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年來,人們一直在苦苦探求什麼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歷史唯物主義就提出了“歷史必然性”這樣一個概念,而且在分析社會發展時,它一直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人類社會的產生是歷史的必然,社會的發展是歷史的必然,舊制度的滅亡及其被新制度的替代也是歷史的必然,等等。顯而易見,“歷史必然性”其實就是歷史唯物主義者所提出的、用於解釋社會發展直接決定因素的概念。正因如此,對這一概念的正確理解便顯得非常重要了。我們是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立場上來分析問題的,所以,在進行後面的分析之前,就必須首先搞清“歷史必然性”的精細含義,界定其邊界條件。 應當明確,我們分析的是能動的人類社會而不是自然界,也不是人化自然世界。自然界的規律是純粹客觀必然的,它是自然萬物自身相互作用的結果;人化自然世界就因人之主觀能動性作用於其中而不同於自然界,因而,雖然其規律仍然是建築於自然規律之上、也具有客觀性,但已經表現出與自然規律所不同的形式;人類社會則更不同於自然界,它是直接由人類及其能動實踐構成的,是直接處理人類(行為和思想)之間、人類與自然界之間關係的。正是因為三者內涵的這種不同,其規律的性質也就各不相同。 自然規律有著明顯的客觀性和嚴格性:人們只能認識或利用它卻不能改變它,它與自然現象或人化自然現象也基本存在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如:自由落體在真空中必然下落,而且其加速度必然為9.8米/秒2,這根本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人化自然世界就有人之主觀能動性作用於其中,因而,其規律雖不能脫離自然客觀規律,但其表現形態與自然現象就有很大不同。如:人造的飛機就可向上飛行,因為它是人之主觀能動性作用於客觀自然界的產物(當然,這種現象也是直接建築在對客觀規律的認識之上的)。相對地講,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是由社會三種矛盾、主要是第一矛盾的演化過程決定的,它直接建築在人類的能動實踐和人類的自我意識之上,不能脫離人類的實踐和意識而獨立發展。因而,研究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不可能離開對人類實踐和人類思想意識的研究。由此可見,社會的能動性就必然地決定了社會規律不具有純粹的客觀性,而且,其嚴格性也遠不如自然規律。若換一個角度,也就是說,社會發展規律並非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它與社會現象也並不存在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由此,邏輯上必然地就可以得出:人類社會發展規律不可能精確地、超越歷史地涵蓋全部人類社會的所有現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們所研究的領域愈是遠離經濟領域,愈是接近於純粹抽象的思想領域,我們在它的發展中所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507頁)。就連馬克思本人也否認他所揭示的理論和規律是“超歷史的”,甚至是對他幾乎窮畢生研究而得出的有關資本主義發展運動的規律也是如此,他明確提出,“這一運動(指《資本論》中揭示的資本主義發展的有關規律----引者注)的‘歷史必然性’明確地限於西歐各國”。(見《馬恩全集》第19卷,第269頁) 有了上述認識,我們就可以發現,與社會發展規律之不同程度的客觀性和嚴格性相對應,歷史程序中有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作用機制。 一種是決定性機制,我們稱之為決定律。凡是那種在正常歷史條件下必然發生的歷史現象,都由決定律所制約,這是社會深層發展規律,普遍地(而非精確地)適用於全人類社會的發展;它是歷史發展的主線,決定著社會發展的基本軌跡和主要節點。 另一種是因果性機制,我們稱之為因果律。凡是那種由某些特定歷史條件決定而必然發生的歷史現象,都由因果律制約。儘管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環境中,這種歷史現象的出現由其必然性成分,但它所反映出的演進歷程並不具備普遍意義,並不適用於其他歷史條件。也即,它所體現的頂多是歷史過程中的一種因果關係,不可能上升為必然性規律。對受這種作用機制制約的歷史現象,我們可以在事後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卻難以事先對其發展進行預測。 