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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戒酒De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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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喝望團圓
業主委員會前期的籌備組成員應由以下組成:一、居民委員會員責人;二、開發商代表;三、業主。
成員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本小區房層所有權人;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遵守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無拖欠物業服務費用及損害小區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籌備組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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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於
國家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明確說法,僅在第十條作如下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如果沒有一個籌備組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的話,很顯然將各級政府部門的指導落到實處、成立業主大會及選舉業主委員將會非常麻煩。
因此各省在落實《物業管理條例》時,都會頒佈各自的具體條例或實施細則一類的規定,來加以明確,例如本人所在省頒佈的《**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就對籌備組的成立、成員構成、職責作了明確,其中第十六條規定: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村)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於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從上面可以看出,本人所在省規定了籌備組不一定全部是業主、但是業主成員不少於百分之六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不一定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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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冬日皚皚
籌備組的成立是在居委會和房辦的領導下成立的,籌備會成員必須是產證上有名字的業主,幾個非業主成立的當然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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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區美好
有幾個非業主成立籌備組,且自封負責人,不合法。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符合首次業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之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七人以上單陣列成,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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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銳眼說小區
我看前面回答的好多人,基本上都沒有仔細思考,就回答為非法了。還有的就是照搬相關的法規條文。
仔細思考題主的提問用詞,用了“非業主”、“且自封”為負責人等詞。可以肯定地說,題主是抱有一種懷疑的、猜忌的、消極的心態去看待這件事的。還可以肯定地說,假如這個小區裡再有那麼三五個人,再扇點風、點把風,再加上一點挑拔、散佈一些謠言的話,這個小區的業委會是不可能成立得了的。
我不知道題主的年齡幾何,但做一個假設。假設題主62歲,你買了房子後,你還會把房子的名字落戶為你自己的嗎?是不是會把房子的戶頭落為子女的呢?如果你落的是子女的名字,且跟子女住在一起,那麼請問:你是這個小區的“業主”嗎?
再假如,如果你看到小區有變得混亂的趨勢隱患,需要組織成立業委會,你熱心向大家宣傳,積極籌備,多數人也認可,請你當籌備組牽頭人。這個時候,有人提出了你這樣的問題,那麼,你還會繼續做下去嗎?
本人接房後,發現了小區今後可能存在的大量問題,於是從宣傳引導、籌備組織,當時不懂,以為大家自己選舉就行了。結果又折回去按照正規的程式走了一道,終於成立了業委會,並被選為主任,本月初,換屆後又被選為主任。經過這五年多的實踐、探索、思考,本人鐵定了一個觀點:那些積極熱心出來,願意為小區做點事的人,雖然他們剛開始的時候可能不懂,可能走彎路,可能有失誤甚至錯誤,可能水平也不咋啦,文化程度也不高,但他們總要比那些冷言冷語、懷疑猜忌的高文化、高“素質”卻又當縮頭烏龜的人,要強上百倍千倍。
再舉一個本人採訪的例子,一位老人,縣人大代表,退休了,住在另一個小區。看到兒子在的小區亂七八糟的,秩序極為混亂,實在看不下去了。於是熱心組織、召集,跑各個涉及到的部門,終於召開了業主大會,成立了業委會,並且被小區業主們選為了業委會主任,之後,他帶著大家,給物業公司定規矩,給小區業主定規矩,監督著執行,規範了停車秩序,把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收歸業委會,又用這些公共收益改善了小區環境,讓大家都非常感激他。幹了一屆業委會主任後,他才辭職了。
那麼,請問:他是合法的呢,還是非法的呢?大家是要去舉報他呢,還是要支援他呢?
按照相關法規,那肯定是非法的。可是,他這樣的非法,給小區帶來了壞處了嗎?當時我想,如果這個小區裡有一些什麼樣的人,硬是要去舉報啦,猜忌啦,攻擊啦,那麼這個小區的業委會肯定是不可能成立起來的。
事實上,很多小區的業委會成立不起來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外部環境的阻力,而就是因為小區裡的一些所謂的“正義”人士、堅持“原則”的人才,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的。這是被很多很多的事實證明了的。
半個月前,我想採訪這位原業委會主任,他說我早就不幹了,要到處走走逛逛去,採訪新的業委會吧!
對於這樣的人,該如何評價呢?
業委會的事情,本就是出力不討好的事,跟小區沒有任何關聯的人,他吃飽了撐的,他們腦殼進水了,要來做這些事情啊?
假如你是一個真正關心小區事務的人,為什麼不親自參與進去,接觸他,靠近他,聽聽他的想法,看看他的做法,然後自己去用腦子判斷是該支援幫助他,還是該如何協助他,在網上發這樣的問題,頂個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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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命and科學
就沒有業委會籌備組這個名詞,隨便看看相關條文就不會有這樣的錯誤。
業委會不需要籌備,籌備的是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推選業委會。哪裡來的業委會籌備組?不看制度,不看條文,這樣的籌備組。有存在的必要麼?不但違法,將來還可能有害。
回覆列表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人以上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且必須到當地街道辦事處備案,在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業委會前期籌備工作,身份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
3.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4.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5.參加選舉時沒有拖欠管理費;
6.本人或直系親屬未在小區物業公司任職;
業主委員會履行全體業主賦予的以下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的情況;
3.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業主管理規約的實施;
6.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應交的費用;
7.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8.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9.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