時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採取什麼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 (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的民事責任,它以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為主要承擔責任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旦出現爭議,將用什麼手段,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訴訟,地點是指具有仲裁、訴訟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不約定仲裁或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的內容就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4)“質量”,當事人應對標的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的外形和性質,可以國家的質量標準為依據,也可經雙方約定確定質量標準。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金錢,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還應規定合同何時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採取什麼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 (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的民事責任,它以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為主要承擔責任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旦出現爭議,將用什麼手段,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訴訟,地點是指具有仲裁、訴訟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不約定仲裁或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