兩種作用機制之間的關係主要表現為:因果律涵蓋決定律,決定律只是因果律的一種特殊情況;凡是符合決定律的歷史現象,也必然符合因果律,而符合因果律的歷史現象,卻不一定符合決定律;因果律可以較為精細地描述各種社會歷史現象,而決定律則只能對社會發展趨勢和歷史演進節點做出宏觀上的把握。 據此我們可以說:歷史現象雖然變化紛繁,似乎雜亂無章,但若揭開復雜的歷史表象就可發現,所有的歷史現象都受上述兩種機制的制約;認為歷史發展全然無規律或全部符合決定律都是不全面的,只能說它們都受制於決定律或因果律這兩種作用機制。 現在來看歷史必然性是一種什麼樣的概念。 歷史唯物主義指出:社會無窮髮展程序中的“每一個階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對它所由發生的時代和條件說來,都有它存在的理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213頁),這大概是對歷史必然性的經典描述。我們來分析這段話:首先,這每一“階段”是隻包括社會發展的某些關節點,還是包括了全部歷史“現象”?其次,這裡的“必然”的意義是隻符合因果律(即“對它所由發生的時代和條件來說,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呢,還是也符合決定律(即可以按照某種普遍定律必然發生)呢?根據對這兩個方面的不同理解,可以產生四種完全不同的認識:一是認為全部歷史現象都符合決定律,二是認為只有歷史發展的某些關節點(即階段)才符合決定律,三是認為全部歷史現象都只能用因果律來解釋,四是認為只有歷史發展的某些關節點符合因果律。按照我們前面的分析:首先,第一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因為它其實就等同於認為所有歷史現象全部符合決定性規律(決定律),而迄今歷史唯物主義所提出的決定律(其基本精神即是人所周知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基本規律)顯然只能說明社會歷史發展的主要輪廓,其主要任務並不在於解釋更為具體的特定社會歷史現象;第四種認識的理論認定面太窄,幾乎等同於認為歷史發展全部無規律(無決定律,只有部分因果律);第二種認識對歷史關節點給出了精確解釋,但對歷史過程中的具體歷史現象卻沒有給出應有的解釋;第三種認識對所有歷史現象的發生都給出瞭解釋(符合因果律),但對關節點卻沒有給出更具有普遍性的理論說明。基於這種分析、結合對歷史唯物主義者上述經典論述的理解,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歷史必然性的真正含義應當是上述第二、第三種認識的綜合,即,歷史必然性斷定:全部歷史現象都符合因果律,而且,部分歷史現象、至少是某些歷史關節點(階段)還符合決定律。 所以,從實際意義和內容上講,歷史必然性包括兩重含義:一是指部分歷史現象符合決定律,我們稱之為歷史必然定律;二是指全部歷史現象符合因果律,我們稱之為歷史必然因果。 有了上述界定,我們接下來就必須分析:是什麼因素決定了歷史必然性?那種“時代和條件”到底有什麼內涵?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深入探討歷史發展中的決定因素,就必須研究社會發展的規律。在本部分,我們先探討第一方面問題。第二個問題留待後面研究。 我們知道,社會是由無數個個人組成的;因之,社會現象是由無數個個人的行為實踐構成的;因之,社會發展的歷史也是由這無數個個人的實踐和思想意識(即其主觀能動性)在時間跨度內的累積形成的,是由在歷史上活動的每個人在各方向上的力量所構成的那“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所形成的一個總結果。表面看來,社會現象往往並不反映個人意志,而且還經常違背和強制地統治著這些意志,以致於對個人來講,他往往感到社會力量是一種逼迫著他的異己的東西。其實,由於在一個“沒有組織的社會”中,各個人的行動、意志在現實中往往會出現衝突和不協調,而社會發展卻是這種現實的綜合。因此,儘管社會發展不可能完全體現社會中每一個成員的意志和行為,但沒有各單個力便沒有各“力的平行四邊形”,因而就更不會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就不會有社會行為,就不會有社會發展。因此,社會歷史正是眾多社會成員在各方向作用力的迭加;社會成員結成的整體就是社會行為的發出者,就是歷史必然性是主體。恩格斯指出:“……各個人的意志……雖都達不到自己的願望,而是融合為一個總的平均數,一個總的合力,然而從這一事實中決不應作出結論說,這些意志等於零。相反地,每個意志都對合力有所貢獻,因而是包括在這個合力裡面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478~479頁)。