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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喝望團圓

    一、如果是開發商在樓盤建設時聘請的物業公司叫‘前期物業管理’,業主應先向街道辦申請發起成立‘業主委員會’,待業主委員會正式成立時,前期物業管理即可終止;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小區現實情況,業主委員會應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去留(需超過百分之五十業主同意更換原公司),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定,向原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終止‘前期物業服務’的書面通知(提前3個月),同時在小區出入口及媒體釋出‘物業服務’招標公告並落實選聘的物業服務公司。

    二、如果物業公司是業主委員會聘請的,那應該根據雙方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進行處理,當物業公司不履行義務,致使合同難已繼續時,業主委員會可召開業主大會,超過百分之五十業主簽名同意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時,業主委員會可依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提前3個月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但終止合同也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胡來。

  • 2 # 美侯王666

    回答可以肯定說可以,但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前期物業服協議內,業主大會按程式超過半數業主同意,可以炒掉物業公司。

    二是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騁請的物業公司,若合同期內沒有完全歷行物業服務協議,要看簽訂的物業服務內容怎麼約定,比如有扣除違約金的,有自動撤離的;若炒掉需走程式,不能以幾個人的意見或一部分業主意見隨意炒掉物業公司。

    三是按程式決定炒掉物業公司後,要以文字形式通知物業公司並公示,同時其延緩期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決不準物業公司即時撤離,延緩期內業主、業委會不得阻止物業公司正常物業管理服務業務。

    四是及時做好財務清算,理清責任,處理好老物業公司在管理服務期內的投資;檔案資料要整理齊全,特別是業主檔案、規劃圖紙、裝置設施檔案以及小區糾紛處理檔案,為做好交接工作做準備。

    延緩期到,沒有新物業公司接收的,有業委會的,檔案資料交業委會,沒有業委會的交社群代管。有新物業公司入駐的,新舊對交,不交齊全,老物業公司不得撤離。但正常交接後,業委會、業主代表儘量禮節送行老物業公司愉快撤離,禮輕仁義重嗎。

  • 3 # 蓮藕於泥而不染

    可以。將解聘決定提前一月通知現在物業,交接後期事宜。愈期不撒走,停止一切對物業的新的支出。並通報當地消協與社群基層政府或物業主管部門。影響治安的可報警,另案處理。

  • 4 # HSG99

    可以,因為物業進入小區,是與開發商簽署的合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了,根據大多數小區業主的同意,可以炒掉物業服務公司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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