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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就是那麼懶

    首先,我們要知道業主委員會是幹什麼的,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內各個業主透過公開選舉成員,按照小區規模的大小,推選出一小部分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內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物業公司的服務來維護小區的綠化環境、治安環境以及房屋老舊損壞等各方面的維修。而這些服務的背後就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去監督、管理。業主委員會是起到監督、管理、協調溝通物業公司的作用,是小業主和物業公司溝通的橋樑。

    其次,小區建立之初會向每位業主收取房屋維修基金,這是一筆不小的資金,在比如房屋需要大修的時候,物業公司想要動用這筆錢的時候,那麼必須要透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防止有損小區業主權益的事情發生。

    再者,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未到期,但如果小區業主對其服務極度不滿,可以有業主委員會代表小區業主出面,和物業公司解除合約。業主委員會是有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利的。

    總體來說,業主委員會是以小區業主的意願為宗旨,架起溝通的橋樑,從而使物業公司能更好的為小區業主服務。

  • 2 # 樂鄉之樂

    物業小區要成立業委會是因為:一、是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要求。分級管理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根本特徵。中國憲法第111條規定鄉鎮政府以下的村(居)委會實行村(居)民自治,而物業小區是村(居)委會的基本單元,顯然只有無數個物業小區自治了才有村(居)委會的自治。而物業小區要自治就必須有一個業主公認的自治組織,這樣業委會就應運而生。二、是維護業主權益的需要。物業小區大多實行自我管理、外包"四保"服務,如果每個業主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按自己的意願來服務,物業企業會無所適從,這就需要有一個組織在召集業主求得最大同心園後,再將這一同心園交由物業公司來完成。三、是穩定社會的需要。一個物業小區除了"四保"服務之外,還會有諸多小矛盾和問題發生,這些小矛盾和問題物業公司無授權、社群居委會夠不著、相關部門管不過來,只有業委會利用特殊的地利人和優勢才可及時化解,把矛盾和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 3 # 說天評地鹽城哥

    1,小區有一筆龐大的用於保護業主房屋質量的維修基金,而維修基金在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物業只需要五個不同樓的業主簽字即可動用。也就是很多小區的維修基金還剩多少,業主並不知道。可能有業主會覺得,反正這個錢不用我掏,跟我沒關係,可是這樣的理解就錯了。維修基金是按戶計算的。如果該戶維修基金為零時,那房屋外牆質量問題或者公共區域維修將會是該戶業主自行掏錢維修。

    2.很多小區由於沒有業委會,很多的小區廣告費,車位費,公共區域租金,物業用房的租金收入等都是無從查起的。然而在成立業委會後,每一分公共收入合同都必須在業委會備案。業委會按照合同總額的30%收取管理費用,其餘的作為物業必要的成本支援。收取的管理費用是小區的公共資金,用於小區各項活動的開展,或者對業主的物業費補貼。這也是為什麼經常有小區給業主發放補貼的緣由。

    3.沒有成立業委會時,個別業主和物業交涉,物業是不予理睬的。畢竟勢單力薄,物業根本不用理你。單個業主根本就是物業的小菜。但是成立業委會後,業委會會接受業主投訴,從而代表業主和物業交涉。業委會交涉,物業公司必須予以配合。否則業委會有權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去留。

    4.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組織,也是國家承認的一個社會組織。代表小區業主行駛各項權力。促進小區物業的服務質量,調節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監督物業的財務公開。維護小區業主的居住環境,維護物業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小區的各項公共權益和資產的安全。

    業委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一手託業主,一手託物業,讓小區管理更加井然有序。讓業主對物業有投訴的地方,有決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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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嘉慶192163642