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人類社會向何處發展,也即歷史發展中的必然性,恰恰就是社會成員各方向行為的綜合作用,是成員意志、因而是成員精神素質外爆為其實踐的結果。只不過,由於社會成員在社會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具能力的不同及行為方向的不同,他們對社會發展所起作用的大小和方向也有所不同罷了。 進一步來分析,由成員精神素質所決定的人之意志雖然決定了其實踐並進而影響到歷史必然性,但它也不具有本原意義,它還是要受制於當時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如果從歷史發展的縱向長河中分析,這一社會歷史條件就是社會物質條件。然而,每一個人生歷程、每一個社會時期、乃至每一個社會形態歷程儘管都跨越一定的時間週期,但從宏觀的、歷史的角度看,都只能算作一個歷史剖面。從方法論上講,我們分析歷史問題當然要站在這種宏觀的和歷史的角度;但要研究社會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僅有這種角度、這種方法論以及由此得出的那些觀點,就欠精細了。所以,要細緻地研究社會發展問題,就必須同時把握兩個方面:一是那種分析角度和正確的方法論,一是對歷史剖面的精細分析。 如果我們再用歷史剖面的觀點來分析問題,就可以看到,那一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實際上應當包括三個方面,我們稱之為“剖面因素”:社會物質條件、社會結構條件(包括社會組織結構條件、社會執行規則條件和成員精神素質條件)和國際環境交流。這三個剖面因素既決定了成員意志(因而決定了其實踐)的性質和水平,又決定了它所作用的環境和場合。 值得說明的是,我們此處的論述絕不同於多元論。在上述決定人類意志、行為的三個剖面因素中,後兩者不過是早期社會物質條件在人類社會及思想領域中的現實折射而已。也即:前期人類社會發展中,在一定物質條件下所形成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精神思想和社會機制條件作為一種不可能一時消亡的遺產,與後期的社會物質條件一起決定人之意志和行為。若追根溯源,社會結構因素和國際環境交流還是受制於社會物質因素的,因此,社會生產力仍然在本原意義上決定著歷史必然性。 那麼,社會生產力在本原意義上決定著歷史必然性是否就排除了我們此處論述的意義了呢?其實不然。前面的分析告訴我們,成員精神素質有著明顯的相對獨立性,而社會機制因素是否適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成員精神素質直接決定的。我們在這裡所分析的不是歷史哲學,而是社會發展中的具體理論問題,主要是對社會歷史的剖面(橫斷面)進行精細分析,因此,單純一個社會生產力因素便因只有哲學上的意義而顯得有些過於籠統了。恩格斯也曾指出:“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對歷史鬥爭的程序發生影響並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斗爭的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階級鬥爭的各種政治形式和這個鬥爭的成果----由勝利了的階級在獲勝以後建立的憲法等等,各種法權形式以及所有這些實際鬥爭在參加者頭腦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學的理論,宗教的觀點以及它們向教義體系的進一步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477頁)。 總之我們可以說,對個人來講,社會歷史的發展是異己的;然而對社會成員整體來講,歷史卻是他們的意志在一定社會物質條件下和一定社會機制框架內的作用產物,人民的意志是次本原意義上的歷史創造者。 合上述分析我們得出: 1)歷史必然性指出,社會在某一歷史條件下發展到某種狀態是必然的。但這種必然性卻包括兩種含義:一是斷定部分歷史現象、至少是某些歷史關節點符合決定律,它屬於歷史必然定律;二斷定全部歷史現象都符合因果律,它屬於歷史必然因果。 2)就內容來講,歷史必然性其實就是人之主觀能動性在社會發展中的表現,是主體與客體、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是成員精神素質作用於社會基礎條件而外爆為其實踐的產物。 3)在人類歷史程序中,人類自己的意志和實踐等對社會發展有著直接的決定性影響,決定人之意志和實踐的終極因素只有一個----社會物質條件,而剖面因素卻有三個----社會物質條件、社會結構條件和國際環境交流。 4)對歷史必然性的分析應以分析特定時期人之主觀能動性及決定和制約它們的三個剖面因素作為基本出發點。 由此也可以看出,造就一個具有高度精神素質的民族對社會發展具有何等重要的意義!
