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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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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色166374113
從理論上來講 業務會權利大 業務會是全體業主的代表 受全體業主委託行使權力 而物業做為第三方企業受聘於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業委會對小區進行日常的物業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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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飛火流雲
設立物業的初衷就是東家(業主)想為自己找個管家,東家和管家,你說誰權大?
而眼前的事實是大多數物業有官方背景,有的甚至有黑社會背景,客大欺主便是自然的。
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法規的健全,各項社會改革的深入,物業便成雞脅,會退出歷史舞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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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7537496185
按國家給的權利來講,是業主委員會權利最大。是來監督物業的,讓廣大業主們充分享有自己的權利。相反,有的不良開發商或物業把國家賦予人民的權利奪走,變成侵吞財物的手段。如我們這,開發商不是聛用物業公司,而是自設了個物業公司,這個物業一掌控就是十幾年。為了套取業主們的維修基金和給業主們的費用漲價,沒透過廣大業主選舉,與物業私設了一個業委會。奇葩的是五名成員,一名是開發商手下的人兼職,另一名不是本小區業主,歷用女兒的房證。父女二人都是業委會。其他二名事發後才知自己是業委會成員。就這樣動用了業主們的公共維修基金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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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機使用者64223835489
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的兩個主體,兩者之間是合同契約關係,各自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享有權利和義務,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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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銳眼說小區
一個家庭裡的保姆和主人,誰的權力更大,相信如有人提出這個問題時,會被人笑話的。物業公司在小區裡的角色,就如同一個家庭裡的保姆。業委會就如同這個家庭的代表,受全家庭成員的委託,來尋找保姆,保保姆談價錢、談條件的。但是,換成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由於很多人,應該說是絕大部分的人都不懂,或者說不明白,因此,本人在此作一常識性普及。
從民事權利關係來說,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是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簽訂合同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是甲方和乙方的關係。
但是,從居民小區事務的關係來說,業委會的權力要大於物業公司,因為業委會可以監督、考核物業公司,甚至解聘物業公司,重新另選物業公司。但是,這樣的前提條件是業委會的綜合能力要比較強,並且要站得正、行得端。
其次,業委會是組織制定小區裡的各種規章制度的主導者,其中,涉及物業服務的部分,是要交給物業公司執行的,比如,業委會制定了小區裡的停車管理實施細則後,物業公司就必須按照這個規定嚴格執行,也就是說,業委會可以要求或者命令或者責令物業公司執行,但物業公司是不可能命令、責令業委會的,最多隻能是請求協助、配合和支援。
那麼,業委會的權力又是從那裡來的呢?
業委會的權力是從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那裡來的。業委會由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當然,現實中,很多小區的業委會是由業主代表團產生的,因為很多小區實在太大,要召開業主大會幾乎是不可能的,只能由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就如是我們國家的國務院機構一樣,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選舉產生,而不是由全華人民選舉產生。如果由全華人民選舉產生,那成本太多,時間太長,或者就根本沒有這個條件。
換句話說,業主大會是居民小區的最高權力賦予者,業主代表大會是小區業委會的權力賦予者。業委會牽頭組織制定的有關小區的各種規矩,經過徵求廣大業主進行補充完善後,提交業主代表團審議表決通過後,就成為了小區的“法律”了,當然,這個“法律”不僅僅是針對小區物業公司的,也是針對涉及到小區裡的所有的人、事和物的。是大家都要遵守和執行的。
可是,小區的法律由誰來執行的呢,最常見的就是涉及到物業公司的,或者說在物業公司合同範圍內,義務範圍內的,由物業公司來執行。沒有在物業公司義務範圍內的,但和物業公司有關的,業委會也可委託或者授權物業公司來執行。比如:對於欠交公共電費的業主,業委會就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公示欠費者名單,甚至授權其加收滯納金的權利。因為欠交公共電費者,已經影響到了小區整體的正常執行。例如,破壞小區公共財物的,業委會可以制止,因為是屬於所有人的,並且決定如何賠償,甚至要求警方、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等。
但是,如果不屬於物業公司範圍內的事,業委會就要組織業主來執行或者解決問題。比如涉及開發商的遺留問題,物業公司沒有能力解決,得業委會出面進行推進。比如小區裡需要增建一道圍牆,那麼圍牆資金、材料以及圍牆的樣式設計,就得由業委會組織。至於施工、監督施工,業委可以自己找施工隊,自己組織人員進行監督,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找施工隊,由物業公司監督施工等等。
只不過現實中呢,很多人不懂得業委會的作用,更不懂得業委會後面還需要組建小區的業主代表團,好多事情就搞不明白,弄不清楚了。
現實中更可憐的事情是:很多業主不知道在小區的各種規矩的制定前主動參與進去,並經過深思熟慮後提出自己的意見觀點和建議,而是認為與自己無關,這些就是最低檔次的業主了,他們根本就不懂得自己的話語權不能放棄和讓渡,甚至到了小區的規矩由物業公司制定的地步,這些都是非常可憐又可悲的。而且,當規矩由別人來制定並且已經實施了的時候,你要來推翻它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高階的業主,或者說檔次高的小區居民,就是要在小區的規矩制定前,或者說在沒有規矩的情況下,主動表明建設制定小區的相關規矩,如果能自己主動的積極地最先起草草案,那是小區最高檔的業主,只不過,你起草的草案要基本符合小區多數業主的意見,這樣在補充完善的時候,不至於被否決。在提交審議表決的時候,才能有效透過。
因此,積極主動的參與小區事務建設,主動表達自己的合理性的、可行性的、可操作性的觀點,這樣的小區居民多了,就是小區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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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劉78378468
這位董先生首先沒有把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由來搞清楚,我任為,當然是業主委員會權大,因為他是業主選出來的代表,來維護監督物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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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174531027
業委會是空殼子。物業管理才是實際行動的人。但現在二三線物業公司管理都沒有做好,特別是小區隨便放狗的事最多,蚊子多沒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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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使用者6523858795685
業主委員會還不皮肚臍眼,物業公司才是老大,他們都是有傘罩著的,所以才會把自己當成小區的主人,肆無忌憚,囂張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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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威尓福德
業主的房價在漲,工資在漲,物業公司也需要掙錢養家餬口,小區的安全保衛,綠化修剪,清潔衛生,水電煤、電梯的維修和保養,車輛管理,屎尿裝運,都要僱人去做。大家都不交物業費,物業無法運轉,只能撤走逃離。高喊取消物業,這些工作由誰來做?業主自理是不可能的,就祘成立了業委會,業委會是領導層面的決策機構,不可能代替物業去做具體工作,各司其職,最終還是要落實到人去做,道理很簡單,掏錢買服務,沒有收益,誰為業主服務? 再說關係惡化的小區,臭名遠揚,惡名在外,任何物業都不敢接手,結果內部混亂不堪,房價大跌,最終倒黴的是業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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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物業的權力都有哪些:
(一)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對物業實行管理;
(二)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三)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所有的權利都是由業主賦予的體現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權利!
所以對於業主委員會和物業誰的權力大這個問題,當然是業主委員會的大了,但是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方肯定也會提出自己的要求增加自己的權利,業主委員會一定要權衡利弊,避免被物業喧賓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