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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5442203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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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夕陽143149916
按國家物管法規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服務機構,必須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否則業委會無權與物業服務機構簽約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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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涉及業主的重大關切的事件,必須交業主大會透過,它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透過,否則對後面開展工作增加了難度,希望細讀物業管理條例,必須嚴格照章辦事,一定按規定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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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說天評地鹽城哥
業委會是可以代替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當然,前提業委會是業主透過合法程式選舉出來的,能夠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組織。如果業委會是物業和某些單位暗箱操作出來的,那大家可以舉報,並要求解散非法成立的業委會。
一般來說,前期物業合同到期,小區也有了業委會。那在成立業委會的時候,業主大會是對業委會的行為進行了授權的。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要根據現實情況對物業進行接洽,發出整改函。物業公司如果在規定期限進行了整改到位=。那業委會根據整改的結果,釋出小區公告,告知業主,物業整改的情況,聯合業主代表進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在全小區釋出整改合格的公告,並同時告知將會和前期物業進行合同的續簽意見。公告期內,反對人數不超過20%,業委會是完全可以續簽合同的。
不要以為你是業主,你反對就有用。你僅僅是一個業主,不代表多數,真的要是物業整改不合格,業委會強行簽署合同,那可以向物業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並要求撤銷合同,同時聯名要求改選不負責任的業委會成員。
物業公司也是眾口難調。一個負責的業委會,兼顧的是大部分業主利益而不是個別業主的私利。業主委員會不管多負責任做的多好,總會有那麼幾個業主不滿意。不知道題主是不是那麼幾個中的一個呢?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5 # 韋小龍女
1.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業委會沒弄清自己的職責,或是有可能中間存在什麼利益關係。業委會沒有決策權,只有代替業主的執行權,不可以私自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
2.當然,在現實情況中有這樣的例子。一些業委會也會有自己的說辭:部分業主的反對不能代表廣大業主,或是說業主大會的形式有多種,比如除了召開大會,還可以是簡訊、簽字等形式。需要去調查事實真相,來看業委會是否真正代表廣大業主的利益。
3.一般來說像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事情,需要進行公示,而且如果小區超過20%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業委會必須滿足。業主如果發現業委會拒絕協商和溝通,擅自代業主決定籤合同,業主可以提出罷免訴求,罷免這種亂作為的業委會,進行重新改選。根據有關規定“只要超過20%以上業主同意罷免,相關部門就可出面約請業委會並監督重新改選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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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提問人的表述不清晰,重新梳理一下問題。
小區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就續簽物業合同進行表決,原合同執行下去合法嗎?筆者的回答:未續簽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仍然有效。提問人抓住了兩個關鍵點:一是業主大會有權決定續簽合同, 二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有效性。
這個問題是純理論性探討,比較枯燥。
理論上,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那麼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對於如合同的履行進入了倒計時。
無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約定了有效期限,在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如無變故,前合同一直有效,即使合同中約定的生效期限已過!
根據物業管理法規和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延續執行下去,屬於延續性事實合同的。
敲黑板,重點:雖然理論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後,是可隨時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但實際上筆者未聽過一個小區,在首次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的當天,就匆匆忙忙對現今物業服務公司的去或留(續簽服務合同)進行表決!首次業主大會,一般只投票選出業主委員會成員,對小區的《議事規則》和《業主規約》進行表決,不進行其他具體事項的表決!業委會的正副主任也要等到數天後首屆業委會會議才能內部選出,之後業委會專人還要進行業委會一系列的備案工作,這個時間短則一週長則數週。之後業委會還要辦理印製公章的程式性工作等。
以上組織機構工作搭建完成後,業委會具備開展工作的正常條件,才能騰出手來針對小區的物業服務進行組識評判工作。
退一步講,即使首屆業主大會對物業公司的去留進行了表決,物業公司也不會在當晚撤走。原因很簡單,在沒有新物業公司接手前,還得保證小區物業管理的連續性,新物業公司的招標工作根本來不及在首屆業主大會召開之時完成。而這個新物業服務的招標工作,在程式上,沒有一兩個月是根本完不成的。
所以說,小區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就續簽物業合同進行表決,原合同執行下去合法有效。
實際上很多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一兩年也沒有續簽物業服務合同,也沒有去組織小區物業服務的招標工作。
根據當前的物業法規,新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原來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仍然有效,即使原合同約定了期限,且規定的期限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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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w苦行僧
當然是不合法的,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他無權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與物業簽署《物業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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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在日常生活中,您說的這種情況的比較常見。實際上中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所以和物業正式的續簽是需要業主大會表決同意,若合同已到期而業主大會未達成一致的,有前物業管理公司繼續服務的,按照事實服務的原則,繼續按之前的標準收取管理費。
回覆列表
不合法。必須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人數過半面積過半。先要讓業主確認是否續聘。然後根據業主意願續聘或另聘請新物業。聘請新的物業公司還要公開招聘。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