多少年來,人們一直在苦苦探求什麼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歷史唯物主義就提出了“歷史必然性”這樣一個概念,而且在分析社會發展時,它一直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人類社會的產生是歷史的必然,社會的發展是歷史的必然,舊制度的滅亡及其被新制度的替代也是歷史的必然,等等。顯而易見,“歷史必然性”其實就是歷史唯物主義者所提出的、用於解釋社會發展直接決定因素的概念。正因如此,對這一概念的正確理解便顯得非常重要了。我們是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立場上來分析問題的,所以,在進行後面的分析之前,就必須首先搞清“歷史必然性”的精細含義,界定其邊界條件。 應當明確,我們分析的是能動的人類社會而不是自然界,也不是人化自然世界。自然界的規律是純粹客觀必然的,它是自然萬物自身相互作用的結果;人化自然世界就因人之主觀能動性作用於其中而不同於自然界,因而,雖然其規律仍然是建築於自然規律之上、也具有客觀性,但已經表現出與自然規律所不同的形式;人類社會則更不同於自然界,它是直接由人類及其能動實踐構成的,是直接處理人類(行為和思想)之間、人類與自然界之間關係的。正是因為三者內涵的這種不同,其規律的性質也就各不相同。 自然規律有著明顯的客觀性和嚴格性:人們只能認識或利用它卻不能改變它,它與自然現象或人化自然現象也基本存在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如:自由落體在真空中必然下落,而且其加速度必然為9.8米/秒2,這根本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人化自然世界就有人之主觀能動性作用於其中,因而,其規律雖不能脫離自然客觀規律,但其表現形態與自然現象就有很大不同。如:人造的飛機就可向上飛行,因為它是人之主觀能動性作用於客觀自然界的產物(當然,這種現象也是直接建築在對客觀規律的認識之上的)。相對地講,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是由社會三種矛盾、主要是第一矛盾的演化過程決定的,它直接建築在人類的能動實踐和人類的自我意識之上,不能脫離人類的實踐和意識而獨立發展。因而,研究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不可能離開對人類實踐和人類思想意識的研究。由此可見,社會的能動性就必然地決定了社會規律不具有純粹的客觀性,而且,其嚴格性也遠不如自然規律。若換一個角度,也就是說,社會發展規律並非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它與社會現象也並不存在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由此,邏輯上必然地就可以得出:人類社會發展規律不可能精確地、超越歷史地涵蓋全部人類社會的所有現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們所研究的領域愈是遠離經濟領域,愈是接近於純粹抽象的思想領域,我們在它的發展中所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507頁)。就連馬克思本人也否認他所揭示的理論和規律是“超歷史的”,甚至是對他幾乎窮畢生研究而得出的有關資本主義發展運動的規律也是如此,他明確提出,“這一運動(指《資本論》中揭示的資本主義發展的有關規律----引者注)的‘歷史必然性’明確地限於西歐各國”。(見《馬恩全集》第19卷,第269頁) 有了上述認識,我們就可以發現,與社會發展規律之不同程度的客觀性和嚴格性相對應,歷史程序中有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作用機制。 一種是決定性機制,我們稱之為決定律。凡是那種在正常歷史條件下必然發生的歷史現象,都由決定律所制約,這是社會深層發展規律,普遍地(而非精確地)適用於全人類社會的發展;它是歷史發展的主線,決定著社會發展的基本軌跡和主要節點。 另一種是因果性機制,我們稱之為因果律。凡是那種由某些特定歷史條件決定而必然發生的歷史現象,都由因果律制約。儘管在每一個特定的歷史環境中,這種歷史現象的出現由其必然性成分,但它所反映出的演進歷程並不具備普遍意義,並不適用於其他歷史條件。也即,它所體現的頂多是歷史過程中的一種因果關係,不可能上升為必然性規律。對受這種作用機制制約的歷史現象,我們可以在事後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卻難以事先對其發展進行預測。 