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這個問題,題幹是否有錯誤的地方。
1、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從以上第六條可以看出,很明確,申請權不會是“丙教授,丁某,還有一位老師共同所有。”
問題就在於是屬於乙大學,還是甲公司。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根據以上問題,很明確了,專利申請權是歸乙大學所有
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有上述法規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發明人毋庸置疑,問題在於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進意見(前面的評審和驗收無視),個人認為所謂的改進意見可以理解為提出了一個研究方向,但是沒有做出實質的研究,因此,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屬於發明人。
汗,這個問題,題幹是否有錯誤的地方。
1、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從以上第六條可以看出,很明確,申請權不會是“丙教授,丁某,還有一位老師共同所有。”
問題就在於是屬於乙大學,還是甲公司。
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根據以上問題,很明確了,專利申請權是歸乙大學所有
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有上述法規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發明人毋庸置疑,問題在於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進意見(前面的評審和驗收無視),個人認為所謂的改進意見可以理解為提出了一個研究方向,但是沒有做出實質的研究,因此,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屬於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