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光纜被挖賠償標準是根據修復線路的費用與阻斷通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來算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訊線路的規定》有關保護國防通訊光纜的規定,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訊線路裝置或有危害通訊安全的行為:
1、不準在危及通訊線路安全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定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線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訊部門協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線纜標誌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線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5、不準在地下線纜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範圍內挖沙取土和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線纜腐蝕的建築。在市區外線纜兩側各二米、在市區內線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範圍內,不準植樹、種竹;
6、不準移動或損壞電杆、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杆塔及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準在危及電杆、拖線安全的範圍內取土和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8、不準攀登電杆、天線杆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裝置;
9、不準在電杆、人井、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裝置上栓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準在通訊電線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10、不準向電杆、人井、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線路附屬裝置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
國防光纜被挖賠償標準是根據修復線路的費用與阻斷通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來算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訊線路的規定》有關保護國防通訊光纜的規定,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訊線路裝置或有危害通訊安全的行為:
1、不準在危及通訊線路安全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定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線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訊部門協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線纜標誌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線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5、不準在地下線纜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範圍內挖沙取土和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線纜腐蝕的建築。在市區外線纜兩側各二米、在市區內線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範圍內,不準植樹、種竹;
6、不準移動或損壞電杆、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杆塔及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準在危及電杆、拖線安全的範圍內取土和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8、不準攀登電杆、天線杆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裝置;
9、不準在電杆、人井、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裝置上栓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準在通訊電線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10、不準向電杆、人井、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線路附屬裝置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