    大家花了幾十萬`-幾百萬買了一套房子,買房子時交了幾千元的維修基金。是不是應該把這些錢用好,把小區維護好,使自已的房產能保值增值,使自己居住在安全整潔的環境中。這就要全體業主共同參與管理成立業主委員會。大家知不知道,我們花的買房錢當中有許多是用在建公共設施的,這些公共設施是小區業主共同所有的,但是開發商不好移交給業主個人,只能移交給全體業主的代表也就是業主委員會。每個小區一年要交幾十萬元的物業費請物業公司來提供保安保潔,電梯消防,綠化停車,公共部位維修和公共設施保養服務。物業公司是強勢的企業,而業主個人是處於弱勢的地位無法對話,只有團結起來建立業主委員會才能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因此,業主委員會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要立即成立的組織,這也是政府在法律中明文規定的,是維護業主權益的合法組織。

  • 5 # 韋小龍女

    謝謝悟空邀請!目前全國小區業委會的成立比例才約四成,主要原因是成立業委會需要相關的程式要求,而現實中卻有存在很多困難和障礙,比如很多人認為業委會沒啥作用或意識不到業委會的作用,所以不積極參與;有存在相關的阻力等,“成立難”成為了痛點。成立業委會很有必要性,有了業委會之後:

    1.更加有效的行使職權:

    知情權(收費依據、服務標準、公共收支情況、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等的知情權);

    監督檢查權(對物業監督、檢查,聽取業主意見反饋給物業,要求整改和完善);

    收益權(代為行使公建配套的經營、出租收益權);

    選擇權(選聘與解聘物業公司,簽訂或解除物業服務合同)2.業主能夠有組織的參與到小區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中,對於小區大小事務有了更通暢的溝通、反饋的渠道。

    3.不是為了和物業對著幹,而是雙方共同努力,讓小區更美好。我們希望物業是“這個樣子”,然而物業是“這個樣子”,業委會可拉近彼此之間的距離。

    4.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業委會是福,藏著個人私利與索取的業委會是坑。成立要慎重,選人要公正,否則後患無窮。

    5.業委會可以讓小區的公共收益及分配更加透明化,把住屬於業主的利益。

  • 6 # 銳眼說小區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基本要求

    居民小區為什麼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我看了很多人的回答和探討,但發現基本上都沒有抓到核心和本質,因此可以推測,以這樣的認識來組織業委會,也會在後續的工作中碰到很多的困難和疑惑。這裡我就來談談我的理解和做法(本人是一高層住商混合電梯房小區業委會主任)。

    一個新建的住宅小區,說句難聽點的話,其實就是由眾多以前互不相識的“流民”組成的一個生活居住點,從組織體系和居民的穩定性、結構性來看,雖然他們住在城市裡,在短時間內甚至遠遠趕不上一個偏僻山寨。因為再偏僻的山寨,都是經過了上百年甚至數百年形成的一個穩固的生活、生產單元,已經有穩定的宗族關係、親緣關係、姻親關係以及熟人關係等等,並且也形成了自己一套穩定的運作規矩。但在快速城市化程序中迅速增加的居民小區,人員關係則是混亂和散漫的,實質上它的形態,就跟中東戰爭後擁入歐洲的難民群體的定居點差不多,只不過小區裡是由具有單套住宅產權的買房者構成的群體罷了。因此,小區業委會的成立其實質和核心是:“主權”移交,“政權”建設和“治權”轉移。

    先說“主權”移交。

    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小區的“主權”其實是在開發商手裡的。從土地的招拍掛,申報、審批、設計、規劃、籌資建設、銷售等,它的主導權都在開發商手裡。但它透過銷售的形式,將眾多的小單格賣給了業主後,它的“主權”就處於一個過渡的過程中。但是,小區畢竟是一個群體,並且還有大量的公共設施、共有用地等等,雖然有了開發商的“主權”過渡,但小區的整體“主權”不可能移交到每個個體的購房者手中,只能透過購房者參加的合法程式——業主大會,產生了代表所有購房者的組織——業主委員會後,開發商才會有“主權”移交的受體。之後又透過一定程式,將小區“主權”移交到執行業主大會意願的業委會手中,這就是“主權”移交。但是,如果沒有業委會,開發商是永遠無法也不可能移交“主權”的。

