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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67194145107

    中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罪刑均衡原則,貫穿於刑法內容之中,其具體表現是:(1)立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使司法者能夠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地運用,從而為司法活動實現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礎。(2)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規定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如,《刑法》規定了累犯制度、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減刑與假釋制度等,其中,對於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從重處罰,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險性小而可以從寬處罰。這些都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3)設立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使得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人身危險性大小而對犯罪人判處適當的刑罰。

    根據罪刑均衡原則的要求,司法機關在貫徹罪刑均衡原則時,應當注意:(1)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把定罪與量刑置於同等重要地位;(2)糾正重刑主義傾向,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3)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量刑平衡與統一。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相關法條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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