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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侯王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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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銳眼說小區
先得反請教一下題主所說的對付物業的目的,或者說目標是什麼,這樣才好回答吧。因為目的不同,辦法自然不同,而使用的絕招更是不同。
我挖空心思的想了很長一段時間,想到了題主的目的或者說目標不外乎是如下幾種吧!
一、想耍賴,找到自己不交費的理由,並且是哪家物業公司入駐都是不想交費的。
二、想解聘現有物業服務公司,為小區找到另外一家更好的物業公司。
三、想嫁禍於人,把自己做的壞事推到物業公司頭上。
四、想少交一點錢,同時也是為小區整體業主著想,都讓大家少交一點錢,甚至還能給自己撈點錢,也給大家分點錢。
五、想監督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和工作人員,讓物業公司心服口服,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為小區創造一個真正是小區業主做主的環境。
先說第一點,這個太好找理由啦,可以找到一千種理由,包括鳥拉屎在車頂上,都可以說是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沒有很好地管理著飛過小區上空的鳥而讓它拉出屎來,掉到自己的車上,就可以耍賴不交費。這個不是編的,是本人在某一個小區聽到的真事。反正這一類的理由很多很多,這個就不用詳細舉例了。
不過,這一類的耍賴行為,如果物業公司把你起訴到法院的話,那麼法院百分之百的是會判你支付所欠費用的。你也許可以說判決支付也不過是同樣支付那點費用,又沒有多付,還是划算的,年年等著法院判也行啊。當然,如果你是律師的話,這個是可以的。如果不是律師,那麼你是不是要出庭、要寫答辯,甚至還要請律師,支付律師費呢?
上面都不是絕招,絕招就是賣房走人,搬到一個沒有物業公司的小區。問題是,物業公司都沒有了,你咋對付人家呢?
第二種,很好辦,你只要按照程式來,讓小區裡的超過一半的業主簽字同意,有的地方是要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簽字同意,要解除這家物業公司的合同,另行再選一家,這個辦法最好,也是絕招,而且是房管部門、街道辦都不會反對的,甚至是支援的行為。
第四種,儘可能地在小區裡創收一些收入,這個收入由小區業主來掌控,到一定時間的時候,用這些錢折抵一些物業服務費或者其它的費用,如果有多餘的了,就給大家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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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小區物業企業有絕招嗎?我的回答是:有,而且對付的方法也很多,但要看看你本人懂不懂物業服務,對《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當地政府關於物業服務規範檔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瞭解不瞭解。有句行話,是內行一點就知,若是外行,說了你也摸不到門道兒,下面介紹幾種方法:
一是看小區“物業服務協議"。其實小區物業企業最怕你拿小區物業服務協議與他叫真兒,因為協議上的服務專案、服務標準都清清楚楚。正像一個工程協議一樣,協議裡的承諾和內容,你要認真對照協議,看其完成情況,你去問物業企業,這你不服務,那個專案為什麼不幹,說明業主或居民不懂物業協議。懂行的,如保安,就看保安二十小時在崗不,偷睡不,巡邏不;衛生若掃兩遍,看是不是掃了兩遍,維修公共裝置及時不及時;還有公共部位廣告收入,公共車位收入公佈沒有等。有的業主揪住物業企業必須公佈帳目,可包乾制就規定不公佈帳目,糾結這些沒用,就揪往物業協議內容不放,看他服務怎樣。
二是看物業服務是否"質價相符。物業服務質量的檢驗是質價相符,這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比如保安人員,協議上是每班三人三班倒,若只配兩人兩班倒就不行;掃地的應是十五人,結果只配八人;維修工應配五人,結果只配三人,而且技術還不熟練等。因為人員都配不夠數量,質量就無法保障。另外用財務核算法核算小區物業服務是否質價相符,比如業主懂會計,可以自己粗略核算收入與支出情況,若收入大於支出超百分之二十以上,說明物業企業投入偏少,因為物業企業的利潤一般在百分之十比較合理。但然最有效準確的方法是騁請會計事務所核算,結果是比較準確的,可人是家收費的,有業委會的可從業委會中支出。但若小區物業費五年以上沒有漲,由於物價上漲人工費上漲,小區物業企業不撤走都是好物業企業,你若還計較服務不好,不作為,又是查人家帳的又是投訴人家,估計趁業主計較之口都撤走了,新招聘物業企業漲價物業費是必然的。這也是為什麼一換物業企業就漲物業費的原因,因為新物業企業要提高服務質量必提高物業費,這是常理,誰都懂。那種一味要求物業企業提高服務質量不管物業費多少,是不講道理的外行話。試想,你買了碗二十元的羊肉湯,你顯肉少不如三十元一碗的羊肉湯合理嗎?
三是緊盯住公共收益不放鬆,特別是地理位置優越的小區,廣告收入小到幾萬元,大到幾十幾百萬元,是物業企業不非的主營外收入,按《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這些收入扣除物業企業合理成本後全部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有業委會的,有業委會認真監督小區物業企業廣告運營情況,沒業委會的可選幾名業主代表監督,要做到次次筆筆廣告費心中有數,扣除成夲必須項項合理,每半年一公示,每一年一核算,及時將公共收益轉入指定帳戶。
四是緊盯服務態度,服務態度好壞直接牽扯業主的滿意度,而且服務態度與物業費高低無關,與物業企業級別無關。只要發現且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態度不好,輕者投訴到物業經理處,嚴重的投訴到社群和住建局物業科。
五是業主或居民對付物業企業或監督物業企業,千萬不能用不交物業費來對付,因為《物業管理條例》把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做為"義務",而《民法典》中強調"應當”交納,若你還想不交物業費,還想監督物業企業,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你自己說話監督也沒底氣,物業企業也不會重視你的意見。不掏錢還亨受服務,還說服務質量差不太合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