    “主權”的表現形式是“政權”,而小區“政權”的載體就是業主委員會。但是,有了“政權”這個載體,卻並不能代表就建設好了“政權”,這就如同有了一套房子並不表示就是一個家庭一樣的道理。

    “主權”移交後,它要透過“政權”並且按照程式而行使“立法權”,在小區裡也就是話語權,或者叫做小區各種“法律”也就是各種規矩的制定權來表達出來。同樣地,一個接收了“主權”的“政權”卻不會或者不能透過組織“立法”而具體體現,那這個“政權”仍然是形同虛設,或者就是傀儡。

    小區“政權”的載體——業委會組織的“立法”,也就是制定小區的各種規矩。但這裡需要明確的是,規矩的制定並不僅僅是針對物業公司,而是要包括小區裡所有的人、事、物及其各種行為而具有的規矩。因為小區裡的很多很多事務,並不可能僅僅依靠物業公司就能完成的。況且,即使小區裡沒有物業公司,這個小區也同樣需要各種規矩來規範和制約業主的很多行為。

    在開發商的“主權”移交之前,小區的“治權”是透過開發商聘請或者自行組建的前期物業公司來實現的。因此,從它的屬性就可以看出,它是服務於開發商的。因此,小區的“主權”移交之後,就要透過業委會這個“政權”具有了“立法權”,並且在“立法”後,對原來的“治權”進行轉移、歸納和修正、完善。而業委會的“政權”建設,就是要組織業主,對“治權”進行轉移、修正和完善後,透過有效的執行,才能實現業主的願望,同時規範業主的行為,小區的發展方向。

    為什麼很多的居民小區,如今有很多的問題和矛盾,就是因為小區業主沒有清楚業主委員會的核心和本質。為什麼很多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對立如些的嚴重和激化,就是因為物業公司掌握著小區的“治權”,並且這個“治權”是從原開發商處獲得的,還沒有真正轉移到業主中來。更是因為絕大部分的業主都還沒有明白“主權”、“政權”、“治權”、“立法權”、“話語權”等概念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移交、轉移、修正、完善以及執行和執行者。

    事實上,在完成了上述各項後,是否解聘、重聘、新聘原物業公司,已經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了,關鍵是業委會的“政權”建立起來後,對“治權”的執行者——物業公司,透過“立法權”也就是話語權來重新規範和約束。但是,很多的小區事務,又不可能僅僅靠物業公司來完成,而且也不應該是物業公司的權力和職責,而是需要組織更多的業主來參與和執行,這樣,小區才能往一個正確的方向發展和執行。

    物業公司對一個小區,就如同一個家庭裡的保姆,是否聘請物業公司和保姆,完全由小區的“政權”和家庭中的“家長”來簽約,而“政權”和“家長”的權力,則不是由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說了算,而是由這個群體中的多數人形成共識後的代表。就如同一個家庭是否請保姆,是由家庭成員商量後,由“家長”出面簽約的,但尋找、物色、考察物業公司或者家庭保姆,則是所有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更是權利。

    但是,請了保姆和物業公司後,家庭的家規和小區的規矩,絕不可能是由保姆和物業公司來制定的,只可能而且應當,並且是必須由家庭成員來制定家規,由小區廣大業主來制定小區規矩。而這些家規是約束所有家庭成員和保姆的,小區的規矩也是約束包括物業公司在內的所有小區業主及其外來人員的。如果不明白這些道理,小區永遠不可能變好的。

    事實上,如果還不明白上面這些道理,大家可以回想一下香港迴歸前中英雙方的談判經歷,英國不是一直想著“主權”歸中,“治權”歸英嗎?把“主權”和“治權”分離嗎?可這受到了中方的拒絕。之後,“主權”迴歸後,中方透過立法,組建了政權——香港特區政府,並且透過特區政府行使治權,只不過是採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模式。至於說當初治權的執行人,如警察啦、法院啦、司法啦等等,多數還是原來那些人呢,但是核心的實質內容:規矩已經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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