兩種作用機制之間的關係主要表現為:因果律涵蓋決定律,決定律只是因果律的一種特殊情況;凡是符合決定律的歷史現象,也必然符合因果律,而符合因果律的歷史現象,卻不一定符合決定律;因果律可以較為精細地描述各種社會歷史現象,而決定律則只能對社會發展趨勢和歷史演進節點做出宏觀上的把握。 據此我們可以說:歷史現象雖然變化紛繁,似乎雜亂無章,但若揭開復雜的歷史表象就可發現,所有的歷史現象都受上述兩種機制的制約;認為歷史發展全然無規律或全部符合決定律都是不全面的,只能說它們都受制於決定律或因果律這兩種作用機制。 現在來看歷史必然性是一種什麼樣的概念。 歷史唯物主義指出:社會無窮髮展程序中的“每一個階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對它所由發生的時代和條件說來,都有它存在的理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213頁),這大概是對歷史必然性的經典描述。我們來分析這段話:首先,這每一“階段”是隻包括社會發展的某些關節點,還是包括了全部歷史“現象”?其次,這裡的“必然”的意義是隻符合因果律(即“對它所由發生的時代和條件來說,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呢,還是也符合決定律(即可以按照某種普遍定律必然發生)呢?根據對這兩個方面的不同理解,可以產生四種完全不同的認識:一是認為全部歷史現象都符合決定律,二是認為只有歷史發展的某些關節點(即階段)才符合決定律,三是認為全部歷史現象都只能用因果律來解釋,四是認為只有歷史發展的某些關節點符合因果律。按照我們前面的分析:首先,第一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因為它其實就等同於認為所有歷史現象全部符合決定性規律(決定律),而迄今歷史唯物主義所提出的決定律(其基本精神即是人所周知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基本規律)顯然只能說明社會歷史發展的主要輪廓,其主要任務並不在於解釋更為具體的特定社會歷史現象;第四種認識的理論認定面太窄,幾乎等同於認為歷史發展全部無規律(無決定律,只有部分因果律);第二種認識對歷史關節點給出了精確解釋,但對歷史過程中的具體歷史現象卻沒有給出應有的解釋;第三種認識對所有歷史現象的發生都給出瞭解釋(符合因果律),但對關節點卻沒有給出更具有普遍性的理論說明。基於這種分析、結合對歷史唯物主義者上述經典論述的理解,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歷史必然性的真正含義應當是上述第二、第三種認識的綜合,即,歷史必然性斷定:全部歷史現象都符合因果律,而且,部分歷史現象、至少是某些歷史關節點(階段)還符合決定律。 所以,從實際意義和內容上講,歷史必然性包括兩重含義:一是指部分歷史現象符合決定律,我們稱之為歷史必然定律;二是指全部歷史現象符合因果律,我們稱之為歷史必然因果。 有了上述界定,我們接下來就必須分析:是什麼因素決定了歷史必然性?那種“時代和條件”到底有什麼內涵?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深入探討歷史發展中的決定因素,就必須研究社會發展的規律。在本部分,我們先探討第一方面問題。第二個問題留待後面研究。 我們知道,社會是由無數個個人組成的;因之,社會現象是由無數個個人的行為實踐構成的;因之,社會發展的歷史也是由這無數個個人的實踐和思想意識(即其主觀能動性)在時間跨度內的累積形成的,是由在歷史上活動的每個人在各方向上的力量所構成的那“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所形成的一個總結果。表面看來,社會現象往往並不反映個人意志,而且還經常違背和強制地統治著這些意志,以致於對個人來講,他往往感到社會力量是一種逼迫著他的異己的東西。其實,由於在一個“沒有組織的社會”中,各個人的行動、意志在現實中往往會出現衝突和不協調,而社會發展卻是這種現實的綜合。因此,儘管社會發展不可能完全體現社會中每一個成員的意志和行為,但沒有各單個力便沒有各“力的平行四邊形”,因而就更不會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就不會有社會行為,就不會有社會發展。因此,社會歷史正是眾多社會成員在各方向作用力的迭加;社會成員結成的整體就是社會行為的發出者,就是歷史必然性是主體。恩格斯指出:“……各個人的意志……雖都達不到自己的願望,而是融合為一個總的平均數,一個總的合力,然而從這一事實中決不應作出結論說,這些意志等於零。相反地,每個意志都對合力有所貢獻,因而是包括在這個合力裡面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478~479頁)。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人類社會向何處發展,也即歷史發展中的必然性,恰恰就是社會成員各方向行為的綜合作用,是成員意志、因而是成員精神素質外爆為其實踐的結果。只不過,由於社會成員在社會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具能力的不同及行為方向的不同,他們對社會發展所起作用的大小和方向也有所不同罷了。 進一步來分析,由成員精神素質所決定的人之意志雖然決定了其實踐並進而影響到歷史必然性,但它也不具有本原意義,它還是要受制於當時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如果從歷史發展的縱向長河中分析,這一社會歷史條件就是社會物質條件。然而,每一個人生歷程、每一個社會時期、乃至每一個社會形態歷程儘管都跨越一定的時間週期,但從宏觀的、歷史的角度看,都只能算作一個歷史剖面。從方法論上講,我們分析歷史問題當然要站在這種宏觀的和歷史的角度;但要研究社會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僅有這種角度、這種方法論以及由此得出的那些觀點,就欠精細了。所以,要細緻地研究社會發展問題,就必須同時把握兩個方面:一是那種分析角度和正確的方法論,一是對歷史剖面的精細分析。 如果我們再用歷史剖面的觀點來分析問題,就可以看到,那一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實際上應當包括三個方面,我們稱之為“剖面因素”:社會物質條件、社會結構條件(包括社會組織結構條件、社會執行規則條件和成員精神素質條件)和國際環境交流。這三個剖面因素既決定了成員意志(因而決定了其實踐)的性質和水平,又決定了它所作用的環境和場合。 值得說明的是,我們此處的論述絕不同於多元論。在上述決定人類意志、行為的三個剖面因素中,後兩者不過是早期社會物質條件在人類社會及思想領域中的現實折射而已。也即:前期人類社會發展中,在一定物質條件下所形成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精神思想和社會機制條件作為一種不可能一時消亡的遺產,與後期的社會物質條件一起決定人之意志和行為。若追根溯源,社會結構因素和國際環境交流還是受制於社會物質因素的,因此,社會生產力仍然在本原意義上決定著歷史必然性。 那麼,社會生產力在本原意義上決定著歷史必然性是否就排除了我們此處論述的意義了呢?其實不然。前面的分析告訴我們,成員精神素質有著明顯的相對獨立性,而社會機制因素是否適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成員精神素質直接決定的。我們在這裡所分析的不是歷史哲學,而是社會發展中的具體理論問題,主要是對社會歷史的剖面(橫斷面)進行精細分析,因此,單純一個社會生產力因素便因只有哲學上的意義而顯得有些過於籠統了。恩格斯也曾指出:“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對歷史鬥爭的程序發生影響並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斗爭的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階級鬥爭的各種政治形式和這個鬥爭的成果----由勝利了的階級在獲勝以後建立的憲法等等,各種法權形式以及所有這些實際鬥爭在參加者頭腦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學的理論,宗教的觀點以及它們向教義體系的進一步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477頁)。 總之我們可以說,對個人來講,社會歷史的發展是異己的;然而對社會成員整體來講,歷史卻是他們的意志在一定社會物質條件下和一定社會機制框架內的作用產物,人民的意志是次本原意義上的歷史創造者。 合上述分析我們得出: 1)歷史必然性指出,社會在某一歷史條件下發展到某種狀態是必然的。但這種必然性卻包括兩種含義:一是斷定部分歷史現象、至少是某些歷史關節點符合決定律,它屬於歷史必然定律;二斷定全部歷史現象都符合因果律,它屬於歷史必然因果。 2)就內容來講,歷史必然性其實就是人之主觀能動性在社會發展中的表現,是主體與客體、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是成員精神素質作用於社會基礎條件而外爆為其實踐的產物。 3)在人類歷史程序中,人類自己的意志和實踐等對社會發展有著直接的決定性影響,決定人之意志和實踐的終極因素只有一個----社會物質條件,而剖面因素卻有三個----社會物質條件、社會結構條件和國際環境交流。 4)對歷史必然性的分析應以分析特定時期人之主觀能動性及決定和制約它們的三個剖面因素作為基本出發點。 由此也可以看出,造就一個具有高度精神素質的民族對社會發展具有何等重要的意義!